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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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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所跟贴
立法权不在法官。释法权在。特例的采用我认为也应该为法官的特权。
--
RE
- (674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6:23
(76 reads)
斑竹04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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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这不是解释法律,是修改法律
(45 reads)
时间:
2003-5-13 周二, 上午6: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规定得很清楚(1000字以下不得交付陪审团审议),法律也未过时(这一条款作为保护义务服务的斑竹不被过于琐碎的争端所干扰),案例也不特殊(这次冲突的缘由是你的涉及网友隐私贴被删:这才是你此案是否能交付陪审团审议的最大难关。按照陪审团规定设计的初衷,这是要封杀一切借助于陪审团而重新将网友隐私曝光的企图)。
所以,除了我之外,法官帮不了你。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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