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有关“公立媒体”和“答辩权利”,与云儿继续探讨 |
 |
安魂曲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
|
|
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云儿文章既指出了本人文章的一个论据错误,也让人们第一次理解她为什么会对“官办”传媒“中立原则”有一些僵化的认识。
不过,云儿这一战术上的胜利却不能掩饰其战略上的失败:
第一、地位相当于《人民日报》之“香港电台”和《青少年科技博览》这样的地方科普杂志性质责任显然不同;
第二、《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物定位已经决定了其观点倾向必须偏向“科学”,这就和《气功》杂志绝不可能登何祚庥批评来信一样。
既然云儿也承认“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在单个节目或一次新闻报导中,面面俱到,把所有观点都反映出来。只要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段内,使各种观点都得到充分表达,就算达到了动态平衡”。。。那么,在当时法轮功受该刊某篇文章批评这一小范围孤立事件,就并不能作为大陆“官方”有意对法轮功报道“不平衡”也就是法轮功聚众“抗议”的充分依据。
第三、何祚庥文章并非该刊发表的社论,并不一定代表该刊编辑部立场,也和香港电台那些动用公共资源自己制作的节目明显不同。。。因此《青少年科技博览》并无给每篇作者文章批评对象都“提供回应机会”的义务和可能;
第四、香港电台规定条文的本身,也说明“答辩权利”的实际操作和最后解释权仍然属于“官办媒体”本身,有很明显的主观性和“独断色彩”,而不能由外人随随便便施加影响,这一点很重要。
第五、“只有让大家都把自己看到的侧面,自己的判断讲出来,才能让公众得以尽可能全面了解事件,拼凑出事实的全貌,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这句话本身不错,但实际根本无法操作,属于“空想自由主义”那一类:事实上连香港电台也只能尽量让“受批评的一方应有机会回应”,而不能保证其他人“都把自己看到的侧面,自己的判断讲出来”。
第六、云儿所谓“1999年前,大陆一些公立媒体,刊登文章,指控法轮功“骗取钱财”、“害人性命”,而且坚决拒绝刊登或者转述法轮功信徒的答辩。。。”的说法缺乏基本论据,请云儿通过认真调查后提出具体案例供大家分析
第七、云儿和所有认为法轮功“聚众抗议”《青少年科技博览》理直气壮的人都有意无意忽略了这起事件一个最重要的关键:那就是任何所谓“法轮功信徒的答辩”都是否一定可以完全代表法轮功整体、从而作为“受批评的一方”获得当然“答辩权利”?
就事论事之下,何祚庥文章虽然存在“对某个组织强烈批评”的情况,但那篇“科学院部分法轮功修炼者”的来信、或者部分法轮功信徒的聚众抗议,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受批评的一方”之合法合理代表?这本身就足够让编辑部犯难了----为什么法轮功不用“法轮大法研究会”或其他什么更具备代表性的名义去和编辑部交涉,而总是让一些并不具备法律意义的普通修炼者去向传媒施压呢?
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我昨天所说:任何一个传媒编辑都不可能随随便便把几个“法轮功修炼者”一封“人民来信”草率当成什么“事实的澄清”予以重视、刊登,否则就是不仅对刊物不负责、对法轮功本身也不负责:万一来信的人并不代表法轮功真正意愿、甚至是假的呢?那么刊物本身岂不会更惹麻烦?!----要知道人家何祚庥毕竟是个有名有形的自然人,任何刊物和他打交道将来惹了麻烦毕竟还知道去找谁。。。而“科学院部分法轮功修炼者”又具备什么起码公信力、代表性,或者“维权”法律地位?万一将来法轮功说这些人“没有按照师父的教导去做。。。”,来个事后不认账,编辑部找谁去?
