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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对05先生回答的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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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郎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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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恕我直言,楼下阁下的回贴本身就有用职权对讨论坛务网民污辱
之嫌。要换个场合或人,您或许会被要求澄清甚至道歉呢:
请问您“甚至干脆咬定那个阉男人是您想幽自己一默”句,
可有证据?
作为一般的论辩网友,我自可不屑置理。
但这里您是挂着05版主身份上场的,易误导网众,所以得认真看待。
我想,楼下我帖已说得十分清楚了:
作为版主,他删贴或封名的作为,只能是按照坛规来。
现在,坛规无有影射罪,无有网名同音字(甚至拼音,不计字、词序)罪;
岂不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随意解释,
按自家心证,推出客观归罪者,正是违法。
有合法不合理的,有合理不合法的,但恶法亦法,只是不能口吐莲
花以言代法!你感觉有,心里有,抓不住,就是气死领导、难倒
法院。就是擦边球,就只能干瞪眼。何况您为之两肋插刀的,
他自己还未对号入座,声称“阉男人就是俺XXX”哩!
此非越俎代庖而何?!
要不,请在坛规上附加“以版主感觉或在场网民多数认定影射
为罪”之修正案?但那也只能在生效后办将来,而难溯以往。
您说到一向、案例,俺就要问,本坛规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是成文法还是案例法?抑或糅合两者“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由版主“相机便宜行事”?
须知今天并非如愤老中青那样来讨论“泛道德问题”,
因为对“反刁民”一事,左右看法两极;若真要作网上“道德宣判
”,我不信本人会输给是那些色厉内荏的金权腿子(谁要对号入
座,那么就说明他、她如假包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网法”!
谁违法谁合法,只能以法的文字为准,法无禁止者不究,而非某
执政的随心所欲扩大化释法“执法”!
之所以要来郑重讨论,就是因为前车之鉴。忘了XXX是如何把
一些人驱逐出坛的了吗?忘了正是我为那些观点不同网民“请命”
的了吗?而今居然还有人认为我正是影射马网民的。对一文的认
定能有如此歧见,足觇影射罪之不可行,文字狱之风险啊!
最后,关于法不阿贵,法不谀亲一点,已有不少网友明里暗里
指出贵版主中有“反其道而行之”的双重标准实例。这是更要
不得的,其实这正和本案件一样,本质上有按观点、按亲疏取舍
之嫌。是耶非耶,还望三思。
大法官不大法官,使事情透明,得到公开讨论,与愿已足。
当然,玩嘛,玩真的最好。
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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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网 -- 斑竹05 - (248 Byte) 2004-11-12 周五, 下午1:47 (133 reads)
- 大郎,你挺住啊!俺先睡去! -- 小学生 - (0 Byte) 2004-11-12 周五, 下午12:19 (78 reads)
- 再次鸣谢! -- 余大郎 - (0 Byte) 2004-11-12 周五, 下午12:21 (7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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