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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胡鞍钢的“盛世危言”说到还需要鲁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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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胡鞍钢的“盛世危言”说到还需要鲁迅精神   
所跟贴 从胡鞍钢的“盛世危言”说到还需要鲁迅精神 -- Anonymous - (1614 Byte) 2003-7-31 周四, 上午8:08 (52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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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大郎大郎,你怎么也人云亦云? (204 reads)      时间: 2003-7-31 周四, 上午8:4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胡适的做法和要求不比你更温和,你怎么说他只是甘当体制内的甘草剂?

我贴几篇文章你看看。



第一篇:胡适批判蒋介石



这是在白色恐怖时期在蒋介石刺刀尖下写的文章。我不想多说,引几句话,

看看理性温和的胡适,是不是象一些人说的根本不敢写反动文章: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

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

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国

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

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



“……无论什麽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

‘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

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为’了。

无论什麽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

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麽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

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

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



“……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

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

政府的主席(---蒋介石!),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





===================

人权与约法



胡适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极宜

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

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刑惩办

不贷。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

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以後,擦擦眼镜,仔细重读

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所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

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

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

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

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

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今日各

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

对於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麽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

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麽

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

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

全没有保障了。



虽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个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

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

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反日会的行动

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麽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

“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

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为”了。

无论什麽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

害自由了。无论什麽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

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

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麽保障呢?



我们且说一件最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著的意义却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报登出一个专电,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先生

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

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陈德征先生提案的

办法是: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

理机关以反革命罪处份之。如不服,得上诉。唯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

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於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一纸证明,便须定罪

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



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封信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博士,

大意是问他“对於此种提议作何感想”,并且问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

知在哪一世纪那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一种办法,笔之於书,立为制度的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

几天,我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为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

奉还。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麽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

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麽

不可以负责发表对於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於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麽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

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

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最近唐山罢市的案子,其起源是因为两益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被当地

驻军指为收买枪枝,拘去拷打监禁。据四月二十八日大公报的电讯,唐山

总商会的代表十二人到五十二旅去请求释放,军法官不肯释放。代表等辞

出时,正遇兵士提杨润普入内,“时杨之两腿已甚臃肿,并有血迹,周身

动转不灵,见代表等则欲哭无泪,语不成声,其凄惨情形,实难尽述。”

但总商会及唐山商店八十八家打电报给唐生智,也只能求情而已;求情而

无效,也只能相率罢市而已。人权在那里?法治在那里?



我写到这里,又看见五月二日的大公报,唐山全市罢市的结果,杨润普被

释放了。“但因受刑过重,已不能行走,遂以门板抬出,未回两益成,直

赴中华医院医治。”大公报记者亲自去访问,他的记载中说:



……见杨润普前後身衣短褂,血迹模糊。衣服均贴於身上,经

医生施以手术,始脱下。记者当问被捕後情形,杨答,苦不堪

言,曾用旧时惩治盗匪之压杠子,余实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难

忍时,压於腿上之木杠忽然折断。旋又易以竹板,周身抽打,

移时亦断。时刘连长在旁,主以铁棍代木棍。郑法官恐生意外,

未果。此後每讯必打,至今周身是伤。据医生言,杨伤过重,

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



这是人权保障的命令公布後十一日的实事。国民政府诸公对於此事不知作

何感想?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

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

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

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现在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

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

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麽保障人权!说什麽确

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

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

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於人民之权利义

务,及人民对於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於约法。军政府与

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



“革命方略”成於丙午年(1906),其後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

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国度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

“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

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度时期”,他

对於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



第二为过度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

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於散兵驱

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

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

……革命政府之对於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规定而行其训政之

权。



又过了一年之後,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国大纲”时,建设

的程序也分作三个时期,第二期为“训政时期”。但他在建国大纲里不曾

提起训政时期的“约法”,又不曾提起训政时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後他

就死了,後来的人只读他的建国大纲,而不研究这“三期”说的历史,遂

以为训政时期可以无限延长,又可以不用约法之治,这是大错的。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过他民国十三年以

前的言论,可以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

法的。况且建国大纲里遗漏的东西多著哩。如二十一条说“宪法未颁布以

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训政时期有“总统”,而全篇中不说总统

如何产生。又如民国十三年一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已有“以党为

掌握政权之中枢”的话,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国大纲全文二十

五条中没有一句话提到一党专政的。这都可见建国大纲不过是中山先生一

时想到的一个方案,并不是应有尽有的,也不是应无尽无的。大纲所有,

早已因时势而改动了。(如十九条五院之设立在宪政开始时期,而去年已

设立五院了。)大纲所无,又何妨因时势的需要而设立呢?



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与革命政府

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 ── 过此权

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

财产”的保障 ── 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

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我们的口号是: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十八,五,六。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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