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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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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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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775 reads)      时间: 2004-8-24 周二, 上午5:38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芦笛

今天进来看来一阵旧帖,发现没看的旧马帖题曰《以芦笛之盾挡芦笛之矛一例》,文章说:

“芦笛在《巴门尼德哲学观的启示(续完)──再谈诡辩与悖论之四》(12/23/2003
17:29)的结尾处总结说:‘因此,凡是逻辑上无懈可击的学说,无论结论看上去如何
荒谬绝伦,多半都有点深刻道理。’

我的三段论:

大前提:性交是做爱(A=B)。
小前提:强奸是强行性交(D=AC)。
结论:所以强奸是强行做爱(D=BC)。

就属于“逻辑上无懈可击的学说,无论结论看上去如何荒谬绝伦,多半都有点深刻道
理”。

不知芦笛以为然否?”


我说老马,上网来,我还从来没见过谁有你那么迟钝的,简直是毫无学习能力。那“强奸做爱”论的症结,我四年多前就跟你指出了,错在“性交是作爱”的大前提上。我反复跟你说,桔子是水果,水果不一定是桔子,所以,逻辑上的判断,不是数学上的全等关系。例如你可以说“桔子是水果”,但绝对不能说“桔子=水果”,因为“桔子”不过是“水果”的子集。

这么简单的道理,你就是有本事整不明白。四年多前让我无情耻笑无数,你到最后终于有点似懂非懂,说“韵谷说得对,作爱必是性交,性交不全是作爱”,进而发明出“是做爱还是强奸,端看有无愉悦,有愉悦者是做爱,无愉悦者是强奸。所以,强奸在男方有愉悦,是做爱,在女方无愉悦,是强奸”那20世纪最伟大的理论来,把一件事生生劈成两半,笑得我几乎断气。

可四年多后的今天,你把半懂不懂学会的那点玩意又给忘了,再度出来献丑,我只能再度提醒你错在何处:

“再套一次您这三段论吧:

‘性交是嫖妓,
强奸是强迫性交,
所以强奸是强迫嫖妓,
所以受害人是妓女。’

证毕。


‘性交是结婚,
强奸是强迫性交,
所以强奸是强迫结婚
所以强奸犯是受害者的丈夫’

证毕。”

你要是有点起码的理解力,立刻就能看出这是归谬法,针对的就是你那“性交是作爱”的错误大前提。上面这两个荒唐的三段论,跟你错的一模一样,嫖妓是性交,结婚也是性交,但反过来就不能成立,理由已经说过了,它们只是“性交”的子集,和“性交”不是数学上的相等关系。

令人绝望的是,我话说得这么明白,你还是不能理解,居然在答帖中把那“数学证明”再度弄出来暴笑!还要胡说什么“逻辑上无懈可击”!

其实我早在同一帖子里告诉你的错误何在了:

“还有您那‘数学证明’:

香蕉是水果, A=B,
桔子是水果, C=B
所以香蕉是桔子,A=C (等量公理:等于第三量的两量相等)。

证毕。”

这里明明是告诉你,“香蕉是水果”成立,但“香蕉=水果”不成立。同理,“作爱是性交”成立,但“作爱=性交”不成立,可你就是看不懂,还要把那“数学证明”再卖一次,生怕马脸丢得不彻底!

老马,你也是“不移”之辈。折腾四年多,居然连个最简单最臭的逻辑错误都没能力理顺!唉。

2004年1月1日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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