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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芦判对老郑和民运的不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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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芦判对老郑和民运的不公之处   
所跟贴 赞成,老芦此贴断案准确 -- Anonymous - (1092 Byte) 2002-12-03 周二, 上午1:09 (28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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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不赞成! (169 reads)      时间: 2002-12-03 周二, 上午2:3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认为,“代人捉刀批驳自己”比“化名与自己辩论”更能准确描述本案的事实。如果马先生称:“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计较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後来我问了一下其他刊物的编辑才知道,原来这也有沽名钓誉之嫌。这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牛虻就是这样干的。”,你还这么认为吗?



你说,西方学术界写论文特别是综述时,一般都能公平合理地陈述对立双方的观点和论证。不错。但马先生不是在写论文综述。如果马先生用两个笔名发表观点对立的论文,你认为可以吗?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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