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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格拉底之死有感(2):直接民主的两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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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格拉底之死有感(2):直接民主的两大教训
所跟贴
读苏格拉底之死有感(2):直接民主的两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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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 (1101 Byte) 2007-11-13 周二, 上午2:13
(857 reads)
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标题:
民主并不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259 reads)
时间:
2007-11-13 周二, 上午10:50
作者:
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我看,乃是民主的优点,并非缺点。因为,这完全决定于写历史人的用词。如说成[多数胜过少数],而不用暴字,遂无所谓的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受判决的,乃是犯人苏格拉底,而不是投票的人。投票的人,分成两份,一份为多数,一份为少数。这少数,没被处死。故,多数对少数的暴政遂不能成立。只能说,多数胜过少数。反之,如果投票结果相反,多数投苏格拉底无罪,少数投他有罪。这时,我们就更不能说多数对少数的暴政了。此外,雅典时代,并不止苏格拉底一案。一定还有很多的案子,以多数决的民主方法判决,有的判有罪,有的判无罪。故,从此看,多数决乃是民主的优点,而非缺点。
弟二,多数决,避免了独裁。如由某一个法官判苏格拉底死罪,我们写历史的人,又如何说呢?
第三,如用此[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来描写现在(2000年)的民主,就更不适合。因为,所有的民主选举,通通是决定甲乙两个人或事。如美国选举总统,决定布什或戈尔谁做总统。这两人都差不多,甲做,美国还是这样。乙做,美国仍然是这样。就算有点差别,也绝不会大。投票选戈尔的,成了少数。这些人(minority)所受的管治,和选布什的多数人(majority)所受的管治,并无两样。
我相信,民主背后的意义是:[决定某人能否执政的选民人数,乃是51%-49%=2%]。所以,选前,他不敢得罪任何人。如得罪了两三个人,投他票的人,遂会变成49%。选后,他必须尽量对全民行仁政,以获美名,或连任。是故,民主并不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作者:
dawang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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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里有一个误区,我没有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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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 (232 Byte) 2007-11-13 周二, 下午1:44
(24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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