作者: 云儿 从香港电台看公立媒体的中立原则 2005-7-13 22:15 [Click:30]
楼下老安的《只许气功放火,不许科学点灯》一文,提到了香港电台,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可以让我们了解,一般有政府公权力支持的公立媒体,是否应当遵循中立原则,以及中立原则究竟包括哪些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
香港电台,从1928年香港政府着手经营广播电台开始,已有77年历史,经营范围横跨广播、电视和英特网,是一家的相当成熟的公立媒体。电台自七十年代起实行编辑自主,几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素的工作方式。1998年,他们将多年经验整理成一本《节目制作人员守则(Producers' Guidelines )》,作为电台的工作指南。这个守则,既是内部工作原则,也反映社会的法规尺度。它的第四章为“总体原则”,第一节赫然就是中立原则(Impartiality)。
中立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此节从八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正当的公平(Due Impartiality)”和“答辩权利(Right of Reply)”两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所谓“公平”,就是公正地报导或反映有关的实情和各方面的主要观点,以公平合理的态度对待有关人士、机构、议题及事态。所谓“正当”,就是报导的平衡程度要适当,要与有关节目和议题的性质相适应。
我们知道,任何节目都不可能完全公平,也不好僵硬地规定各种观点的字数和时间比例。那么,按什么标准判断电台做到了公平呢?这就是正当标准。香港电台为此规定了四条准则:避免利益冲突、反映观点要达到动态平衡、做节目符合专业标准、充分追踪展现重大问题。
以“反映观点要达到动态平衡”为例。对重要议题,公立媒体必须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反映社会各界所有主要观点,不能有遗漏。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在单个节目或一次新闻报导中,面面俱到,把所有观点都反映出来。只要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段内,使各种观点都得到充分表达,就算达到了动态平衡。比如象老安说的,在一些节目中,是一面倒的反共观点。但这并不表示电台违背了中立平衡的原则,因为电台也在另一些节目中,让港府高官和亲中人士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除了正当的公平以外,中立原则中最有意思的一个方面,就数香港电台关于答辩权利的规定了。这一段不长,我全文抄录如下:
当一个节目揭示不公或不称职的事件,或载有对某个人或团体的强烈
批评时,受批评的一方应有机会回应,或者节目本身就应包括其回应
(比如在纪实节目中)。当受批评者因某种缘故(例如法律原因)而无法
回应时,应谘商部门主管,考虑是否在日后有可能时,向受批评人士
提供回应机会。
这个规定,至少说了两层意思。第一,答辩权是普遍的,没有例外的。只要公立媒体对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提出了强烈批评,就应给被批评者以答辩机会。即使当被批评者因为法律原因或其他缘故而无法答辩时,也应考虑在以后给他答辩机会。第二,答辩权是无条件的,并不以批评报导失实为前提。即使编辑认为批评报导完全属实,也应当给予被批评者以回应的机会。
上述第二点,许多从极权社会里出来的人,特别容易忽略。1999年前,大陆一些公立媒体,刊登文章,指控法轮功“骗取钱财”、“害人性命”,而且坚决拒绝刊登或者转述法轮功信徒的答辩。其理由之一就是,我的报导属实,你还有什么可辩的?老安楼下的文章也是如此。他断定法轮功信徒并没有任何足以从基本情节上推翻何祚庥列举事实的内容,然后就断然宣布,公立媒体不能随便就给法轮功信徒提供所谓“澄清事实的机会”。
这种观点,带有相当明显的独断色彩。其实在社会生活中,事实并不是可以由哪一个或几个人独断宣布的。同一件事实,有多个不同侧面。在某种程度上,每个人其实都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看到的是不同的侧面,有意无意地强调一些细节,也忽略一些细节。张三认为无关紧要,可以忽略不计,不必让大家知道的东西,李四却认为很重要,需要讲出来。李四认为某个情节不足以推翻他的判断,王五却觉得该情节足以让他重新衡量全部证据。只有让大家都把自己看到的侧面,自己的判断讲出来,才能让公众得以尽可能全面了解事件,拼凑出事实的全貌,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
一个人或几个人,不管智力多高,都不可能代替别的当事人宣布事实,也不能代替公众作出判断。公立媒体背后有公权力支持。一旦它自以为有权剥夺被批评者的答辩机会,由它替当事人宣布事实,替公众作出判断,那就离滥用公权、压制异端、迫害异己不远了。
我说“应给法轮功公平的说话机会”,指的就是给法轮功信徒一个针对具体批评的答辩机会,让他们的答辩能够有机会同公众见面。这一点,并不以该答辩是否正确为前提;我提出这一点,也不表示我认同他们的答辩。老安对我的诸多指控,其实很多都是建立在误解之上,对此我就不一一答辩了,因为我困死了,想马上睡觉了 ^-^
谨以此文,作为我《再谈法轮功与言论自由》一文的补充。
香港电台的中立原则
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