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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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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所跟贴
海外中文网上常见病态思维解剖系列(四)
--
芦笛
- (5394 Byte) 2007-6-28 周四, 下午10:58
(987 reads)
猞猁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7/05/04
文章: 106
经验值: 3321
标题:
芦笛应该结合普通法精神来理解法官的那段话,否则你的批判缺乏说服力
(187 reads)
时间:
2007-6-29 周五, 下午1:48
作者:
猞猁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引用自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3882&l_class=4
在1608年11月10日国王与全体大法官之间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寻求大法官们认可大主教给他提出的一个建议,即准许国王从法院拿走有些案件,由他自己“以其国王身份”对其进行裁决。詹姆斯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除了法官之外,他和其他人也一样具有理性。
柯克回答说,“确实,上帝赋予了陛下以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
作者:
猞猁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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