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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想明白了怎么突出“贺文”给我布下的困境──写给“贺文”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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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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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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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总算想明白了怎么突出“贺文”给我布下的困境
──写给“贺文”先生
芦笛
我已经在楼下的几个帖子里讲明白了,贺先生的出现为何会使我极度upset──它给我带来了潜在的“善”(当然是我自己认定的善)和真的冲突,让我觉得有可能违反自己的一贯主张去“舍真求善”。
经过几天几夜的思索,我刚才才恍然大悟:其实这围城是我自己布下的。违背了真实的“善”必然是伪善,这应该算是个普遍原则,贺文的出现并不可能颠覆这一原则。我之所以产生这烦恼,乃是没有全面地认清此事含有的“真”的全部内容。
现在就让我们来检视一下起码的客观事实,确认这些客观事实,并不需要先解决“贺文是否存在”这个问题。
一、自10年前郑义写了《马悲鸣卖矛又卖盾》的短文之后,马一直在各种公众场合,使用各式各样匪夷所思的语言侮辱、攻击、诽谤郑义,殃及与此事毫无相干的郑义夫人北明女士,甚至使用痞子语言笑话人家不是“原配蟋蟀”。
二、马的行为动机,他本人已经多次交代得明明白白了,并不是为了澄清真相,甚至也不是因为他遭受了郑义的所谓诽谤,乃是“泄私愤,图报复”,而他丝毫不以这种行为为耻,反而坚持“如果说人权高于主权,那么私仇就高于公义”。
三、马的泄私愤、图报复的对象远远超出了郑义夫妇,殃及了大量无辜人士。最新例子乃是刘宾雁老仙逝之后,马居然违反所在国法律,在中文网上到处散布刘生前和他的私人谈话,并坦率承认他之所以要在人家死后才这么干,乃是因为“对死人没有诽谤罪”。他甚至不顾我的强烈反对与谴责,把这种死无对证的隐私寄到我的私人信箱里来,企图将我招募为他的犯罪活动的事实上的胁从犯。
以上基本事实,网民有目共睹,大概就连贺先生也不能否认吧?
古狗可得stalking的权威定义:
Simple Obsessional:
A prior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stalker which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cquaintance, neighbor, customer,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dating, and lover
The stalking behavior begins after either:
The relationship has gone “sour”, or
The offending individual perceives some mistreatment
The stalker begins a campaign either to rectify the schism, or to seek some type of retribution。
鉴于马悲鸣不懂英文,我这里翻译一下:
“简单偏执型的stalking:
受害人和骚扰者之间过去曾经有过以下关系中的一种:熟人、邻居、顾客、职业关系、约会对象和情人。
Stalking的行为要么发生在关系恶化之后,要么攻击一方觉得受到虐待。
骚扰者开始发动战役,或是为了弥补裂痕,或是寻求某种报复。”
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看懂,马报私仇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郑义的人权,构成了stalking的违法行为,给郑义夫妇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伤害。考虑到这种行为竟然长达10年之久,马至今还逍遥法外,全亏郑义毫无现代文明常识,法盲被法盲欺负,不知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权,令人哭笑不得。
由此构成第四个事实:
马悲鸣长期的性质特别恶劣严重的stalking行为已经违反美国法律,而他公开和私下散布死人隐私更是犯法行为。
这第四条事实,如果贺先生真是文明人,只怕也无法否认吧?一时拎无清也没关系,黄页书上找个citizen advice, legal advice一类的咨询机构,打个电话咨询一番就可以了。您总不会如马一样,居留美国20年,至今不懂英语吧?
如果贺先生承认了这四条基本事实,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得出这个结论:无论郑义是否诽谤了马悲鸣,马都已经构成了严重的长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与郑义是否犯法毫不相干。任何文明人都该知道,别人犯法绝不能成为自己犯法的理由。假定郑义真的犯了诽谤罪,破坏了他的名誉,那马也只能通过司法系统去找回公道,那些机构就是专门开了让公民按程序报私仇的。但马没有这么作,却把法律抓在自己手里,犯了西方文明社会大忌,自己干出更加恶劣百倍、受害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长的犯罪行为来,而且这一切犯罪活动都是在中文网上这种影响极大的公众场合进行的,构成了不折不扣的社会公害。
如果贺先生真是文明人,恐怕不能不同意我这结论吧。那么,为了维护您的integrity,请在此和我一起强烈谴责马悲鸣这种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美国法律、肆意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谢谢!
