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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大法官请进来吵架,不侃死你我不上班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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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鹭鸶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06/17 文章: 1695
经验值: 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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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胖鹭鸶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消极 标题:谢指教,那个时态我确实听到过用一般现在时的,所以想问问您的讲究】
『不过电视里的东西很多做不了准。 我又想想,那个节目叫cops(这节目老右最爱,他推荐的,我看过几次),是片头(片尾)的申明: all suspects are innocent until they're proven guilty by a court of law.
很有可能我听错了。如果我没听错,时态没讲究了?按道理这种申明为了推掉liabilities,至少要有律师背书的。
您也知道我汉语英语都不好,那个verdict想表达的意思:verdict的“事实”是对于charge的,而程序上紧跟在后面法官还必须给出一个oponion。不知道这样您明白了没有。
您太客气,我也是layman,和您一样,只是想跟您偷师一两招。』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4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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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很有可能,这就是口语与书面语言的区别。下面开始瞎扯。
语言的总趋向是走向大众化,走向通俗化。
你看,雅利安人征服印度土著,上层人士就有时间去写吠陀经。老杰自己不要开车,就可以一路思考问题。现在不行了,象老芦这样的人物,要是在两百年前上网,肯定有20几个人分三组昼夜服侍,一组管收集资料,一组管吵架,另一组管随时记录活思想。
这世界上的既富又闲还好学的地主不要太多了,有那么几百个,只怕世界上就没有多少疑惑剩下了,最后大家只好去研究“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为什么上网?”这样的专题。
所以啊,我认为,请注意,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得用黑框罩住:
【人类的文明越是进步,人类的思维水平就越退步】
举例:
“法制”与“法治”,不少网友花了很多时间讨论,花好大的气力去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其实,如果用四千年前的古梵文文法去理解,那简直太容易了:
“法制”与“法治”,英文为:
“Rule by law” 与“Rule of law”
这第一个里的 by law, 其实是就是用了“工具格”。“by” 是从工具格的名词形式中分离出来的,本来是类似“law-by”的一个字。Rule 就是由动词升位成主格名词。因此,Rule by law 就是依法治国,法仅仅是工具而已。
“Rule of law” 就简单了,“of law”, 这是属格,表示这种统治是从属于法的。英文的of 也是很年青的,德语不用 of, 而用名词变格的第二格表示“属”。我们将“Rule of law ”译成“法治”,精确地说是:法的统治,即统治者从属于法。
好了,伟大的结论终于出来了:
印度出哲学家是靠梵文的严格规范,佛经译成“道可道非常道”的汉语后,释迦牟尼就差不多成了木乃伊。
德国出那么多的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没有其它原因,就是因为德语语法严谨,词法精确,发音响亮。
斯大林同志能够迅速搞成现代工业和国防的一个重要要因,就是靠大量前红军干部变成的红色科技人才;而作为典型印欧语的俄语就是培养这样大量人才的雄厚文化基础。
从这方面看,英语特别是美国英语在堕落,在逐渐向分析性的汉语靠拢,变成一种麦当劳语言。连联邦大中小法官也居然沉溺于法庭肥皂剧而不可自拔,这不是佐证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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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令人气愤了,消极大法官老是热炒冷风,弄得我假期被迫延长,“伊于胡底”?
作者:胖鹭鸶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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