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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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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所跟贴 [被誤導]是有嚴格定義的. -- 唐好色 - (592 Byte) 2010-3-01 周一, 下午3:19 (21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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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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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反驳请引用我的原话,怕的就是“两岔了”,可你跟帖还要我跟着你跑。 (232 reads)      时间: 2010-3-01 周一, 下午4:32

作者:若迷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费劲,我已经在主贴中声明反驳请引用我的原话。 这种累人的事再不能多干了。


【[被誤導]是有嚴格法律和先例定義的, 】

那就请你给出严格的法律定义和先例。


【不是由若迷網友希裡糊塗定義的. 】

我在哪里定义了[被误导]?我又是怎样定义的?请你引用出来。别希裡糊塗。



【從判決書來看, 監護權一旦轉移, 就要不回來. 】

说反了。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看,明明是即使监护权转移了,还是能要回来,而且是在地方法院已经判定之后能要回来的。这就取决于法官了。完全不是什么“就要不回来”。


【法律和先例規定, 必須向羅秦強調這點. 】

问题就在这里。到底要到什么程度才算做到了“必须向罗秦强调这点”?请问,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你看了吗?这些算不算向罗秦强调这点:


“在1999年6月2日,律师凯文韦弗先生会见了贺先生和贝克夫妇,并充分告知他们提交转移贺梅监护权请愿书和签署监护权同意令的法律后果。”

“在1999年6月3日,丘恩女士和另一个在英语和普通话有经验的翻译肯尼姚先生在贺氏夫妇的公寓会见了夫人。丘恩女士想要明确的是,贺太太懂得如果她在签监护令协议书上签了字她将来该做什么,丘恩女士想要明确贺太太是否百分之百地愿意将贺梅的监护权移交给贝克夫妇。丘恩女士向贺太太解说了凯文韦弗前一天在韦弗办公告诉过我、贝克夫妇、和贺先生的话。贺夫人表示,她明白一切通过姚先生的(翻译、解释)丘恩女士的话。通过姚,贺太太被问到,她对丘恩女士已经没有问题了。”

“在1999年6月4日,莎拉云女士与一名合格的翻译的协助下,私下会见了他贺太太,何先生没有参加,充分说明了申请监护权和监护权转移令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文件都是贺太太后来自愿签署的。”

“在1999年6月4日贺氏夫妇签署了监护权转移令数个月后,他们到少年法院和云女士谈到协助提交一份请愿书要求重获监护权。”

“贺先生和夫人有很多机会获得法律咨询,并且在他们签署请愿书和同意令之前,就获得了律师凯文韦弗有关他们决定向少年法院请愿以及将贺梅的监护权转移给贝克夫妇方面的法律咨询。”

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有这样的说法,这算不算“向罗秦强调这点”?

“在贝克家的会议上,贝克夫妇告诉贺梅父亲,他们不愿意继续作为长期代养父母,但希望收养她。根据贝克夫妇的证词,因为贺梅的父母不同意收养,在贺梅的父亲带领他们祈祷后达成了口头协议,各方并就此进行了讨论。”、“根据口头协议,贝克夫妇将抚养贺梅直到她18岁,贺梅的父母将保留他们的父母权。Mid-South的顾问作证说,在有Mid-South的律师和贝克夫妇在场的1999年5月19日的会上,贺梅的父亲说,贺梅的母亲和他想继续保持这个监护权安排,但仍维持其父母权。”

“贝克夫妇作证说,作为托管协议的一部分,家长同意,贝克夫妇将抚养贺梅直到她18岁,而孩子将称贝克夫妇为“妈妈”和“爸爸”。”

“在1999年6月2日,贺梅的父亲、贝克夫妇、Mid-South的顾问、和Mid-South的律师会面,向父亲解释给予贝克夫妇临时监护权的法律效力。据贝克女士的证词,Mid-South的律师告诉父亲“这可能进行一年,也可能进行18年。” 、“Mid-South的律师作证说,他告诉父母,如果放弃监护权,那么“除非每个人都同意将监护权转移回去…任何人放弃,即使是暂时放弃监护权,也冒着一个风险…法院可能不会将监护权再转移回来。”


【當時羅秦說了, 孩子要回來. 只要這是事實, 這份文件就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象你说的这么简单,那案子也就不会一搞八年了,是不是啊?

