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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作者: 蟋蟀 本蟀再泼一盆冷水:干涉立法、选区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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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作者: 蟋蟀 本蟀再泼一盆冷水:干涉立法、选区何在?   
所跟贴 错也,错也,蟋蟀兄 -- Anonymous - (896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11:17 (90 reads)
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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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答复牛兄:向国会议员的请愿不同于向国会的请愿 (43 reads)      时间: 2003-1-16 周四, 上午10:2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异地情愿的问题



同意牛兄说的“废除言论罪超出一省一地一选区,同修一条公路有何相似之处?”但是,当你向“外州参众议员就联邦法律政策等非一州一地的问题写信请愿”,你和被请愿的国会议员的身份不一样。你并不是以他选区选民的身份请愿;他不是以你选区选民的身份接请愿,而是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或其他什么委员会的成员来接受请愿。比如说,国内选民给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发出请愿书,不是以他是北京市东城区(?)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的身份,而是以他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身份。在这个意义上说,你不是给某个人大代表请愿,而是向立法机构请愿。这两者的区别是有些令人糊涂。



二、外国人干涉美国立法的问题



既然你说“外国人和外国政府游说美国国会试图改变美国法律和政策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 请随便举个例子。



本蟀手头上有关向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请愿的例子如下:



2002年,国际大赦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长发出呼吁书,吁请释放俄罗斯记者Grigory Pasko;



http://www.amnesty.ie/russiacam/petitionpasko.shtml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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