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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形式逻辑之同一律浅说之二(再向逻辑高手抛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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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形式逻辑之同一律浅说之二(再向逻辑高手抛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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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形式逻辑之同一律浅说之二(再向逻辑高手抛砖) (664 reads)      时间: 2003-6-21 周六, 下午9:4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次讲了同一律应用的第一个推论很简单:如有A=B,则有B=A。

由此推出的同一律应用的第二个推论则稍为复杂点,可有三种典型的表达方式:

1)如有A=B且C=B,则有C=A;

2)如有B=A且C=B,则有C=A;

3)如有B=A且B=C,则有C=A。



这三种表达方式的差别只是基于论证的语序需要,逻辑上当然是一回事。这个推论是演绎推理的最基本的模式,很多人都经常用,例如判断两个概念为同义词,尤其用后一个概念(C)取代(翻译)前一个概念(A),就是其最常见的用途。但由于对同一律的把握问题,也特别容易出现差错,即导致“偷换概念”的问题。



这个推论的形式看起来颇像那著名的演绎推理“三段式”----一般表达在形式上只是将“=”变成了“是”,实际上相当于将“等于”外推到还包括 “属于” (小于)。由此对上述三个表达方式外推,就变成以下说法:

1*)如有A是B(大前提)且C是B(小前提),则有C是A(结论);

2*)如有B是A(大前提)且C是B(小前提),则有C是A(结论);

3*)如有B是A(大前提)且B是C(小前提),则有C是A(结论)。



显而易见,如果“是” 都指“属于”,只有第二种表达方式还继续成立。换句话说,这个推论无非是“三段式”在同一律应用中的特例,只有第2*种表达方式可以向“三段式”无条件外推,从而与“三段式”的内涵相同,另两种表达方式的外推则还要受同一律的限制----第1*种表达方式中的大前提“A是B”,第3*种表达方式中的小前提“B是C”,都必须仍然遵守同一律,即恒等可逆才能继续成立。也就是说,辨别这类表达方式是否作为“三段式”成立,就得看它是否能转变成第2*种表达方式。不少人在此出错,或利用它们偷换概念,就是因为忽视或无视了这种限制和辨别。



例如,疗愚大师老芦在 “起诉柴玲过失杀人”时,证明“柴玲的行为构成了大屠杀的部份原因”就只是采用以上第1*种表达方式的推理:



大前提:原因(A)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B);

小前提:柴玲的行为(C)是引起大屠杀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B);

结论:柴玲的行为(C)是引起大屠杀现象的原因(A)。



如上所述,老芦的这个推论要想成立,其大前提必须符合同一律要求的恒等可逆,即“任何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B)都是原因(A)”也必须成立。否则,他那么一大堆证明大小前提以及什么“因果链” 如何成立的帖子,无论是否站得住脚,都成了与其结论无关的本末倒置的废话。



老樊用实例否定了芦的大前提有可逆性,本来正是应用以上的同一律推论进行辨别验证,不但完全合乎逻辑,而且正击中了芦氏“三段式”的要害。反倒是疗愚大师以一般命题不必可逆来为自己辩护并讥笑老樊,不但再次违背了同一律,而且也证明其起诉柴玲的因果关系论只不是偷换概念的“伪三段式”推论。



综上所述,形式逻辑之同一律还能为我们辨别“三段式”的真伪提供一个很实用的标准。至于“三段式”自身的适用条件和局限,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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