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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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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所跟贴 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 芦笛 - (5394 Byte) 2007-6-28 周四, 下午10:58 (987 reads)
猞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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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5/04
文章: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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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芦笛应该结合普通法精神来理解法官的那段话,否则你的批判缺乏说服力 (187 reads)      时间: 2007-6-29 周五, 下午1:48

作者:猞猁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引用自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3882&l_class=4

在1608年11月10日国王与全体大法官之间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寻求大法官们认可大主教给他提出的一个建议,即准许国王从法院拿走有些案件,由他自己“以其国王身份”对其进行裁决。詹姆斯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除了法官之外,他和其他人也一样具有理性。
柯克回答说,“确实,上帝赋予了陛下以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

作者:猞猁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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