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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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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最高法院很清楚地引用[被誤導]的法律定義, 而且引用先例. 】
既然很清楚,而且拷贝非常容易,那就请将[被誤導]的法律定義引用出来。怎么这么难啊?两个翻译就在导读上,引用点东西也就是几个点击的事,而且你完全可以引用英文的原文,可对你怎么如此艰难啊?实在是想不通。
【2. [被誤導]是整個案件的關鍵. 閣下不但不考慮法律對[被誤導]的定義, 自己也承認沒定義, 然後卻說羅秦沒有[被誤導]. 】
[被誤導]要有对象,尤其在两造打官司的时候,如果不能指证是对方误导了罗秦,也不能指证是其他的相关人员误导了罗秦,那为什么对方要输掉官司?贝克夫妇没有误导罗秦,律师没有误导罗秦,法院人员没有误导罗秦。她总不能说是被毛主席误导了吧?
【3. 最高法院根本不承認原先轉移監護權的文件有效, 也就是說貝克家從一開始就沒有監護權. 所以閣下說的 [说反了。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看,明明是即使监护权转移了,还是能要回来]根本沒有意義. 】
说你说反了,说的是你这句【從判決書來看, 監護權一旦轉移, 就要不回來. 】 。“说反了。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看,明明是即使监护权转移了,还是能要回来,而且是在地方法院已经判定之后能要回来的。这就取决于法官了。完全不是什么“就要不回来”。 ”
【4. 法院官員說羅秦反覆強調, 孩子要回來, 這是事實. 法院官員沒有撒謊動機. 】
我从来没有质疑法院官员是否有撒谎动机。我质疑的是:
1)是贝克夫妇误导了罗秦吗?
2)是Mid-South的律师误导了罗秦吗?
3)罗秦的话可信吗?
4)贝克太太的证词能够用来支持贺家吗?
5)少年法院人员、和法庭翻译姚牧师的证词能够用来支持贺家吗?
等等等等。
【5. 羅秦有沒有[被誤導], 不是想當然, 而是要依法, 根據簽署文件時大家說了什麼. 】
关键就是在签署文件前大家说了什么,而且这个“前”更要看前到什么程度。这正是我的问题,请你回到主贴中去再仔细看看。
【6. 法律對[被誤導]定義的如此寬鬆, 原因我已經講清楚. 但法律一旦確定, 就要一視同仁, 不管是teenagers還是大學畢業生. 法院也只能依法判決. 】
咦?你不是刚刚才说过“[被誤導]是有嚴格定義的. ”的吗?怎么这么快就变成“法律對[被誤導]定義的如此寬鬆,”了?这是怎么回事啊?说话能这么东一句西一句,一点准头都没有?
不管是针对谁,也不管是在贺梅案前还是后,都必须立法执法一致。应该按照田纳西已有的执法条例来执行,而不能就贺梅案单独进行一套。这也就是我前面说过的:
判决书上这样说:“认识到有这种可能性,在青少年法庭的非正式的程序中,无代表律师的父母可能参与签订正式的命令,但却不理解这个转移监护权的实际后果,我们已经解释过,只有当父母“在自愿转移监护权给非父母时,了解他的这种行为的意义”,他的行为才能妨碍他对于优先权的主张”
我觉得这个说法实在是很不明了。首先,法官这么说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如果是要推翻前面监护权同意令,那为什么又不直接说?如果是能够用这一条来帮助推翻前面的监护权同意令,那么接下来的父母优先权不是就自然获得了吗?
而“非正式的程序中,无代表律师的父母”说的又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如果是要说明所签的同意令不合法,是非正式的,那么所带来的就是执法的程序问题。如果要判定这类签署不合法,那就应该首先宣布所有类似的全州的签署过的监护权同意令都不合法。照此,贺梅的监护权同意令也不合法。哪里能先判定这一个监护权同意令不合法,然后再照此修改相关执法程序呢?到底哪个应该在先,哪个应该在后?
【7. 最高法院判決書說得很明顯, 監護權放棄是永久的. 所以在簽署時必須向羅秦說清楚, 得到她的完全同意, 文件才有效. 】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是谁没有给她说清楚?难道是贝克夫妇的责任吗?他们不是请了律师吗?而且那律师还专门开会给两家当事人进行讲解,罗秦明明知道开会,判决词里写得清清楚楚,是她自己放弃开会的机会不去,让她丈夫代表,这你难道没看见?而地方法院的判决书里还说到,有专人到罗秦家对她进行个人讲解有关事项,而且有翻译陪伴,难道你也没看见?少年法院本身就是司法机构,罗秦难道不知道那是什么地方?而且在他们签署文件之前,又有律师、顾问等一起开会,这你难道也没看见?
我不知道你的所谓讲清楚要到怎样一个地步?
【8. 根據以上理由, 我認為最高法院沒判錯. 】
根据我主贴的分析,我完全有理由质疑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你的那些理由也有些正是在我的质疑范围内。
【9. 對了, 就算是沒做錯事情, 還是可能輸掉官司. 唐小色在足球場飛來橫禍遭雷擊, 唐好色有錯麼? 但他希裡糊塗告政府要國陪, 還不是輸? 】
这种瞎扯,没劲。
【10. 閣下缺乏最基本的現代法律知識, 才會說最高法院判錯了, 也才會出現[兩叉了]的結果. 】
我还没明说最高法院判错了呢,而且我已经明说过我不反对它对父母权的判决。对监护权我还是在质疑阶段。你不要搞错了。
【11. 我確實有點執著, 不應該回應閣下主文. 到此為止.】
是啊,有什么办法?既然开了头,咱也止不住了。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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