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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鞍钢的“盛世危言”说到还需要鲁迅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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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胡适批判国民党 -- Anonymous - (17804 Byte) 2003-7-31 周四, 上午8:52 (148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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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胡适批判蒋介石孙中山,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奉宣传部密令焚毁
发表有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的《新月》杂志2卷6、
7号合刊,又查禁《人权论集》,各地党部纷纷发表宣言,骂
胡适为"反动文孽","莫不欲得胡适以谢天下"。蒋介石亲笔
批示“胡适系反党”。当国民党专门下达的中央文件,抵达胡
适任校长的中国公学时,你猜胡适是怎么处理?----他老夫子
改完上面的几个错别字后,说,“该令殊属不合,原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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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致教育部长蒋梦麟
梦麟部长先生:
十月四日的“该校长言论不合,奉令警告”的部令,已读了。
这件事完全是我胡适个人的事,我做了三篇文字,用的是我自己的姓名,与
中国公学何干?你为什么“令中国公学”?该令殊属不合,故将原件退还。
又该令文中引了六件公文,其中我的罪名殊不一致,我看了完全不懂得此令
用意所在。究竟我是为了言论“悖谬”应受警告呢?还是仅仅为了言论“不合”
呢?还是为了“头脑之顽旧”“思想没有进境”呢?还是为了“放言空论”呢?
还是为了“语侵个人”呢?( 既为“空论”,则不得为“语侵个人”;既为“语
侵个人”,则不得为“空论”。) 若云“误解党义”,则应指出误解那一点;若
云“语侵个人”,则应指出我的文字得罪了什么人。
贵部下次来文,干万明白指示。若下次来文仍是这样含糊笼统,则不得谓为
“警告”,更不得谓为“纠正”,我只好依旧退还贵部。
又该令文所引文件中有别字二处,又误称我为“国立学校之校长”一处,皆
应校改。
胡适
(《胡适来往书信纂》上)
国民党政府教育部训令(抄件)
教育部训令 字第1282号
令中国公学
为令饬事:奉行政院第三二七六号训令开:案奉国民政府训令,内开:案准
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函开:
径启者:顷奉中央常会交下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来呈一件,内称:
案据职会属第三区党部呈称:“查属区第三次全区代表大会决议案呈称(?)
市执行委员会转呈中央,咨请国民政府令伤教育部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
处案,附具理由:
胡适藉五四运动倡导新学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随声附和,迄今十余年来,非
惟思想没有进境,抑且以头脑之顽旧,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国公学校长?对于
学生社会政治运动多所阻挠,实属行为反动,应将该胡适撤职惩处,以利青运。
等因,合亟缮呈钧会,祈察核转呈等情前来。
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
《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
侵个人,任情指摘,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夫以胡适如是之悖
谬,乃任之为国立(?)学校之校长,其训育所被,尤多陷于腐旧荒怪之途。为政府
计,为学校计,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
以相当之惩处。该会所请,不为无见,兹经职会第四十七次常会议决,准予转呈在
案,理合备文呈称(?)等因: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如最近《新月》杂志发表之《人权与约法》、《我
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
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按本党党义博大精深,自不
厌党内外人士反复研究探讨,以期有所引申发明。惟胡适身居大学校长,不但误解
党义,且逾越学术研究范围,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
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为此拟
请贵府转伤教育部对于中国公学校长胡适言论不合之处,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
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事关党义,至希查核办理为荷。
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函复外,合行令仰该院转伤教育部分别遵照办理,
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部即便分别遵照办理,此令。
等因,合行令仰该校长知照。此令。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四日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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