这些基本事实弄清楚了,让我们再来确定郑义是否确实诽谤了马悲鸣。我已经说过,根据西方文明规矩,除非有确凿证据,否则应按“无罪推定”的原则,假定贺先生并非马悲鸣冒充,也不是他用金钱雇佣而来的伪证犯,或是他的小舅子一类亲戚。
不过,根据同一文明原则,贺先生的证词必须经过严格的证伪过程,而所谓证伪,也就是用逻辑和常理来检验之。如果通不过这检验,则贺先生的证词当然就只有被推翻了,贺先生也就不幸犯了伪证罪。如果在真的法庭上,这可是要坐牢的,尼克松政府若干高官就是为此蹲了好几年的大牢,想必贺先生这种文明人一定会知道这起码常识。
现在就来检验贺先生证词的可靠性。贺先生说,他就是马郑之争涉及的那个“贺文”,也就是《马悲鸣强词夺理》一文的真正作者。这不是什么新闻。两年多前在隔壁的众议院,郑义先生在自己的证词之中,就披露了他在开会时,曾有某人接近他,并说他曾经为马的某些文章提供了思路(大意,非原话,有兴趣的读者请去查老郑的旧帖)。这就是芦青天当初作出“左右互搏为不实之词,应予推倒”判决的主要依据。
但问题是,马自己推翻了我这一判决。他后来多次在网上公开流露了一个无辜者绝对不会有的奇特担忧心理,曾多次对我说,他最怕的就是郑义捏着他写给《民主中国》编辑部的那封信。因为时代久远,那上面写的是什么他丝毫也记不住了。他还以为郑义把那封信寄给了我,多次在坛子里苦苦哀求,让我把那信寄给他,好让他心里有点底,知道对方到底捏了他的什么把柄。
这难道是一个无辜者会说出来的话?如果贺先生真是那文字的作者,马就是喝醉了胡写一气,哪怕写出该杀头的反标来,也不会写出“没错,那读者来信就是我化名批驳自己。牛虻就是这么做的。我不明白你们为何要大惊小怪”吧?而如果马没这么写,他到底有什么可担忧的,要怕成那个样子,以致多次不成体统地向我求告,就差没给我下跪了?
这难道不是对贺先生证词的最有力质疑?贺先生,在让大家接受你的claim前,你总得对此给大家提供一个合理解释吧?
马的另一说法更奇特。他曾在坛子里对我说:“郑义说得有鼻子有眼睛的,连我都快被他说服了。”
请问贺先生,这话该怎么解释?郑义所谓“有鼻子有眼睛的”说词,不就是一篇千字短文,说马“化名批驳自己”么?既然是化名批驳自己,那当然“郎(贺)文”就是个虚构出来的人物。可现在据你说,你是马的好友。世上岂能有这种怪事:因为郑义写了那篇毫无文采,亦谈不上什么雄辩的短文,马就会犯了失心疯,怀疑起你这个大活人竟然不过是他的brain-child?!
我那天说了,我从未见过本坛网友非文人这老东西,从未跟他通过电话,这辈子也就只跟他通过四五封信,但我一直认为他是我这生交的最可信赖的朋友之一。如果谁要来跟我说老非是我自己心造的幻影,其实并不存在,我只会啐他个满面花,哪怕头被碓打成深度脑震荡也只会如此。而马先生在《民主中国》编辑部去函质疑之后,不是立刻提供你的姓名住址,或是让你去发信澄清事实,就像你现在做的这样,却写了个长篇大论的电邮,引经据典地论证“化名批驳自己”的合理性,这不是很奇怪么?这还不说,他竟然在作了这种详尽论证之后,还会几乎被郑义那短文说服,倾向于相信你这位与他过从甚密的知心好友,竟然不存在,是他虚构出来的!
贺先生,您说,在马自己作了这种招供之后,您还怎么敢指望咱们相信你不是在作伪证呢?
不仅如此,马悲鸣所谓“我快被郑义说服了”的坦率招供,证明他这10年来声势汹汹地指控郑义诽谤,完全是色厉内荏的作戏:一方面内心几乎相信郑义的指控,一方面却又声色俱厉地骂“郑义造谣诽谤”。世上还有比他更虚伪的戏子么?您说是不是阿,贺先生?
还有一件事也很奇怪。马悲鸣最先是说,那文字是他综合两个朋友的电话批评写成的,但后来却又只有您一人出来顶缸。请问这是否反应了证词的前后不一,更增加了它的可疑性?
另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是,马悲鸣这事折腾了整整10年,可您这关键证人却一直不露面。两年前马在网上广撒英雄帖,通知网民他要和郑义在隔壁众议院对质,请各路英雄前来观战,到最后亮底牌时,你这关键证人却不出场,逼得他不得不承认“此次攻郑,我方暂告失利”,受尽了那群“民主”混混们的百般耻笑。如果不是我出来力排众议,则他就只好灰溜溜地滚下台去了。
请问,您那些年干嘛去了?为何要等到最近这几年才到处出来辟谣?又请问,那次如此关键的场合,您为何就是抵死不露面,要坐视您的好友“大变活人”(郑义嘲笑马的话)以惨败告终?
