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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跟gzsums谈铅笔社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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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跟gzsums谈铅笔社的自由观   
所跟贴 同意草才子的话。“民科”还是“科班”我不在意,我在意的是言之成理。诺齐克的书里面不光有观点还有论证。 -- 金枪鱼 - (0 Byte) 2009-12-03 周四, 上午2:31 (66 reads)
woodpig






加入时间: 2008/01/02
文章: 463

经验值: 16418


文章标题: 同意草才子的话跟不在意“民科”还是“科班”是同义语吗?我以为草才子是在意的啊!晕了 (102 reads)      时间: 2009-12-03 周四, 上午2:48

作者:woodpig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无意反驳诺齐克的观点论证,不过请注意理论的理想状态和现实世界的区别。
诺齐克自己也强调财富正当来源一个前提“正当方式如自愿转让,不正当方式如偷、抢、诈骗等”。你要呼吁国家不能通过收税强迫人进行财富转让,却完全忽略在现实长久的历史中,财富转让流通的方式的不完美,以及造成的社会动荡群体裂变,嘿嘿,我可不认为这样做这样想能推动人类向那种理想社会更近。

秦晖在《诺齐克、罗尔斯、布迪厄三人祭》中说到重点:

而诺齐克则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这个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一、“获得的正义”: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这里讲的“最初财产”是指可以追溯到的初始状态,并不以一代人为限。一个强盗如果把他的抢劫所得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传给了儿子,那么即便儿子本人完全清白,也不能说他拥有这些财产是合乎公正的。二、“转让的正义”: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三、“矫正的正义”: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

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正义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正义原则”上有分歧。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中国社会的自由秩序还远远没建立起来,铅笔社就用诺齐克的观点给乱开药方......我就是如此理解他们的。

作者:woodpig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woodpig于2009-12-03 周四, 上午3:08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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