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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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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所跟贴 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 芦笛 - (1329 Byte) 2009-12-09 周三, 上午4:13 (869 reads)
吴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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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3/06
文章: 1164

经验值: 54086


文章标题: 刚有时间看这个帖子。我觉得老芦误解了秦晖的意思, (180 reads)      时间: 2009-12-10 周四, 上午12:43

作者:吴耐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秦晖并没有明确划分这两种权利,而是在说明权界可以游移的时候,拿泰坦尼克号做例子。而这个例子恰好是要放弃生命权。所以很难说秦晖到底是不是区分这两种权利。

我对这些已经思考了很长时间,仍然是一脑子浆糊,看来老芦划分两种权利的说法有助于澄清一些问题。但是新的问题就来了,哪些权利是自然的,哪些权利是法律的?老芦能不能说说美国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中哪些是自然的。比如拥有枪支,比如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算是自然权利吧?可是如果一个人在剧场里高喊“着火了”,他是会被判刑的,也就是这样的言论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因为这会潜在的造成其他人的惊慌失措导致被践踏而死的后果。这是1960年代法官在判一个案例时的裁决。这种情况,既不是战争状态,也不是紧急状态,但是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仍然受到限制。你怎么解释?

还有,911之后上飞机,要搜身,要脱掉鞋子,这至少是侵犯隐私权吧,这算是紧急状态吗?如果不算,隐私权却受到了侵犯,这又怎么理解?

我本来有些自己的看法和解释,但是看了老芦最近的帖子,对我自己的看法又有点吃不准了。

最近实在太忙,本想凑热闹多写点,实在没有大块时间,看来恐怕又要错过这个机会了,只能在以后再补上,把我的一些想法说出来。现在还是先听听老芦和其他网友怎么说吧。

作者:吴耐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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