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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设计的基本原理(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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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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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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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论社会设计的基本原理(四)
芦笛
七、 病态社会剖析
读者至此应该悟出,人类社会中的所谓“客观规律”,归根结蒂只有一条,那就是:“人类的基本欲望一定要在社会中表现自己,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压制,但绝无可能被消灭,因此只能因势利导。”这在我看来就“社会科学”里的“母规律”,是唯一称得上具有客观性的东西,你承认不承认它都是这样,其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他“子规律”诸如阿克顿定律、价值规律等等完全是从它派生出来的,无非是人欲在不同领域里的表现罢了。
这就是社会设计是否合理的基本判据,中国传统社会和毛共社会表现出来的惊人的相似,就是违反了这一客观规律,其基本假设都是“人皆可以为尧舜(或“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新人”)”。两者都实行禁欲主义,把人类的天然欲望特别是自私谴责为罪恶,要全民主动斗私批修,消除天然欲望。两者都假定人欲是可以灭绝的,用朱子的昏话来说便是“日日克之, 不以为难, 则私欲净尽, 天理流行, 而仁不可胜用矣”。这蠢货居然认识不到,若真是改造到了“私欲净尽”,则人类也就灭绝了。
现代人应该知道,人欲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机,是社会物质文化繁荣的基本动力,压制人欲,必然要使社会失去生机,经济发展失去动力。在这点上,孔教和毛教并无差别,区别只在于孔教彻底否定生产力是社会先进度指标,其理想社会是实行了礼治的“和谐社会”,而毛共竟然还奉主张“唯生产力论”的马教为国教,因而显得特别可笑罢了。
不仅如此,由于人欲是生命赖以存在的手段,绝无可能消灭,更不可能自动消灭,于是君王就只能推行“权力崇拜教”,将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以隐性暴力去强制推行子民的思想改造(古代称为“教化”,西方称为“洗脑”),提倡无条件服从的“美德”,宣传人欲的可耻,渲染“上下交征利”的恐怖图景,表彰“克己复礼”的道德楷模,以显性暴力去诛灭犯规者。这就是传统社会与中共社会的构建方式。无论是传统官吏还是毛共干部,都兼具西方神父与官员的双重身份,既是道德权威,又是行政权威,实行政教合一,寓教于政,以教为政。这就是所谓“德治”。
“以权力灭人欲”,使得整个社会都建立在扭曲了的人性上。根据该设计,官员的遴选标准,是所谓“任人唯贤”,也就是按道德水平挑选官员(后世则是根据“路线觉悟”、“党性”、“阶级觉悟”等等)。其假定是:官员们既然饱读圣贤书(后世则是马列毛著作),当然就对子民具有道德优越性,不但是子民的父母官,而且是他们的道德楷模、导师与监督,当然就该具有不受子民监督制约的权力与不容子民置疑的精神权威,犹如教师对小学生那样。因此,无论是孔孟还是毛泽东设计出来的中国社会,都很像小学班级,这我早在文革期间就发现了,曾写在我的自传中。
可惜阿克顿定律总是要起作用,于是如此设计出来的理想社会势必“走向反面”。因为缺乏制衡,按原设计指派的道德教官、楷模与监督们免不得要“内多欲而外施仁义”,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在禁止子民满足正当欲望的同时,利用手中权力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欲,变成无比贪婪的暴力敲诈集团。对此黑暗图景,吴思先生已经在《潜规则》与《血酬律》中作了充分描述。其操作机理一言足以蔽之:“以权力压制社会大部分成员的人欲,确保少数权贵得以骄奢淫逸、纵欲无度。”
