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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祖宗之法不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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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宗之法不可变   
所跟贴 祖宗之法不可变 -- 人之初 - (2380 Byte) 2003-8-14 周四, 上午12:22 (606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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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奇怪了,分明砸的是你自己的逻辑,怎么倒打一耙? (197 reads)      时间: 2003-8-14 周四, 上午6: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分明是你自己说了“选举等参政权利必须有一定资格的人才有”和“参政权限于部分公民. 但国家要有制度保证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这个圈子”,你自己要为你说的话负责,干嘛反倒无喱头地指实行普选的“民主政府自己就没有成功地保证……”?



民主制至少在“普选”这个“参政权利”上能保证“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这个圈子”。



既然你的“共和制”并不在“千秋万代不改变颜色”和"政府会有好的责任心"方面优于民主制,但却在“保证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这个圈子”方面不如民主制,那不正是证明了它是比民主制“更坏的制度”吗?



在“两坏”之中,任何正常人都会去挑“不是更坏的”那个,这哪里推得出什么“我们大家谁都不要生孩子了, 因为你无法保证你的小孩不会成为坏人”的逻辑来?倒是你明见“更坏”却还非要“比较倾向与”的逻辑比较奇怪。



此外,我问的是“如何保证”“这种资格标准‘千秋万代不改变颜色’”,这与希特勒上台推翻民主复辟独裁的问题并不相干。普选不限资格,就没有“资格的标准改变颜色”的问题。但在“参政权利必须有一定资格”的时候情况下,已经进了“这个圈子”的人为了使自己及后代今后不出局而改变标准,可以说是必然的事。



象你所说的情况,“结果每年要州政府填一二十亿, 议员们说一声Oops,我们当时不知道啊, 反正他们不会掏自己腰包来补上”,在民主制下,议员们还要面对改选,被因“吃了十八年饭就有资格”参与选举而缺乏“一定知识和恒心”的愚民们,以“我们上次不知道你们会这样”的理由“换人试试看”,所以还真不是“说一声Oops”就完了;反而是在你“选举等参政权利必须有一定资格的人才有”的所谓“共和制”下,“进入这个圈子”的人完全可以在“说一声Oops”之后,以“交学费”的理由,制定“即往不究”的“修正”标准,而“这个圈子”外的人对此毫无办法。于是乎,“这样的政府”只会有更糟的“责任心”。



至于希特勒上台推翻民主复辟独裁的问题,事关制衡机制,恰恰不是“每个人吃了十八年饭就有资格参与管理国家”造成的。下面附一些在下以往在别的论坛讨论这个问题的文字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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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锈钢晓刚

  

  下面引用由陈永苗在 2003/04/29 09:53am 所转崔之元发表的内容:

   为了挽救魏玛宪法和共和国:施密特认为必须改变空洞的议会辩论,加强总统的权力。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实际上是「半总统制」,已经给了总统不小权力,如总统任期7年,有单方面解散议会的权力等等。怛施密特认为这些还不够,他要求总统多用魏玛宪法第48条款所赋予的「紧急行政命令权」(decree)。

    由此看来,施密特对「形式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主要限於议会制,他对强大的总统制还是寄予厚望,认为它能解决魏玛共和国的危机。但是,魏玛共和国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希特勒的上台,深刻地证明了形式主义民主的局限性,即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若离开了一定的社会条件,都无法成为有效的制度。

  

  依我看,魏玛宪法的终结,固然与希特勒的上台有着直接关系,但决定性的一击,正是在“国会纵火案” 第二天由总统兴登堡运用「紧急行政命令权」宣布取消法定民权。

  如果不是魏玛宪法有自身的缺陷,希特勒的上台并不必然导致宪政的终结。而非虚位性的总统过大的权力,就提供了这个导致崩溃的缺口。

  在议会内阁制下,行政首脑解散议会的权力是被动性的(内阁在预算案、不信任案等重大议案的表决中失利,不得不在下台与重新大选之间作一选择)。而双首长制下非虚位性的总统,却有主动性的权力,这就非常危险。

  如今世界上即有总统制民主的成功范例(仅美国一例,连纯粹由美国黑人照搬美国模式的利比里亚都半途而废),更有议会内阁制民主的成功范例(大多数西欧国家、以及澳洲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裔移民国家)。时至今日,唯独双首长制民主尚未有经过足够的时间考验,因为唯一可以说是比较成功的范例──法国第五共和──也只有不过45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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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29 12:12pm IP: 已设置保密

  

  

  陈绪平

  


  下面引用由不锈钢晓刚在 2003/04/29 12:12pm 发表的内容:

  在议会内阁制下,行政首脑解散议会的权力是被动性的(内阁在预算案、不信任案等重大议案的表决中失利,不得不在下台与重新大选之间作一选择)。而双首长制下非虚位性的总统,却有主动性的权力,这就非常危险。

  

  因此,对非虚位性的总统也就有一个制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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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29 12:50pm IP: 已设置保密

  

  

  不锈钢晓刚

  

  那麼﹐就讓他要么成為一個純粹的虚位性总统(没有任何主动性权力)﹐要么成為一個純粹的实位性总统(与任期绝对固定的议会互相制衡,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总之,半总统半议会内阁的双首长制可能是一个最坏的的选择。哦,不对,俄罗斯和台湾那种总统任命内阁的双首长制可能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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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29 01:39pm IP: 已设置保密

  

  

  陈绪平   

  

