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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暴力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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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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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看“暴力革命”
看到一些“暴力革命”的发烧友对于鼓吹在中国搞暴力革命锲而不舍,敝人因为从没认真就这个问题发过言,所以忍不住要说几句。
我不赞成暴力革命。不过我不赞成它的原因既不是因为暴力革命要死人,也不是认为鼓吹暴力革命的人有“鼓动他人为自己火中取栗”之嫌,更不是认为眼下鼓吹暴力革命的发烧友们所反对的制度是个好制度;我之不赞成的理由是因为暴力革命和所要达成的社会目标有着内在的逻辑冲突,因而在近现代所有成功的民主社会的建设中没有成功的先例,所以不可取。下面是我在这一立场上给出的分析和建议。
一、现代暴力革命的目标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无论暴力革命的赞同方和反对方-----都是相同的:建立现代民主社会。
二、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本质
现代民主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民主不过是法治所保障的个人参政自由权利通过社会制度的体现。所以,凡是法治社会必定是民主社会,不同之处在于民主的范围,即哪些人有参政的权利。二战以后(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建立的法治社会所保障的民主范围都是大范围的民主社会,即所谓“民主的公民社会”,这也是现在所有呼吁发动暴力革命的人们在中国所要建立的社会。
三、民主的公民社会里公民间没有敌人
民主的公民社会有各种特征,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私有制,甚至不是选举,而是所有的人都是受法律同等保护的平等的公民。在那里人们相互之间虽有政见的不同,但那是利益的分歧而有的观点的不同,但人们相互间并不是不能共存的政治敌人,这才是公民社会的本质,它是建立法治和民主制度的基本公设。所以,如果A杀死了B,A便成了侵犯了B的生存的自由权利的人,他必须受法律的惩罚,B的儿子并没有道德权利(即复仇权利)惩罚A,总统也没有权力惩罚A。这是法治社会的逻辑基础,没有人可以例外;一旦这个逻辑基础被破坏了,公民社会必然解体。
四、法律之外的暴力逻辑
法治之外的暴力-----即个人以不论何种名义对于他人行使暴力-----的逻辑基础是将其暴力对象作为自己的敌人,双方之间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只有以一方的被消灭为依归。在现代社会里,当冲突双方的问题是关于选择何种社会制度时,一旦双方走上了暴力相向之路,结局只能是胜利的一方继续使用暴力来压迫失败的一方使其不能复仇,这是胜利者不得不继续使用暴力来维持对于另一些人的压迫的内在逻辑,是无法避免的结局。即便胜利的一方把失败的一方斩禁杀绝,也还会有新的反对者的出现(即如果A杀死B,则B的儿子有复仇的权利去杀死A),使得胜利一方不敢轻易放弃暴力压迫,结果必定是远离公民社会。所以,通过法律之外的暴力革命是无法建立公民社会的,这是普遍的人性所决定的关于暴力革命的内在逻辑,不是少数个人意志可以左右的,人类近现代史上的不乏这样的例子,无有例外。(顺便说一句,美国革命不是属于建立民主制度的革命,革命前的美国制度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什么“君主制”,其基础和革命后的制度都是法治,没有基本的差别。)
所以,如果要在中国搞暴力革命,这个暴力革命必然不能回避下面的问题:
1、这个革命究竟要消灭哪些人;
2、谁来决定该消灭的人;
3、谁有权利执行这种消灭行为;
4、如何对待不同政见的人们,是否也该消灭;
5、上述第2项里的权力的来源和制衡;
6、即便所有公开的敌人都被消灭了,又如何能肯定胜利者一旦放弃暴力时不会有潜伏的敌人的暴力复仇;
7、如果要避免第6项列举的局面,胜利者使用暴力还要延续多久;
8、如何避免胜利者使用暴力压迫反对派执政而不会走向制度性暴力专制;
9、如何在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实行法治下的民主;
10、等等、等等。
五、法治的建立
所以,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都是在社会的相对稳定条件下官民双方的互动的结果,这种现象有其内在的社会逻辑,不是一种巧合,虽然表现为“统治者的恩赐”,但不可能没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应有的相应的思维逻辑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公民社会的本质的认识,因此只能通过全社会的不断启蒙来实现。而“社会的相对稳定条件下官民双方的互动”就成了一个社会最终摆脱以暴易暴循环的不可避免的一个文明化过程。
六、对于暴力革命发烧友们的一点建议
基于上面的分析,建议诸位首先花点时间来真正弄懂得你们希望建立的社会,切勿以为自己所秉持的“大善”价值观便自然可以使各位居于上位,走向成功。如我在《中国特色》中的分析,建立你们的理想社会是一个“求好”的问题,而弄懂你们希望建立的社会是一个“求真”的问题,把前者至于后者之上是国人的传统的思维逻辑,不过它从来没有在古代中国帮助建立一个“人皆可以成尧舜”的社会,也没有在世界开始现代化以后帮助中国走向现代化。在中国以外使用这套逻辑搞理想社会的人们也没有成功过。问题的根子在于现代公民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是法治下的具有同等权利的个人,那里既没有帝王的敌人,也没有如同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为造就的“阶级敌人”,当然也没有寡头专制里的“国家敌人”,它的这一内在逻辑因此与把一些人归于敌人而加以消灭来实现它的做法不相容。
上面这些道理当然也是中国当权者必须明白的道理。一句话:当一个政权在把自己的理念定为国家的“至善”理念而把一些人当作各样的敌人来予以消灭时,这个国家就不会是现代国家,也总是可能通过不断将一些人逼迫为自己的敌人来催化暴力革命;没有法治制度的保障,“中国梦”也好、“恢复传统”也好,最终的结局只会离去那个“至善”愈来愈远。
而对于认定暴力革命的选择就是中国人不二的选择的发烧友们,既然民主是你们的价值 ,那你们就不能回避本文第四段里的那些问题,你们有责任告诉世人你们的答案,让世人知道你们的暴力革命的路径逻辑是什么,你们将如何避免重蹈前朝的旧辙? 如果100年的教训不能教会我们如何理智地思考,或许回答这些问题会有所帮助。
我期待着任何一位“暴力革命”发烧友能在再次鼓吹暴力革命时也能直面回答这些问题。
作者:河边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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