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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之同一律浅说之一(再向逻辑高手抛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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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同一律可谓形式逻辑之第一基本定律,表述也最为简单,即:
A=A。
初看上去,这个定律未免也太简单了,仿佛不过是自身定义自身,与“我就是我”的废话没什么不同。不少人如疗愚大师一类恐怕又要说,谈这种幼儿园小孩都会说的话,实在愚蠢。问题是,即使像疗愚大师那样的聪明人却未必真了解同一律的具体内容和实际用途,更不必说遵守同一律了。
同一律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当然很容易查到,那就是说:在同一思辨体系(或过程)中,任一思想A(概念、判断)都必须保持与自身确定同一。
换句话说,对一个概念下定义,或对一个判断作表述,必须是确定的而不应是含糊的,必须与概念或判断自身保持同一而不应有异义。为此,同一律应用的第一个推论就是:
如有A=B,则有B=A。
初看上去,这个推论也似乎只是同义反复,并未显出何处好用。其实只要用心想想,就能发现这意味着:任一概念/判断(A)与其定义/表述(B)是恒等的,可互换的;也就是说,同一律有关概念定义(或判断表述)的上述推论命题是可逆的。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实用的衡量标准。
例如有关“三角形”概念的定义,其正命题“三角形(A)就是(=)只有三条边的多边形(B)”成立,其逆命题“只有三条边的多边形(B)就是(=)三角形(A)”也成立,显然符合以上同一律的推论。
再如疗愚大师老芦有关“原因” 概念的定义,其正命题“原因(A)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B)”即使成立,但其逆命题“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B)是(=)原因(A)”并不成立(他自己也承认了),因此显然违背同一律对概念定义的要求。
由此可见,老樊用实例否定了芦“原因”定义的逆命题,本来就是应用以上的同一律推论进行验证,完全合乎逻辑。反倒是疗愚大师以一般命题不必可逆来为自己辩护并讥笑老樊,再次违背了同一律。
芦“原因”定义的不可逆违背同一律已属于“伪定义”,而用一般命题来替换概念定义命题违背同一律更是典型的“偷换命题”。当然,疗愚大师的“伪定义也是定义”,但确实是很糟糕的定义。
综上所述,形式逻辑之同一律至少能为我们衡量概念定义(以及命题表述)的优劣提供了一个很实用的标准。同一律的更多实用意义以后再续。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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