   这其实是关于元首权力的界定问题。英国德国都是虚位元首,美国是“純粹的实位性总统”。而楼上极不赞成的半总统制正是法国在议会主权负面后果扩大化的产物。

  在我看来,这些形式化方式本身没有什么实质的优劣之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是否有灵活的弹性,以包容、规范、引导现实的政治力量,促成良性的“力量平衡”。这正是崔之元先生此文所关注的。

  崔文指出,「批判法学」把「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或可塑性」作为研究的焦点。这是在宪政理论方面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我认为还需要从政治学和社会学层面寻找根基。从实质方面讲,多党制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根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此,比如虚位元首是否可行,问题并不在于这个制度形式。而在于这个社会的政治基础是否具备。

  正是基于这种理解,考虑到我们这个国家的现实,我不仅赞同半总统制,而且我还主张这个总统职位由共产党的首脑法定担任。这是我所坚持的“党主立宪”。在此基础上,开放党禁,实行议会民主和多党制。

  这里就涉及到对非虚位性的总统的制约问题。我想,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解决:一是,元首、国会、内阁、司法四权的制衡;二是,党内民主的制约;三是,社会的公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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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30 10:35am IP: 已设置保密

  

  

  不锈钢晓刚   

  

   关于“半总统半议会制”和“党主立宪”

  

    从前听过一个小故事,说是英国某位舞台女明星敬慕萧伯纳的天才,写信示爱说,如果我们俩结合,生下孩子,像我一样美丽的容貌,像你一样聪明的智慧,那多好啊。结果萧伯纳回信说,如果生下的孩子,容貌像我,智慧像你,那就糟了。

  

    抛开故事的真伪或萧伯纳的刻薄不谈,这个故事还是揭露的一个事实,那就是人们总是本能的以为,把两件各自不够完美的事物结合在一起,结果必是在优点上互补,却忘了有相反的完全可能。

    一些论者在述及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优劣时,倾向于所谓结合两者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台湾学者有称其为“双首长制”,应该说更点中了关键)。而以笔者看来,那不过是萧伯纳与女明星的一个计划外生育而已。它的可操作性,有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所谓“半总统半议会制”,就是由相互独立的不同选举体系产生一个非虚位总统,和一个国民议会,并在议会中产生政府总理及其内阁。

  

    一、首先,由于它是在议会制内阁的体制之外再加上一个非虚位总统,那么要将什么样的主动性权力从议会和内阁的手中移交给这位非虚位总统,同时仍能保证对他的制衡,并还能维持政府运作的通畅?

    能够交到非虚位总统手中的立法权必然是要害性的而非琐碎性的(否则议会失去运作上的存在意义而沦为专制体制下的橡皮图章),如解散议会、终止宪法或民权、实行紧急状态法等。如果议会能够对此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如必须由议会通过等),则该总统仍与虚位元首无异,谈不上什么“半总统半议会制”;如果议会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魏玛共和国的覆辄非常容易重蹈(要知道,议会内阁制下的总理解散议会,自己也要随之下台却面对选举。而总统解散议会,自己还在台上)。魏玛共和向希特勒专制过渡的关键就是兴登堡总统运用“行政命令立法”,崔之元文反将兴登堡的行为做为“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优点来举例,真有点不知自己在说什么的味道。

    要交到非虚位总统手中的行政权又如何与内阁的总理的权力区隔呢?比如说,总统管外交国防(或者象从前台湾李登辉总统,加上个大陆事务)?外交国防可以与其他行政问题截然分开吗?其结果,要不就时时“府院相争”使政府更难运作,要不然就得权力归一。法国的情况更象是“权力归一”:与总理同党时总统扩权成为纯实位总统,与总理异党时总统萎缩形同纯虚位元首。

  

    二、其次,由于它是在非虚位总统的体制之下再加上一个议会制内阁,当总统扩权时议会不大可能对总统进行有效制衡。这点与美国式的实位总统制不同。

    在美国式总统制民主体系下,总统是唯一的行政首脑,而且总统身份的行政首脑意义远重于国家元首意义。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独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相互制约。

    由于行政机关的意图被议会否决通常并不导致倒阁,也由于议员并不兼任阁员,在美国,与总统同党的议员在议案表决时站在政府的反对面并不是什么问题。因此即使总统所属的党在国会占多数,立法权仍对行政权有坚实的制衡作用。

    而在所谓“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总统能够扩权成为实质上的实位总统,取决于有一个同党的“议会内阁”。也就是说,与完全的议会内阁制类似,由于存在倒阁的可能,议员一般不会投票反对本党政府的政策。换句话说,“半总统半议会制”结合并放大了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在制衡方面的缺陷。

  

    三、再者,还是由于它是在非虚位总统的体制之下再加上一个议会制内阁,当议会缺乏稳定多数时,总统除非实行专权,否则也不大可能有稳定政局的妙方。换句话说,换句话说,“半总统半议会制”只是让总统制中的专权危险和议会内阁制中的政局不稳定危险共存,而并不能使之中和。

    此外,总统制中的一些其他“优点”,如“事后可追究性”、“事前可辨识”,都由于总统的实质权力还要受议会选举结果影响而得不到体现。

  

    总之,这不仅不是完美婴儿反更象个意外怪物。只不知为何有了魏玛的前车,还常常被往往视而不见?

    有关所谓“党主立宪”,固然主意新颖,思路上与王策的“保证共产党执政三十年不变建议书”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操作上同样是有内在的逻辑矛盾。这一点下次有空再写。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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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5/09 08:17pm IP: 已设置保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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