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乡客
加入时间: 2004/06/10 文章: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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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异乡客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只能靠尚存的模糊记忆,凭借古狗强大的搜索功能,和消师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所谓提供刑事法律帮助,通常情况,必须是建立在具有委托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有关内容.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首先就必须接受委托.
该规范的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表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那么如何办理委托手续,该规范第十三条有具体说明: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http://www.chnlawyer.net/ShowArticle.shtml?ID=20080611214959.htm
由此可见,只有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的前提下,律师才能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事实也该如此,要不然当事人万一反悔,来个翻脸不认人,那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至于杨佳有否和谢签署《委托协议》,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没有签或只是口头同意,那只能说谢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不规范的.
我同意消师的观点,谢在事后的言论只代表了他自己,并且也没有明显的过错,这些言论今后也不会被法庭作为量刑的依据.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是律师的职责和义务,那么究竟什么是隐私,哪些才能划归隐私范畴?从谢的一些言论看,说他透露了杨的隐私,我个人感觉有点牵强了.
反到是现在新委托的律师,开未介入案件,就已经在媒体上主张,打算从间歇性精神疾病上做文章,那这算透露隐私吗?或者隐私也有双重标准,对当事人有利的隐私就该透露,不利的就该保护?
从这点不难看出,律师是没有什么良知的,也不要枉谈什么正义,看穿了这些人,就不至于动辄就用巨石去砸了.
作者:异乡客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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