马给出来的那些解释,连孩子都骗不过去,例如什么你不会打字,不会写中文,工作调到远处去,无法上中文网,云云,让我一一驳斥得体无完肤。我告诉他,中文网也就是互联网,并不是什么特殊空间。只要不在国内,能上互联网就能上本网站来,就算你不会写中文也无关系。你可以用英文发言,我负责翻译。马无言可对,窘态百出。最后我说,好,就算你又聋又哑又盲还缺手少胳臂,既不会写中文也不会写英文,连上海纳百川来露个头,喊声“我就是贺文”的能力都没有也没关系,甚至哪怕出差到北极去无法上网也不妨,只需找个录音机,录下一段口头证词来,寄给本网站拿到语音室去播放就行了。可就连这最起码的要求,马都没本事做到,甚至连答复都不给一个。您说怪不怪?
贺先生,我这里请您向大家解释一下,为何您要在事隔多年后才姗姗而来?而且您来之后,竟然不是在本网站露面发言,证实您的存在,而要通过私人渠道进行lobby,敢问这种奇特作法到底是何原因哪?您想通过这种个别说服来澄清一件已经成了公众事务的真相,是否太微妙了些?到底是什么妨碍了您在公众场合作公开说明,而要采取这种私下拉拉扯扯的大陆作风?说明真相这么一件简单的事,似乎没有什么见不得人之处,为何要背着大众暗箱操作、暗盘交易呢?
以上这些问题,我已经多次请教过马悲鸣,他从来不敢答复我。现在您现身了,虽然只是在暗室内现身,也当真是再好不过,就此使得大众得以越过马悲鸣蓄意设置的障碍。据他说,您不会打字,也不会写中文,又上不了中文网,现在这问题都完全不存在了。我把本文用电邮发给您,您再用英文逐条写出答复,我再替您转贴到坛子里,并附上自己的中文翻译,如何?这坛子里英文高手如云,如果我误译了,人家立刻会指正,您就放心好了。
我认为,对以上最自然不过的质疑,逐条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乃是您最起码的道义责任。如果您连这点都做不到,则我看大众完全可以有相当把握认定,您不过是个马近年才找到的比较勉强、胆怯、缺乏经验的伪证犯。对于我这基于逻辑、常理以及文明常识的结论,不知您是否同意?
如果您确实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证明郑义确实冤枉了马悲鸣,那么,我愿意就在私人通信里放肆辱骂您向您公开道歉。即使如此,根据上面列举的马悲鸣犯罪事实,我坚定地认为马已经彻底丧失了要求郑义道歉的道义理由和法律依据。现在的事实是,哪怕郑义当初作了不实指控,马长达10年的胡作非为,已经造成了角色的彻底翻转,使得郑义夫妇成了真正的受害人,而马从当初的受害人变成了性质特别恶劣的施害人。为此,我强烈要求你谴责马这种长期违法行为,并尽到你作为马的好友的道义责任,在未来尽己所能约束马的进一步犯法行为。不知你是否同意我这最起码的要求,并认识到比起真实法庭给予的严厉惩罚,这已经是宽大无边了?
最后要说的是,虽然我解决了您给我出的这个道德难题,但您留下的另一难题仍未解决:从马身上,我看到了毛泽东培养出来的典型“刁民”,其特点就是给鼻子上脸。对这种人绝不能同情,绝不能心慈手软。
两年多前,因为你不出场,马宣告“攻郑失利”之时,备受那些云集此地的“民主”混混的放肆侮辱嘲笑,我看不下去才出来仗义执言。可惜正如《农夫和蛇》所说,我怜悯恶人,故受恶报。如果我不出来做滥好人,那么马后来或许不会这么嚣张地接连犯法。
更重要的是,从那件事中,马暴露了最典型不过的“刁民”特点,那就是“闹事就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他的本意根本不是要解决问题,而是无穷无尽地吵闹下去,所以这才会毫不honor his word,在满口答应接受虚拟法庭的判决后,立即就毫不犹豫、毫无惭愧之心地加以撕毁践踏。如果马这种“贱民+刁民”占了国民的相当比例,那么,似乎老邓的“退后一步就全完了”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而我最痛恨的“屠民治国”论也就似乎有了国情依据。
这个难题和前面那个不一样,不是坐在房子里苦思冥想可以解决的,必须通过社会调查解决。这调查等我下次回国去再说吧。根据我个人既往经验,马式刁民+贱民只是极少数,而且只存在于所谓“知识分子”之中,工农大众一般还是通情达理的,而且特别胆小怕事。但不知经过改革开放后,现在是什么样了。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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