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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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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所跟贴 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 Anonymous - (698 Byte) 2003-10-26 周日, 上午11:17 (753 reads)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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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如他在文中白字黑字写上贝书尼,那就不是影射而是诽谤。后面嘁嚓是另回事。 (268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上午11:5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诽谤,就上法庭告;我帮贝贝,愿分一杯羹(这是影射,

此处可被认为是钱,若觉得有“言他”之嫌,抓不住)。

这就同议会玩“走廊游戏”一般,你明知,但无可奈何-

此即俗称之“气死领导,难倒法院”。所以,影射不等于

诽谤。影射之所以为影射,就是“暗喻”。我如说你“大

耳朵,啪搭啪搭,小眼睛,走路摇摆爱哼哼”,不等于我

骂你是(注意,是“是”而非明喻之“象”)ZHU。我前

面称你律师“古大大”,你尽可想象说您“红着脸,正从

草窝起了身,为自家下了只DAN而兴奋不已”,但您不肯说

出来:死鱼是在骂我是只JI!!

否则,就象座山雕问栾平一般:你……说他是XX,你……怎

知道的呐?!是啊,您,怎会把自己和鸟类相联系的?这不

是自认头上有癞疤,自讨没趣了嘛。所以,影射,可。非指

名道姓直陈其事的、污辱人格的骂,或诬陷造谣的诽谤。

当然,这后一条,还有事实伤害及程度的认定。但假如芦笛

在其小说里写某A女“搞破鞋”,又在同一场合(网、坛等)

明言某A即实有之B女,那么,就可以告诽谤罪,因为那越出

了“影射”的范畴。



古迷啊,你IQ很高,但EQ不足。这是会影响你的判断的。

要正直啊,要正直!记得《株罗纪公园》里,第一个被恐

龙吃掉的就是个律师,而且是坐在马桶上时被吃的!被吞的景

头带来满电影院哄笑。您一定明白那原因啦。望你不要成为

人们(网民)对之有那种预期潜意识的律师才好啊!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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