因此,这种社会必然具有四大特点:1)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2)虚伪性与欺骗性构成了维持社会运转的前提。理想与现实极度背离,“无私”的道德说教常常堕为权贵私欲的巧妙包装;3)腐败成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因权力吸纳财富而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在这种社会中,权力犹如地心吸力,财富犹如江河,总要“水往低处流”);4)社会没有调节机制,实现的是静态“和谐”而不是动态稳定,危机只能靠周期性暴乱得到暂时解决。
之所以有最后一个特点,是因为权力崇拜教(亦即奴才哲学)的普及,阉割了百姓的反抗基因,使得他们只知逆来顺受,因此在很长时段内,社会都能保持表面上的稳定甚至繁荣。但它不是建立在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上,而是建立在暴力的威慑与百姓的麻木忍让之上,因此矛盾只会以“零存整取”的方式储蓄下来。等到社会财富基本流入官僚集团的大海之后,再遇上天灾或外患作为压断骆驼背的最后一根稻草,积累下来的危机就会大规模爆发出来。
不难看出,毛共社会虽然引入了列宁创建的“革命工艺学”和“子民控制论”(亦即“二杆子”),但其设计基本还是传统那一套,因此忠实地保留了上述四大特征。邓小平的改革,无非是认识到“自私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真理,把毛泽东千方百计加以消灭的人欲部分地有限地解放出来,于是在短期内就造出了经济奇迹。但其他三大特征依然如故。
平心而论,我并不认为孔老二当初作出这背时设计是蓄意为统治者服务,更不是四人帮指控的为“复辟奴隶制造舆论”。他无非是隧道眼,看到了人欲横流的可怕,想用鲧的办法去堵住那洪水猛兽。而且,远古时代生产力极度低下,社会极度贫穷,这设计也确有功利上的合理性:统治者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用权力崇拜教为百姓洗脑,用管理军队的方式去管理社会,百姓只能绝对服从而毫无个人权利,这的确是高效动员人力资源、完成大型公共工程、举行部落或国际战争的强大手段。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当然就必须提倡禁欲主义,正如现代军队也必须实行禁欲主义一般。
正因为此,西方中世纪社会设计与中国传统社会也有共通处,其禁欲主义宣传似乎比咱们还结棍。这一套说教被文艺复兴打破。如所周知,文艺复兴的最主要的贡献就是肯定了人的价值,把人性从神权下解放出来,而所谓“人性解放”,说穿了无非是“人欲解放”——离开人欲哪还有什么人性?没有这解放运动,则我看后来也不会有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
有趣的是,这两位偏激愤青竟然在此流露了对旧事物(“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的某种惆怅缅怀,以及对这些关系被破除的憎恨,反正使用的决不是学者应有的中性口吻,但他们毕竟还是不能不承认:
“资产阶级第一次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它创造了完全不同于埃及金字塔、罗马水道和哥特式教堂的奇迹;它完成了完全不同于民族大迁移和十字军东征的远征。”
然而他们却没看到,这奇迹的出现,并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某种形而上的神力,而是因为个性得到了充分解放。这里发生的是一连串的连锁反应:文艺复兴论证了个性的合理,解放了思想,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能够理直气壮地出现,不至于如在中国一般,被统治者出于道义考虑而动用权力扼杀,而这新型生产关系又使得个性充分解放出来。马恩看不到这点还不说,竟然还反过来指责资本主义扼杀个性,因而要消灭“资产者、资产阶级私有者”的个性,声称“这样的个性确实应当被消灭”!
与这智力谬误相比,孔老二甚至二程、朱熹都不值得责备——他们毕竟是智力低下的古人(这儿说的“智力”,指的是时代造成的低下认识能力,并不是生理意义上的)。更何况人欲是把两面刃,人们最容易看到的还是它的破坏性。连现代人snowman至今尚要虔诚信奉“自私是万恶之源”,何况两千年前的原始人?
