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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有权披露作者姓名----老芦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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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有权披露作者姓名----老芦又错了
所跟贴
编辑有权披露作者姓名----老芦又错了
--
Anonymous
- (2824 Byte) 2002-11-20 周三, 上午9:57
(321 reads)
须弥山主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1865
经验值: 0
标题:
因贴中牵涉山主名号,也说两句。
(133 reads)
时间:
2002-11-20 周三, 上午11:22
作者:
须弥山主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若贴中不牵涉山主名号,不愿多管闲事,现在就说两句:
>一稿两投,比赛让球, 马悲鸣匿名自己跟自己斗,这是当今社会三大欺。
>受了骗的公众自然要讨伐老马。一时老马就成了众矢之的。马悲鸣自称有“于百万
>军中取上将之首,如探囊取物”的本事,无奈网上空有百万军,上将一个也无。眼
>看老马渐渐招架不住,不料横空杀出来芦大侠。竟是为老马两胁插刀来了。
******评:一稿两投不是绝对不可,我在国内之时,三个月为一般期限(时间性较强的稿件有相关
规定),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录用通知,再投别处完全允许,至少不是大问题。名牌大腕一般都是
“支会”一声,即可再投,另外如果三个月内你找到另外的地方发表,也可“支会”一声原投稿
地停用,如果正好已进入排版期,双方可协商解决。但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允许一稿多投。
另外,自己跟自己打的“文”法和“章”法是完全允许的,编辑只注重稿件内容,“双方”的论
点如果可取,或者有助於说明问题,完全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明白的告诉各位,这类文章多的是
,本人曾任过三个大技术杂志的编辑和主审。有些文章故意找到有关人员以这种办法介绍新技术
或讨论新问题。以便读者明白。如果是另有目的,且只为赚稿费,而且文章在可登可不登的范围
,这种作法就比较差了,而如果事先已经高诉编辑,就又另当别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稿件质
量还低,编辑和主审都有责任。******
>老芦的大作,看了两遍,总觉得有点不对劲,若是须弥山主, 早就一大堆“驴唇不
>对马嘴”奉上了。本人更愿意讲道理,至少大家长长知识。
>芦笛说---
>和鬼佬们同过事的人都知道,无论关系何等亲密的同事,人家的办公桌是不能随便
>去张望的,人家的电脑屏幕就更不能去看了。如果科研杂志请你审查论文,编辑部
>转来的论文你决不能给任何人看,文章报道的结果既不能让任何人知道,更不能用
>于自己的研究,只能写了评论寄去,而被审查者也根本不知道他的论文是谁审的。
>这都是在西方真正生活过的人熟悉的常识。
******评:老芦的大作,很多地方不对劲,如我所批的那一贴,可以说除文字通顺外,没什么道
理在,不过我批他那篇文章用了网上的“谦”字诀。故意用那种写法而使许多人感觉我卖弄,使
芦笛也不致有所顾虑,置之不理可也。不过确也达到了指出他的那篇文章很空洞的目的。芦笛如
果总是这样的文章,可就是盛名难负了。当然,也许他的其它文章很好,那就另当别论。
另外,这“驴唇不对马嘴”也是在讲道理,旨在告诉对方其严重程序已经到了“驴唇不对马嘴”
的地步。这其实对於有些缺乏自省心态的人是一剂苦口良药。
办公桌的问题,如果是老板是可以看的,许多洲都允许公司安装摄像机,不过法律规定不允许在
厕所安装。经理也可以看他下面人的一切东西。。。。******
其它不管了,你们聊。
作者:
须弥山主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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