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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致网友--老丁谈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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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致网友--老丁谈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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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致网友--老丁谈六四 (714 reads)      时间: 2002-11-27 周三, 上午8:4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斑竹,麻烦您了,为避免纠缠,本帖请只保存24小时,在24小时后删去。谢谢。

为避免跟帖一起被删,如果跟帖的朋友想保留自己的文字,请开主帖。谢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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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是老丁无法轻松谈论的问题。



我很少和朋友谈六四,更不轻易写到六四,因为六四是在法理和逻辑上没有办法简单地谈,在道义和良心上不能轻松地谈的话题。



今天,不知什么原因,是我倒霉的一天。我给人家缠上了。人家一口咬定说,你姓丁的写的文章,证明了六四的学生非法。这个结论一下,接下来他们无非要证明的是,政府的镇压就是合法的。所谓“镇压有理”论。老丁刚刚说过,在网上我是不纠缠的,一贯只做正面阐述,不回应无理纠缠。可是现在麻烦了。不回应吧,网友们会以为我是承认了我的文章证明学生非法,造成困惑。回应吧,我想网友们一定知道什么在等待着我。脑子里冒出一句插队时候常说的话:人倒霉的时候,喝凉水也塞牙。



现在,面向我的网友们,我将尽我所能,尽我的多余时间,来谈论这个问题。还是这句话,我信任读者的智慧和良知。



一、就事论事,我的文章说了什么



关于九旬老太的两篇文章,是为国内读者做的通俗介绍。这个故事令人感动的地方是这位老太的行为。在一个有两亿多人口的大国里,一个普通老太,如果想表达,想参与民主,想在国家方针大计里起一份作用的话,可能采取的途径和方式。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参与和表达,在美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老太太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沿途人家热情地邀请她过夜。很多人在公路边停车等她,让她走到车边如果劳累的话,可以躺在车座上歇一会。还有就是老太的被捕。这个故事的细节是十分有意义的,特别是提到了议员的立法豁免权,和民众只能在国会大厦外面示威表达的规则。



这个规则证明“学生违法”了吗?



这些年来,当我在讲美国故事的时候,我也常常想这个问题,是什么造成了六四的悲剧。如果让一个美国人,让乔治华盛顿,让托马斯杰弗逊,让林肯来解六四这团因果乱麻,他们首先会抓住什么线头?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在六四学生和市民遭到镇压,和美国九旬老太在国会演讲遭到被捕,两者之间作出任何有意义的比较,应该从什么地方说起,应该怎么比较才是完整的,其结论才有意义。



二、比较



在此,让我用最简单的句子描述一下九旬老太所处的美国。



美国的制度,有宪法强调的三权分立,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有司法独立,司法的权威得到其他权力分枝和民众的尊重;如果民众面对权力机关的拘捕,有司法保障的人身保护令法;法律不得追溯以往;权利法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调了民众的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的权利不受政府的剥夺;美国有新闻和出版的自由;有结社自由的传统,有城镇自治的传统;如此等等。



这些,我们现在已经相当熟悉了。我想,企图和我纠缠的人,其实也是熟悉这些的。所有这一切,细节非常重要,怎么做,通过什么程序,有些什么规矩,这些细节和运作,是这个制度活起来的必要条件。所有这一切,加在一起,其实就保证了一个要害: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有一系列的规定,即“法律”,而且,这些法律,首先是政府必须遵守的,而不仅仅是民众一方要遵守。



举一个最相关的例子,游行集会法。大家都知道,游行集会是要申请,得到批准的。但是,游行集会法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实施,它的主要内容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有言论表达权,有利用城镇的街道、公园和政府建筑物前的公共地面集会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政府不能剥夺的。所以,当民众申请集会游行的时候,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必须按照预定的程序,在预定的时间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没有预先规定的禁止的理由,则必须批准。由于集会涉及言论表达,所以,批准的过程必须服从“内容中性”的原则,也就是说,集会要表达的是什么内容,不能影响批准。



