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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兄弟分家与离婚析产问题答樊教授与魏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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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兄弟分家与离婚析产问题答樊教授与魏碑网友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就兄弟分家与离婚析产问题答樊教授与魏碑网友 (783 reads)      时间: 2002-10-17 周四, 下午8:01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兄弟分家与离婚析产问题答樊教授与魏碑网友



马悲鸣



我张贴出《樊弓的兄弟分家不如吴逸夫的离婚析产明白》一文给樊弓大教授吹喇叭,抬轿子。因为我有话在先,从经济学上看,樊弓教授本来应该和我是一头的。



结果此文不但没得到樊弓教授的回报,反而在一片叫骂声中被版主删除。现在我对其中引起争论的一些问题简单回答如下。



我在文中开始已经明确指出,樊弓教授的兄弟分家法是高妙的。但似乎因为樊教授英文太棒了,导致他的中文叙述不是很清晰,造成一些网友的质疑。而樊教授的回答仍是有不甚清晰的毛病,结果就造成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



类似的问题,我的朋友吴逸夫也有。他当年张贴的一个介绍离婚析产的贴子,我一看就明白了。但终因该帖多说了一些其他问题,没有死死扣住重点,结果也不为读者所重视。



不但樊教授和吴逸夫两位。大经济学家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也是没法读懂的。现在所通行的凯恩斯经济学,主要是由他的一个学生将其解释成比较易懂的文句,才流行开来。



马克思的书也有这个问题。他喜欢用黑格尔那种故弄玄虚的文章用语,其结果就是谁也看不懂。任何一个声称读懂了其中某一部分的人,都有人跳出来说他理解错了。最后被伟大领袖毛主席直截了当地一句话解释清楚∶“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



其实当初马克思讲些什么“劳动价值理论”之类的昏话时,恩格斯就简单明了地归结为一句话∶“劳动创造了人”。



我这里把樊教授与马克思、凯恩斯类比,应该说是没有羞辱樊教授的意思了吧?



因为我知道文章作者的表述对读者理解该文章有至关重要的“钥匙”的意义。故我用吴逸夫介绍的办法给樊教授拾遗补缺。



可是从樊教授回的贴子看,他不但有轻微的中文表述问题,而且有不甚轻微的中文阅读障碍。当然,在拙作原文里提到什么诸如兄弟分家找舅舅,与狐狸给小狗熊分面包之类的佐料,确也容易引起误会。现在严肃地说这个问题如下。



分家问题无非是两种东西要分。其一是现金,这比较容易,平均分配就是了。难的是现金以外的财物。



吴氏法是只讲财物,不涉现金的。故用总分一百分的打分法来标明各自的偏好。使双方都得到从自己的偏好计算,多于一半打分值的财物。但是我在文中直接承认这种分法有分不下去的可能。



樊教授的分法涉及人员不限于夫妻二人,可以兄弟三人,或更多的兄弟姐妹。他是先将所有财物在有权参与分家的所有人中间竞价拍卖,将拍卖所得并入现金,然后将现金在所有参与分家者中均分。



因为竞价购得该物品者已经支付了一笔最高出价的现金。故其最后所得实际上是均分的现金中扣除了竟价支付的现金再加上该物品的自我偏好价值。



魏碑先生认为∶很简单地给吴氏分法加个魏氏修正案就行了:凡是双方争执不下的东西,一律卖掉分钱不就得了!”现实中的离婚析产案确实是这样做的。



魏先生的修正案如果用在遗产分配上,则违背了死者遗嘱∶“不得将财产卖掉或分给其他人”。所以魏先生的修正案应该表述为∶“凡是双方争执不下的东西,一律在两人之间竞价拍卖,然后将钱平分就行了。”



如果吴氏法加上了我修正过的魏碑修正案,正好就是樊教授的分法在两人中的应用。先把能打分而又不引起争议的东西分掉,然后再竞价拍卖有争议的财物,将现金平分。



必须指出,樊教授的办法不限人数,更直截了当。不用给物品打分,直接就在有权分遗产的人群中竞价拍卖,将所得并入现金中一起均分。



但吴氏法因为叙述简单,较容易被读者理解,故我在拙作题目中明说“樊弓的兄弟分家不如吴逸夫的离婚析产明白”。君不见魏碑先生就大叫∶“老马介绍的离婚分赃法确实简单明了,实在是高!建议在全球推广”,并引起他的进一步修正案的提出。



不料拙作贴出后,连魏碑都理解了,反而是樊教授没理解。他给我介绍的吴氏法提出两点反对意见。其一是,“拿走东西的人不支付现金,所以更不公平”。第二是指此法有分不下去的可能。比如只分两种财物,钻石和自行车。如果双方又都给钻石打一百分,结果只能便宜了舅舅。



樊教授所指出的吴氏法中第二个不足,即有分不下去的可能,我在原文中就预先承认了。所以这并非拙作误导读者。至于第一个不足,则因为引起争议的财物必是不但双方打分相同,而且连在双方的打分名单中的排列位置也相同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扣除这些有争议的物品之后,双方所余下的各自打分值仍是完全相同,故仍是完全照顾偏好的公平分配。



仍以分「四大件」为例。假如丈夫打分是自行车40,手表20,半导体30,缝纫机10。妻子的打分是自行车10,手表20,半导体30,缝纫机40。则丈夫分得自行车和妻子分得缝纫机仍是公平的。只需要将手表和半导体在两人中竞价拍卖,再将所得现金均分就行了。



是故,樊教授对吴氏法因为拿走东西不付钱更不公平的指责没有道理。因为是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偏好拿走了相同打分值的物品。比如在丈夫的单子上拿走了价值40分的自行车同时,妻子也拿走了在她单子上价值40分的缝纫机。扣除双方有争议的物品,余下的打分值仍是双方一致,当然公平了。



从我给樊教授吹喇叭,抬轿子所得回应看。樊教授似也有方舟子的毛病。方舟子是进化论的坚定信徒。我也一样信进化论,于是写了篇歌颂进化论的文章给他吹喇叭,抬轿子。不料反遭他一通劈头盖脸的臭骂,甚至刊登在他那本《方舟在线》上,在国内这广泛发行。



他骂我之处是因为我在讨论社会进化时用了拉马克进化论的术语“用进废退”。而方舟子是只信达尔文进化论的,而且只信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我则连社会进化论都信。所以他骂我所信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如何如何的“反动”云云。



最近他在文章中又承认了,在社会进化论范畴中的文化遗传中,拉马克的进化论有可能。但他却绝口不承认他当年骂我是他错了。



当然了,樊教授对在下还是友好的,毕竟没有如方舟子这般劈头盖脸地臭骂。但因不能准确理解对方的文字而提出错误的反驳却与方舟子有相通之处。这大概因为你们这一代的英文都太棒了的缘故。



不知樊教授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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