不过话说回来,马恩没见过公有制社会,又没本事基于对真实人性的认识,对其设计产物作可行性以及流弊预估(我在前文已经指出,对社会设计或政策设计的肯定性预估未必准确,但否定性预估则相对可靠。与马克思同代的西方学者就曾根据对人性的深湛认识,断言共产主义理论违反人性),以致幻想在共产社会中,一个人可以自由到上午打猎,下午钓鱼,晚上批判,爱干什么干什么,所以他们作为思想家虽然极不称职,只配作科幻作家,但毕竟还是可以原谅的,因为他们期待的是个性的进一步解放。然而20世纪的毛泽东号称信奉马克思,却千方百计消灭个性,效法苏联建立全民对党的严格的人身依附,建立了中国从未有过的奴隶社会,最后竟然把“受控有限暴乱”当成“教化”方式,这种智力错乱就真是世界几百年、中国几千年才能有一例了。
八、理想社会设计原则
由上可知,所谓“生产力”,不过是人欲的物化,没有人欲就绝无生产力可言。因此,马克思所谓“落后的生产关系妨碍生产力,反动的上层建筑压制生产力”,说的其实是“权力压制人欲”,而所谓“解放生产力”其实是“解放人欲”。
以此观之,则一切豁然开朗:欧洲的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之所以能解放生产力,乃是因为它解放了奴隶的人欲;资本主义取代封建制之所以能解放生产力,乃是因为它解放了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为他们提供了满足发财欲望的广阔天地。而中国之所以在秦始皇结束了封建制度后停滞两千年,一则是因为全社会认定“以权力压制人欲乃天经地义”,再则是秦始皇发明的官僚社会获得了强大的权力,堵死了百姓的人欲追求空间。毛泽东用斯大林+秦始皇+孔子的手段全面压制人欲,断送了从晚清开始的社会进步,使得国家陷入半死不活的泥沼。而邓小平改革造成的社会转型,则类似于西方早就完成的从奴隶制演变为半封建半资本主义。
由此可见,所谓的理想社会必须明确规定:公民实现自己正当欲望不是不可告人的耻辱,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造成一种社会现实,使得公民可以通过光明正大的手段,理直气壮地追求并满足自己的正当欲望(关于什么是“正当的欲望”,请参看下文),此乃实现社会富裕的必经之路。这就是理想社会的第一条设计原则。
正是遵循了这条设计原则,美国人才能在原来的史前蛮荒中,建起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它的立国基础,就是首次把个体权利提高到“天理大义”的宗教高度。而所谓个体权利的内容,说到底无非是满足各种欲望罢了。前引《独立宣言》举出的生存、自由、追欢逐乐等等,都是人类基本欲望。
这条原则的功利意义在于它不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还保证了社会的健康度:肯定人类的正当欲望,意味着公民不必再将私欲隐藏起来,用冠冕堂皇的道义旗帜去包装阴谋诡计,以曲折隐晦的手段追逐私利,而是用正当手段发财致富,追欢逐乐。如此即可化暗斗为明争,提高政治的透明度,避免国家变成中式伪君子之邦。
然而谁都知道,没有什么罪行不是在欲望驱使下进行的。因此,欲望确实是罪恶的源泉,否则世上也就不会有禁欲主义了。要说清这个问题,先得澄清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愚以为,美国国父杰弗逊的名言说得最清楚:
“Rightful liberty is unobstructed action according to our will within limits drawn around us by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
参考网友的译文,翻译如下:
“正义的自由是不逾越他人同等的权界的随心所欲。”
由此可以导出“恶”的定义:“恶就是以显性或隐性暴力逾越他人权界、满足自己私欲的行为。”
因此,刑事犯罪诸如盗窃、抢劫、强奸、杀人之所以为恶,乃是因为罪犯为满足自己的欲望,用显性暴力逾越了他人的权界;而政府官员贪污、敲诈、勒索、垄断商机等腐败行为之所以为恶,乃是他们为满足自己的私欲,使用隐性暴力逾越了他人的权界。两者并无实质不同,区别只在于犯罪规模和受害人数。因此,窃国者的罪要比窃钩者大得多。凡是压制甚至剥夺公民正当权利的政府,不管使用的是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刑事犯罪政府。
中国人的悠久迷误,是只看到、只禁止、只惩罚窃钩者,却去崇拜窃国大盗。在评价政治人物时,咱们顶多加一条“是否廉洁”的判断标准,永远有无法割除的“清官情结”,却不知道只要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就是犯罪。哪怕他清廉如水,只要不许百姓发财,热衷于“割资本主义尾巴”,就是罪犯,甚至比抢劫犯还可恨。
这就是理想社会设计的第二条原则:它必须保障社会的所有成员享有同等的满足欲望的权利,为此具有相应的体制设计,以预防、禁止、惩罚政府或个人侵犯公民权利。
这就是美国国父们为什么要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那是因为如果没有政府以隐性暴力威慑和显性暴力镇压,则公民的权利就会被民间无数暴徒肆意侵犯。因此必须设置政府。但政府官员却具有利用权力逾越公民权界为自己谋利的天然倾向。基于对人性的清醒认识,美国国父们设计出来的新式共和国与古罗马共和国有个根本区别:它把重点放在防止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上,把保障公民权利当成了政府的职责与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为此设计了相应的分散制衡政府权力的体制。
