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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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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所跟贴
刚有时间看这个帖子。我觉得老芦误解了秦晖的意思,
--
吴耐
- (542 Byte) 2009-12-10 周四, 上午12:43
(180 reads)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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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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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经验值: 519217
标题:
嗯,你把我也说得糊涂起来了,看来小衲说得对,不能做猴子
(207 reads)
时间:
2009-12-10 周四, 上午1:15
作者:
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拥有枪支其实是从英国的光荣革命时提出的《权利法案》沿袭下来的,应该算是法律权利,连始作俑者英国人都废除了这一条。如果是自然权利,那就不可能这么做了。
在戏院大叫失火,算是行使言论自由么?那11点过后在居民区大叫大嚷也算了,那同样是被禁止的。另外,色情出版物也受限,那算不算压制言论自由?所以言论自由的边界还有待界定。
隐私权应该是天然权利,可惜回回恐怖分子害得政府放弃了原则,这就是恐怖主义造的孽。上次去迪斯尼居然要打手印,跟犯人也差不多了
作者:
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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