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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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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所跟贴
提上来给大郎:老芦本人多次承认了他“影射”的对象
--
Anonymous
- (698 Byte) 2003-10-26 周日, 上午11:17
(753 reads)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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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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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如他在文中白字黑字写上贝书尼,那就不是影射而是诽谤。后面嘁嚓是另回事。
(268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上午11:5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诽谤,就上法庭告;我帮贝贝,愿分一杯羹(这是影射,
此处可被认为是钱,若觉得有“言他”之嫌,抓不住)。
这就同议会玩“走廊游戏”一般,你明知,但无可奈何-
此即俗称之“气死领导,难倒法院”。所以,影射不等于
诽谤。影射之所以为影射,就是“暗喻”。我如说你“大
耳朵,啪搭啪搭,小眼睛,走路摇摆爱哼哼”,不等于我
骂你是(注意,是“是”而非明喻之“象”)ZHU。我前
面称你律师“古大大”,你尽可想象说您“红着脸,正从
草窝起了身,为自家下了只DAN而兴奋不已”,但您不肯说
出来:死鱼是在骂我是只JI!!
否则,就象座山雕问栾平一般:你……说他是XX,你……怎
知道的呐?!是啊,您,怎会把自己和鸟类相联系的?这不
是自认头上有癞疤,自讨没趣了嘛。所以,影射,可。非指
名道姓直陈其事的、污辱人格的骂,或诬陷造谣的诽谤。
当然,这后一条,还有事实伤害及程度的认定。但假如芦笛
在其小说里写某A女“搞破鞋”,又在同一场合(网、坛等)
明言某A即实有之B女,那么,就可以告诽谤罪,因为那越出
了“影射”的范畴。
古迷啊,你IQ很高,但EQ不足。这是会影响你的判断的。
要正直啊,要正直!记得《株罗纪公园》里,第一个被恐
龙吃掉的就是个律师,而且是坐在马桶上时被吃的!被吞的景
头带来满电影院哄笑。您一定明白那原因啦。望你不要成为
人们(网民)对之有那种预期潜意识的律师才好啊!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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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所举之例,为“隐喻”,尚非“某是某”之暗喻,特此更正。
--
余大郎
- (0 Byte) 2003-10-26 周日, 下午12:03
(227 reads)
大先生不会没听说徐志摩告记者诽谤案吧?
--
贝苏尼
- (1066 Byte) 2003-10-26 周日, 下午1:04
(298 reads)
陪审团还未做出最后裁决,你这个原告就在外面多次针对案情发言,请问你尊重法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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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安魂曲
- (0 Byte) 2003-10-26 周日, 下午6:09
(19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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