由此可见人欲有良性的一面与恶性的一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而所谓“善恶”也者,无非是看它是否伤害他人,而这“伤害”并不仅仅是给别人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更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换言之,人欲不能“横流”(流到别人的领地上去),只能“直流”(在自己的领地内畅流)。前者就是不正当欲望,后者则是正当欲望。人欲是为善还是为恶,端看社会为它划定的流向。中式社会之所以是病态的,乃是因为设计师们只看到了人欲横流的恶果,因而试图消灭之,却因此堵死了它直流的河道,使得“九地黄流乱注”,当然只能造出一个“聚万落千村狐兔”的烂污社会来。
明乎此,则不难看出,所谓“资产阶级道德”,其实是保障社会健康、高效的一种功利设计。之所以要规定“人生而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的道义原则,首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得自由创业精神能在尽可能多的人身上焕发出来,社会因而获得蓬勃发展的无限生机;其次是为了尽可能预防社会危机的形成——大家都有希望发财,自然也就不会如毛中国一样,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都把精力全部投入“与人奋斗,其乐无穷”那唯一的活动空间中去;权力吸纳财富的渠道给堵死了,自然也就不会出现现代中国式的分配不公。
以上所说,当然只是理想状态,人欲到底是“直流”还是“横流”,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灰色空间,以致很难判别是否有侵权发生,遑论立法预防之。即使没有明显侵权现象,社会各集团瓜分财富时也常常缺乏明确的公平标准。为此必须具有各利益集团和平协商分赃的体制设计,并严禁任何一方动用隐性或显性暴力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这就是理想社会设计的第三条原则,它提供了化解社会危机的手段,使得社会能获得动态平衡,实现了真正的长治久安。
第四条原则则是社会必须具有改错机制,能及时察觉社会制度、政策的设计缺陷以及政客们的犯规行为,并及时加以弥补、纠正。这就意味着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更改立法、选择更换各级官员等政治自由规定为公民基本人权,使得社会弊病能被及时揭发出来并得到及时纠正。
以上所说也就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海外华人耳熟能详,其实用不着我再来宣传。我之所以写出本文,无非是尊重大陆人对“客观规律”的肤浅崇拜,从所谓“客观规律”的角度来论证它的“科学性”(亦即功利合理性)。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谁这么做过,大众见到的多是道义说教。即使是美国国父们和其他民主理论家,也把制度设计的基本假设当成了天经地义(所谓“不证自明”,“人权天赋”等等),并未从人性的角度详细阐明它的工作机制,指出它的功利意义何在, 对如今唯利是图的“犬儒”们并没有多少说服力。
在我看来,民主制度确实是人类最伟大、最高明的发明。如所周知,民主社会不是完美社会,但从功利设计的角度上来看,老芦愚钝,实在想不出比它更合理、更科学的设计方案来了。从理论上来说,它应该属于在人性限制下能作出的最优设计。更重要的是,因为人性是共同的,因此它确实是在普适的客观规律指导下设计出来的,从理论上说来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
当然,这不过是理论上说说而已。须知社会设计与自然科学的设计有个重大区别:在科技设计中可以做到产物完美达到原设计目的,但在社会设计中,即使严格遵循“客观规律”,产物仍会在不同程度上偏离原设计,无法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其偏离程度通常是由民智水平(特别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守法意识、契约精神等对“普世价值观”的理解认同程度)决定的。民智水平越低,则偏离程度越大。如民国实验和其他第三世界的民主实验表明的,在一个愚昧国家,实行民主造成的灾难甚至可以大过传统病态制度的弊病。
此中原因,我已经在旧作中反复指出了:民主制度的运行需要全民通力合作,而专制制度的运行只需要一部分人参与,因此前者的难度比后者高得多。而此前病态社会对人性的长期塑造,使得国民性格远离正常人性,最常见的一条就是“人欲喜欢横流而痛恨直流”,于是根据正常人性设计出来的制度当然就无法按原设计如意运转。在这个意义上,党朋鼓吹“民主制度不适于中国国情”也确有一定道理。
在这种情况下,咱们可做的就是疗愚启蒙。但中国人能否最终具备足够的智力素质领悟民主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尚在未定之天。光看刻下国内“知识分子”们对“普世价值观”的疯狂抵制就足以使人悲观。前文已经指出,精英们的愚昧使得中国在近代多次错过了社会良性转型的机遇,同样的愚昧仍然可能让国家在未来再次失去良机。
(全文完)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9-13 周六, 上午6:24修改,总共修改了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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