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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看 “占中”运动的失误-----兼谈行为、动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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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看 “占中”运动的失误-----兼谈行为、动机、权利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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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看 “占中”运动的失误-----兼谈行为、动机、权利 (658 reads)      时间: 2014-10-15 周三, 下午10:56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看 “占中”运动的失误-----兼谈行为、动机、权利

香港发生的学生“占中”运动停歇了几天后又重起,因为学生不满当局毁弃对话承诺。窃以为尽管当局不应当出此拒绝对话之下策,但是即便如此,学生重启“占中”仍然是错误的做法,因为学生的做法虽然是为争取普选的权利,但是却违背了普选后面的民主原则。

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就是各种行为的总合。同在一个社会里,个人间的行为总有冲突,简单的例子就是一条小路大家走时必有拥挤碰撞的问题。解决之道在文明社会就是靠人为的秩序,定下各种规则让所有人循规蹈矩,其中包括给与少数人一些特权,主要是进行管理。不过少数人的特权多了,多数人的机会就少了,因为路的宽度有限,所以特权要监督点,以免管理人滥权。如果没有规矩,众人必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片混乱,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潜规则”,众人默默地因循那些大家心照不宣的规矩你推我挤。除非一个人对于这条小路有绝对的控制权,他才可以任意横行,也就是他享有绝对的自由,其他人都没有此路上行走的自由,都要看这个人的意愿行事。这样的事在古代有,在现代偶然还有,例如北朝鲜的山大王就是例子。所以无论如何,现代人的行为都只有有限的空间,都要照顾给他人留下空间。这种限制来之律法的约束,即法治下的“个人权利”。

行为的发生,乃是出于动机的驱使。动机是脑子里生出的想法,或主意,通常表现为行为所要达致的目标(因为人总有走反道和偏道的时候,所以动机和目标并不总是相符合)。想法是脑子里的玩意,个人不说,别人不知道;个人说了,别人不能确认是否是真话。所以人们更愿意选择从个人行为的目标(即结果)而不是个人的动机陈述来判定动机。例如张三被李四杀死了(即李四行为的结果),我们就说李四的行为是“李四要杀死张三”的动机所驱使,当然这样做显然是没有顾及前面说的动机并不总是和行为的结果相符合这一事实。

所以,当李四果然有杀死张三的动机,但是开枪时因为心慌,子弹打到了天花板上,李四被捕后辨称自己开枪的动机只是“想吓唬一下张三”,这时就不容易弄清李四的真实动机。又如果李四的确有只是吓唬张三的动机,如果根据李四开枪没有杀死张三而断定李四的行为是“未遂谋杀”,那就冤枉了他。或者李四确想吓唬张三但却因为失手杀死了张三而负上“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杀人”罪,李四获罪过重,法律也就有失公正。因此,动机是思想、动机并不是总是和目标相一致这两件事实合在一块就给人留下了关于动机判断的一大难题。

思想虽然是行为的驱动力,但最终对于世界发生影响的是个人行为,未有付诸行为的思想并不能影响世界。所以对于上述难题的解决办法是现代法律对于思想网开一面,不予限制,叫做“思想自由”。这话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颇有道理,总不能因为李四想过要杀张三就把李四判罪吧。不过“思想自由”的真正理由还是思想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限制思想如同抽掉人之为人的基石,会把人驱回丛林成为动物,如《动物庄园》所描写的那样。思想自由并不是不对思想的“恶”进行惩罚,教育的目的本身就是力图限制“恶”的思想自由。

说了一圈,再回到“港人占中”的话题。“占中”是具体的行为,其动机是占中的学生宣称的“争取普选的权力”。根据思想自由的原则,港人对于“普选权力”的思想当然是无法治罪的(即不能做违法判断)。退一步说,即使有港人想重回“英人治港”或“完全大陆化”,作为一种思想也是不能论罪的。所以不论占中的动机如何,在法律层面都是无罪的,可以论及罪否的是“占中”的行为。说到“占中”这一行为,根据法律,它无疑是违法行为。说它违法并不等同于说港人在法治的框架里没有通过行为争取普选权利的权利,而是特指“占中”这一行为违法。如果在同样的“争取普选权利”动机下,采用的行为是给政府官员写信,或是在电视上向民众宣讲,那就不是违法。换句话说,动机后面的行为可能有多种选项,会有合法和非法之分。

那么,如果公民采取合法行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政府的反应又该如何?我得承认我还真不知道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不相信“权利恩赐”理论,也不相信“造反有理”,我觉得人类权利的扩展的历史就是一个充满悲剧的纪录。对于上面的问题的解决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悲剧的结局,但也有少数理性的结局,都是来之“官民”互动的结果。

政府是否有镇压“占中”的权力?根据法治原则当然有,因为自由的权利是针对全体公民而言,不只是部分公民的自由权利,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政府执法的权力必须肯定。不过,法治原则中间还有重要的一条是保护少数。所以即使是多数港人不同意“占中”,也不等于政府可以随意使用镇压的权力。

“占中”的违法问题的根结在于它损害了其他人的自由权利----有效使用被占之地的权利,因而是一个关系到“占中”方、反“占中”方、政府方三方互动的问题。政府的本来职责是通过执法来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成为与公民对立的一面;行使自己自由权利的公民必须顾及其他公民的权利。所以才需要各方不断地谈判和妥协,没有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早已不符合现代政治的精神。解决“占中”问题的唯一的答案就是所有人都要学习运用人类理性和情感的结合,学会谈判和妥协,避免流血,毕竟时代不一样了。

香港毕竟是一个有较成熟的法治的地方,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历史已经相当长久,但却缺乏通过自己的民主权利保障自由权利的经验。香港的政府虽然不是普选的政府,但并不是毫无民意基础政府,更不是暴力夺权的政府。港人享有的自由权利可以支持人民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普选权利。由年轻学生(其中不乏未成年者)领头并作为主力军作这样的努力,不是享有诸多自由权利的港人应有的表现----如果普选权利是多数港人的诉求的话。历数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各种学生运动,真正对于中国的自由和民主的推进有实质贡献可以数出哪一个?内在的原因在我看来还是年轻的学生其实大多并不懂得自由民主的本质,加之学生所负的责任少,缺乏从权利-责任的立场出发来考虑问题的经验,容易为激情左右而忘记了动机和行为的区分,这是成年人应当理解但是却不能加以鼓励的。学生应当尽早结束街头运动,将自己的热情通过学习转化为持久的争取更多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为,恐怕这才是应取的道路。

至于对于“占中”行为的动机的猜测,不管把“占中”的动机说成是外国的操纵或内部的阴谋,从法治的角度看都与执法无关。华文媒体上出现的漫天猜测不仅反映了人们喜欢根据个人的情绪来决定自己的判断,还说明了华人世界法治精神尚远未成熟。

盼望香港政府能够充分体认自己的责任,“占中”和反“占中”都能体认和顾及对方的权利,通过谈判和妥协来获得问题的解决。学生尽早结束“占中”这一违法行为应当从法治的立场出发加以理解,而不应当是任何“斗争策略”的考量。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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