这方面,有很多经典案例,我也写过不少文章介绍。如果有时间,你可以没完没了地介绍最高法院的有关案例。



接下来,如果政府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就等于是损害和侵犯了民众的宪法权利,民众就理所当然地到法庭去告政府违法。而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以及司法独立,又保证了法院中立地作出判决,而不是站在某一边压另一边。民众和政府都承认法院会中立地行使职权,会公正地展开司法程序。所以,这一类的冲突就大家心服口服地在法庭上解决。即使输了,也得服从,下次再来。



这样,在民众的集会权利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民众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要遵守法律对民众的约束,比如在预定的区域集会,比如不能使用暴力,等等。



有这样的制度保证,双方都有法律的约束,任何一方在游戏中的行为都是可以预测的,犯规将受到的惩罚也是预定的,集会就得以正常地进行。而集会是什么呢?集会不是“噪音”,集会无非是民众向政府表达民意的渠道之一,是和选举、给议员写信打电话送电子邮件、游说、民意测验、媒体评论、城镇会议等等表达渠道相补充的渠道之一,也是一种民主动员的形式。如果其他渠道畅通,民意在政府决策中体现得快,集会就相对少一些;如果其他渠道不够畅通,民意在决策中反映得不快,集会就会多一些。



这儿有一个关键的地方是,法庭作为第三者的存在和权威。如果集会的渠道不通,民众就走向法院。法院就要中立地判决。前不久,纽约的法院就判决,政府部门禁止带面罩游行的规定是违宪的,原告的三K党从而得到了带着他们的面罩集会游行的权利。



反过来说,如果集会的渠道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都畅通,民众就要遵守集会的规矩。这就是美国游行集会很多,但是很少冲击白宫,冲击国会大厦的原因。



现在来说六四。我们不难看出,六四的学生和市民所处的中国当时的环境,和美国有可比的地方,也有不可比的地方。



先说可比的地方。



中国有人大立法,国务院主持行政,有法院。虽然说“我们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这三大部门的职能分工却是清楚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规定了只有人大有立法权,也规定了法院要独立地判案。宪法对人民权利的规定,宗教信仰、思想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都有。



在具体的地方,可比的是,有规范集会游行的法律,集会游行是要申请的。



不可比的地方是什么呢?



不可比的地方是三大职权上面,权力高度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这少数人不是中立的,对他们来说,下面的人有好坏亲疏。而这少数人的权力范围和行为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和法律没有关系。对民众来说,上面的这个权力中心,虽然天天是电视的头条,却始终是神秘的,它不仅高踞于法律之上,而且其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



这样一来,前面所说的体制化的东西和表面上的规则,在日常情况下也在运转,骨子里却十分的脆弱。一旦社会的利益或理念冲突表面化,整个体制一刹那就全部面朝这个权力中心,一切必须由权力中心来决定。严重的问题是,谁也预测不了它会怎么决定。所有成文的东西都不作数了,法律顷刻之间就成了一张名副其实的废纸。最典型的是,六四期间,法院不知在什么地方了,人大也不知到什么地方去了。民众没有诉说的地方。游戏规则没有了,形势就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这就是六四以前几十天我们中国人的处境。



三、学生待在广场上到底合法还是非法



我想,网友们一定等待着我回答这个问题。



说实话,这是一个不十分简单的问题。我希望,有朝一日,在不远的将来,有一个全国人民信服的,合法的中立的有水平的法庭来回答这个问题。我要问的问题是,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大法,那么,在那个时候,学生和市民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和集会游行权利有没有保障?是否曾经受到政府的剥夺侵犯?政府的剥夺侵犯有没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我不想在此详细地叙述六四前后的种种政府行为,不想直接地回答上面我的问题。但是我可以明确地说,在任何一个公正的法庭上,问学生的行为是不是非法违法这个问题以前,是必定要问政府有没有侵犯民众宪法权利这个问题的。这两个问题连在一起,是分不开的。这两个问题可以分开回答,却必须连在一起问,否则人间就没有公平。



