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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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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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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阿越,写科普读物卖钱,可不比写无稿费(有时反而要交钱)的学术论文,那是用来营利的。因此,凡是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事前取得人家的允许,出版时加以acknowledge,此乃文明世界行事的通则。
我上次出《野蛮的俄罗斯》就严格按照了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明镜出版社在美国注册),原来搜集了大量插图,包括斯大林格勒大血战的精彩照片,赫鲁晓夫在联合国发飙的照片,叶利钦在全国人大当面羞辱戈尔巴乔夫的新闻照片,突击队员进攻俄国“白宫”的照片,等等,但后来都没敢用,因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是70年的限期,因此我只敢用此前的照片。后来我才发现,出版商比我胆子大得多。我在香港出的《解剖名人》,被编辑塞进了许多照片,在香港某家杂志发表的文章也如此,堪称图文并茂。但那些照片根本就是近年的,只是那不是在美国,也不知香港的版权法是否容许。爱你喂,反正不是我干的:)我事前根本就不知道,无从干预。无论是那本书还是那几篇文章,都是出版后我才看到的。尤其是那书,出版两年后我才在朋友处看到。
方舟子写的科普读物,论性质与我写的历史普及读物毫无区别,两者都是为了营利。然而方舟子事前不征求人家的许可,出版时不说明,不鸣谢,将人家旨在改善全人类福利的研究成果,化为滚入自家腰包的金元,你说这算不算盗窃吧?更何况那烂仔什么都敢偷、都屑于偷——连什么关于石棉有无毒性的介绍,他都有本事一字不错地从什么说明书上抄下来。请记住,他是用来卖钱的!!!
我在网上制作的电子书是无偿的,所以,我不但加入了一点照片,还收入了几篇译作。按版权法,我应该事先请求原作者的许可,但原作者辻政信与赫鲁晓夫早就死球了,而且我那是非营利读物,省略了这一套恐怕还是可以的吧。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12-3-01 周四, 下午1:42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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