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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开枪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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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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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假定讨论者都同意在法制的轨道下解决这个问题。反对
法制者可以另开题目讨论。
六四开枪一般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定性为屠杀。另一种定性
为执法必须。这两种说法都不妥。这件事的定性得对每一个
人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军警有权采用暴力手段对付违法人员,任何国家都一样。问
题在於暴力的程度。驱散,逮捕,和枪击都是手段,使用什
么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可以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用致命手段袭击军警,军警开枪还击。这种情况军警应
该无罪。
二:仅非法占地,无攻击性动作,军警的正确办法是将其驱
散,逮捕,或者强行移走。开枪则属於使用过度暴力。
具体到每一个人,那就要看当时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一是
一,二是二。确定为情况二,可以追究军警责任。假如军警
对非暴力违法者开枪是因为接到了上峰命令,那么还应该追
究命令者。如果是情况一,则军警无责任。
现在再来看误伤。误伤有两种情况,一类误伤是本人没违法
,被流弹所伤。此种情况应由政府负责付给一等赔偿。
二类误伤是本人有非伤害性违法行为 -- 比如通过静坐和平
妨碍军警执行公务 -- 但为军警误伤,这种人可以获得二等
赔偿。其数额应该小於一等赔偿。因为他选择违法是造成误
伤的原因之一,他自己得负一定责任。可以考虑伤者医药费
自理。政府负责营养费,终身残废者,政府发放下岗工人工
资。如果死了,则可由政府负责购买棺木或骨灰盒,家属负
责购置坟地,挖掘墓穴,或者联系火葬。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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