四、如果政府违法在先



如果政府在此以前,没有切实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没有保证三大职权部门的功能分工,没有保证司法的独立,反而堵死了民众表达民意的一切渠道,而且在民众明确表现出表达自己意愿的压力下寸步不让,那么,根据宪法,这种政府行为就没有了合法性,因为这种政府行为违宪。当政府强权一方毫无约束地违反了法律和游戏规则的时候,民众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屈服,成为奴隶,要么不再受原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这,简单地讲,就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当政府一方完全不受法律和规则约束的时候,法治就不再存在,政府的犯规就解除了民众一方相应的守约义务。但是,为了免得那些过分热心为政府行为辩护的人抬杠,我得说明,民众一方义务的解除范围,是和政府一方的违法违宪范围连在一起的。比如说,政府违反了集会游行法,不给民众合法的集会权利,又瘫痪了法庭,使得民众被侵权而无处申诉,那么,民众就不受集会游行法的约束。这其实就是说,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高于政府部门的利益。如果政府部门违法违宪地剥夺了公民的权利,那么,宪法就赋予公民强行要回这些权利的正当性。



这一思想,只要读过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就十分地清楚了。



五、非法之法不是法



这是一个可以详细展开的论点。原谅我在此从略。我只举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在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中,马丁路德金博士领导的民权运动,比如最终导致南方公共汽车废除隔离的罢乘运动,废除酒吧饭店种族隔离的入座运动,当年都是“违反”法律的。这些“法律”,最后都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因为它们违反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保证,违反了自然法。



六、“学生非法”的提法不对



“学生非法”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学生,不管是什么学生,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是一种身份。法律是不会对这种身份作出“法或非法”的规定和判断的。这不是文革,套一个“牛鬼蛇神”或“黑七类”的名分,就可以上去一棍子打死了。“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谈不上“非法”。



正确的提法,最起码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是“非法”的,怎么做是违反了哪一条法律,造成了哪一些伤害,所以是一种犯罪行为。



如果这一条法律在该时该地仍然是有效的,比如,不能杀人,在那年的四月五月示威期间还是有效的,杀人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法律对杀人犯罪的界定,动手杀人的、策划杀人的、怂恿杀人的、参与杀人的,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受到相应的对杀人罪的惩罚。



如果民众合法地申请集会而得不到批准,到法庭去控告政府却得不到受理,民众本来由宪法保障的权利已经被政府全部无理剥夺,那么,该时该地,集会必须得到批准的法律就不再有效,民众就可以强行集会,因为在这一点上,法治已经不存在。六十年代金博士领导的民权运动,有很多行动就是这种性质的。所以,尽管金博士多次入狱,他却不是罪犯,他是美国的英雄。



七、执法不当也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是让有些权势人物心惊胆战的一个要害问题,也是有些帮闲人物在道义上特别令人鄙视的原因。容我将来慢慢展开。



八、我的等待



我不希望我的这个帖子又一次引起对六四的重复讨论。但是我在等待。就象台湾人民终于等来了“二、二八”沉冤伸雪的一天。等吧,历史有足够的耐心。



六四的是非,海外论坛上,有些人在使劲地搅。意味深长的是,在国内,这些热心人却不去搅了,不去为镇压辩护了。因为国内根本就不让提这个词。海外论坛无法叫人禁口,就只能搅了。不过,国内的不许提,其实比什么都说明问题。镇压要是有理,何至于不让人们提呢!镇压要是有半分的理,何至于十几年没有一个人敢出来承担下令开枪的责任呢!



我想过,如果,让我们假设,如果美国有这么一个六四事件,他们会怎么处理呢?



他们的报纸会报道,死难者家属会接受媒体采访,会集会,组织死难者家属互助会,各地城镇会在教堂里为死难者祷告。他们会要求他们选出来的议员们关注这个问题。



终于,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决议,要求总统和司法部作出调查,向全国人民交代事实真相。司法部长终于提议任命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经国会两院认可,进行独立的调查。经过长久调查,花费了美金若干,独立检察官向国会提供调查报告,并且经司法部长认可组织大陪审团。国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听证,独立检察官多次出席作证。国会议员们说,有若干制度上的缺陷漏洞问题,导致了六四悲剧。有议员某某和某某提出了法案,修补某个缺陷,又有议员某某提出法案,堵塞某个漏洞。国会将对这些法案进行听证和辩论。同时,大陪审团经过听证调查,将对某某人某某人就某某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宣布对某某人某某人不予起诉。法庭已分别受理这些案子,正在组织陪审团。…………



什么时候,我们中国人也会这样处理事情?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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