罗秦如果在地方法院找几个证人来证实她曾经说过“孩子要回来”不早就解决问题了吗?是不是啊?


【最高法院沒說貝克家故意誤導. 法院官員也沒有故意誤導的動機, 但這和羅秦有沒有被誤導是兩回事. A沒有故意誤導, 就說B沒有被誤導, 是跳躍式思維. 】

我只是就“被误导”而发出了相关质问,质问的重点是就罗秦声称的被误导发问,她到底是被谁误导了?我的质问非常具体,而面对我的质问,你如果认为有能力回答,拷贝非常容易,根本不需要“跳躍式思維”。这就请你引用我的质问句之后再予以回答。好伐?谢谢。


【那個1年或者18年, 吸毒會喪失父母權等等的說法, 在客觀上造成了誤導. 這是很容易理解的. 】

请你读文章的时候仔细点。你还是这头一个声称读了最高法院判决书的,它上面说了“那個1年或者18年, 吸毒會喪失父母權等等的說法, ”?你这么将““那個1年或者18年”和“吸毒會喪失父母權等等的說法, ”放在一起,这跟贺绍强的说法差不多了。请你这就再去看看原文吧。翻译过后的段落是这样的:

“Mid-South的律师告诉父亲“这可能进行一年,也可能进行18年。” ……
“Mid-South的律师作证说,他告诉父母,如果放弃监护权,那么“除非每个人都同意将监护权转移回去…任何人放弃,即使是暂时放弃监护权,也冒着一个风险…法院可能不会将监护权再转移回来。”


贺绍强说的是:“我肯定,我被给予了某些假设——不退还给家长监护权一些原因也许是;你知道,如果要求要回监护权的夫妇使用毒品或酗酒、或从事一些虐待、或没有一个可以让这孩子居住的地方 - 你知道,那类事情可以阻止你要回监护权。”


【[被誤導]在法律上被定義得如此寬鬆, 是有道理的. 因為那些放棄監護權和父母權的媽媽們大多文化程度很低, 很多都是頭腦不清的teenagers, 甚至父親是誰也搞不清. 】


贺绍强夫妇不是teenagers,贺绍强更是大学的访问学者,是拿奖学金助教补助的人。

【所以必須向她們反覆強調這是永久的, 而且在她們明確宣布永遠放棄的情況下才成立. 】

我的主贴说的是田纳西州在贺梅案经最高法院判决之前,你不可以想当然,对着田纳西州贺梅案之前的人这么说。因为连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都没有这么说,它只是强调了贺家主动自愿放弃的是临时监护权。

如果你上面的说法成立的话,那就是我在主贴中已经说过的:

判决书上这样说:“认识到有这种可能性,在青少年法庭的非正式的程序中,无代表律师的父母可能参与签订正式的命令,但却不理解这个转移监护权的实际后果,我们已经解释过,只有当父母“在自愿转移监护权给非父母时,了解他的这种行为的意义”,他的行为才能妨碍他对于优先权的主张”

我觉得这个说法实在是很不明了。首先,法官这么说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如果是要推翻前面监护权同意令,那为什么又不直接说?如果是能够用这一条来帮助推翻前面的监护权同意令,那么接下来的父母优先权不是就自然获得了吗?

而“非正式的程序中,无代表律师的父母”说的又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如果是要说明所签的同意令不合法,是非正式的,那么所带来的就是执法的程序问题。如果要判定这类签署不合法,那就应该首先宣布所有类似的全州的签署过的监护权同意令都不合法。照此,贺梅的监护权同意令也不合法。哪里能先判定这一个监护权同意令不合法,然后再照此修改相关执法程序呢?到底哪个应该在先,哪个应该在后?

【田納西州監護法律馬虎. ……】

主贴讨论和质疑的正是这田纳西州法律的马虎。

作者:若迷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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