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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与陈礼铭先生商榷”被迫“”签署“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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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哲胜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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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什么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合法“拥有台湾
──与陈礼铭先生商榷”被迫“”签署“的意义
洪哲胜
你提出“任何协议只要签字任一方是被迫的(under duress),则该协
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很有意思。但是你对它的理解错了。
Here are my two pennies!
并非所有的被打败而割地求和的条约都是非法的。因为,即使在乙方
被甲方打败的情况下,如果乙方甘愿地走上谈判桌,双方的讨论与决
策不涉强压,这样子订定出来的“条约”,是合法的。
你所提出的所谓“被迫”“签署”,是指一方在另一方的强压下(比
如,对方拿着一把上了镗的枪指着你,强迫你签署),那么,这样签
署出来的“条约”就算是“强迫”“签署”的“条约”,因而是无效
的。
厘清了“强迫”“签署”的本来意义,再来看看《马关条约》的签署
过程有否存在强压逼迫,就不难合理地推定《马关条约》是否有效
了。
就我所知,李鸿章是自愿上船与对手谈判的,在谈判桌上,日方也没
有拿出枪支强迫李鸿章签字。因此,李鸿章的签订《马关条约》100%
是不涉强压的、“自愿”“签署”的,也因而,李鸿章所签订的《马
关条约》不能说是“被迫”“签署”的,因而是有效的。
〖证毕〗(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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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要害是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主权
陈礼铭
的确,无论是《金山和约》还是《中日和约》都没有日本“割让”台
湾主权与中国的条款,但是这恰好证明当时日本并不“合法”拥有台
湾主权。
首先,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协议。任何协议只要签字任一方
是被迫的(under duress),则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尽人皆
知的法律常识,也是不平等条约一说的由来。否则,只要凭借暴力逼
迫苦主签字画押出让所有权就可以“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这样做强
盗是不是太容易了一些?割让台湾朝鲜琉球与日本的《马关条约》正
是这样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华民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任何一个帝国
主义国家逼迫大清帝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自然也从来没有承认过
《马关条约》的法律效力,也就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本“合法”占有台
湾朝鲜琉球的主权。
其次,即使我们承认从日本的角度看日本自1895年到1945年对台湾朝
鲜琉球的统治尚有法理基础,这一基础也随着日本的战败而烟飞云
灭,因为《金山和约》第10条规定“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
益”,而《中日和约》第4条更明确规定“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
中国民国30年即公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
协定,均因战争结束而归无效。”显然这里的“一切条约”也包括
1895年的《马关条约》。既然承认《马关条约》“因战争结束而归无
效”,日本根据《马关条约》而占有的台湾朝鲜琉球主权自然也归于
无效。
甲方割让领土主权与乙方的前提是甲方合法拥有被割让领土的主权。
既然如上所述在《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签字时日本并不“合
法”拥有台湾朝鲜琉球的主权,那么所谓日本“割让”台湾的前提也
就根本不存在。换言之台湾本来就不是日本的领土,所以日本根本就
无权“割让”台湾。否则,同一个法律文件中一方面宣布日本据以获
得台湾主权的条约无效,另一方面又以要求日本割让形式承认日本对
台湾的主权,岂非自相矛盾?
如笔者另文所述《金山和约》中日本放弃主权要求的疆域无非三种结
局:独立、托管、归还。无人要求收回主权而能够独立者宣告独立,
如朝鲜;无人要求收回主权而暂时不能独立者委托联合国管理,如琉
球;有盟国要求收回主权者听任盟国收回主权,如库页岛和台湾。战
后的台湾既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形而是属于第三种情
形。这恰好说明战后台湾的主权地位并不是“未定”而是“有定”,
中华民国是合情合理合法地收回了台湾的主权。
另外,台湾地位未定论者认为中国来台接受日本的投降“与美、英、
法派兵到德国占领区受降一样,都不意味着这些占领国拥有占领区的
主权”的立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台湾不是一般的日本占领区而是
日本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国府光复台湾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接受日本
的投降,更是为了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中日和约》第十条中说
得清清楚楚: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
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
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
记之一切法人。”
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政府对此都没有异议。这也足资证明根本不存在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中华民国片面宣称台湾是它的一省的问题。中华
民国恢复行使台湾主权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承认日本战败时“台湾住民并未拥有自己的国家,
而且没有权利讨论并决定台湾往何处去”,并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
的理由。但是他们没有好好想一想,当时琉球的情况也是“琉球住民
并未拥有自己的国家,而且没有权利讨论并决定琉球往何处去”,为
什么琉球交给联合国托管而台湾没有依此办理呢?真正的原因是琉球
跟朝鲜一样是满清的属国而非领土,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并未要求收回
琉球主权。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拥有无庸
置疑的主权。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认为根据土地属于人民的原则,被日本明文“放
弃”了主权的台湾,其主权理所当然地属于台湾的住民。这在原理上
固然没有错,但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可以另外讨论。实际情形是当
时台湾的民意是翘首盼望国府光复,可以大胆假设当时即使在联合国
主持下在台湾作一次全民公投结果也还是一样。台独思潮的滥觞在于
二二八事件。对于这一事件的是非功过当然可以讨论,但那是跟台湾
战后地位风马牛不相及的另外一个话题。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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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关条约》在法律手续上应是完备的,但仍旧是“被迫”“签署”的 -- 不锈钢晓刚 - (512 Byte) 2003-10-07 周二, 下午5:29 (129 reads)
- 跟吃秤砣的和尚讲经论理,是融不了他的心的。扯的多了,他倒把自己当佛了。 -- 令胡冲 - (0 Byte) 2003-10-07 周二, 下午5:02 (10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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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洪, 要独立, 就得拿出当年华圣顿的那种道德勇气出来. -- NOEQ - (94 Byte) 2003-10-07 周二, 上午3:53 (166 reads)
- 请牛乐吼,不鸣等先生在这里看清楚:台独是站在日本的立场上反对中国,而不是站在民主的立场上反对专制 -- 王希哲文 - (104 Byte) 2003-10-07 周二, 上午3:51 (153 reads)
- 按洪先生的道理只要没有拿枪支强迫就没有什么强奸的事 -- 人之初 - (32 Byte) 2003-10-07 周二, 上午3:48 (12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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