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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上,对64政府和学生领袖的行为应该做如下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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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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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律角度上,对64政府和学生领袖的行为应该做如下判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需追究开枪命令决策及参与者的法律刑事责任。对事件中每一个死亡事件,都应查清具体的情节及开枪者。对于无故开枪打死无辜平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判刑,可根据情节,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的时效规定,有期徒刑者均已超过时效。只有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者仍在追诉时效期: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学生领袖,按1979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学生领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成立。其中主要责任学领,应判五年以下徒刑。
根据刑法的时效,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学生领袖们的刑事责任一般可以不再追诉。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又逃避侦查的学生领袖,仍在追诉期。
以上判断均按法律条文来考量,即使一些法律条文不合理,但那是立法的事情,在没有修改这些法律之前,就要按法律条文来办,才是法治社会。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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