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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六四开枪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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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六四开枪的法律分析   
所跟贴 六四开枪的法律分析 -- 随便 - (646 Byte) 2004-6-08 周二, 上午7:03 (922 reads)
余大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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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为缓和社会矛盾理顺气,先不争论而普遍按一类误伤处理为妥。 (210 reads)      时间: 2004-6-08 周二, 下午12:2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
譬如随文所言“二类误伤是本人有非伤害性违法行为
-- 比如通过静坐和平妨碍军警执行公务 -- 但为军
警误伤”:
此段“误伤”一词,只能定义为“打乙(即用致命手段袭击军警者)
而‘正打歪着’中了甲(即有非伤害性违法行为者)”。这种情况
万里挑一,时越15载又现场混乱;倘不能取得“现场近旁有使用致
命手段者”,反作法自毙可能被归入前项二“开枪则属於使用过度
暴力”中,造成势必先要“追究军警或命令者”的结果。而这一点,是目前办不到的、或会诱发连锁的,所以是行之不通的。同时,二
类按一类处理,必打闷包;但凡有二类标尺在,也存在一类因种种
原因被当二类处理的可能,则势必又自找麻烦,缠新矛盾上身。

因而,二类误伤之区分,无意义而有实弊。
倒不若混混噩噩一风吹,一刀切,
方能真正省事省力快速达到泄民愤放包袱而先求稳定之效。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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