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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对郑恩宠泄露国家机密案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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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对郑恩宠泄露国家机密案的一点看法   
司马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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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对郑恩宠泄露国家机密案的一点看法 (192 reads)      时间: 2003-11-06 周四, 下午7:5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经上海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恩宠于2003年5月28日将属于

国家秘密的材料传真给境外的“中国人权”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郑案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判决书指其涉及两条罪,“一是他曾向某记者打听新华社在今年四月三十日

内参第七期关于上海非法占地拆迁的内容;二是指他将上海某厂下岗工人因

补偿不公平引发示威的消息向海外媒体透露
”(郑案判决书)。



我认为如果单单向新华社记者打听什么消息,不构成犯罪。因此法院判决书

两条罪状中第一条,不成立。



“将下岗工人因补偿不公平引发示威的消息通过向海外媒体透露”,在解释

上有漏洞,实属判决书的撰写不严谨。因为透露这类消息不构成犯罪。



但有两点要说明:一,郑恩宠在住处将新华社内参刊物中一篇稿件的复印件

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

用”。既然知道消息来源于“新华社内参稿”而私公开,就在事实上触动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无法回避“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因:“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

“新华社内参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所以,我以为郑在此案中最大的

疏忽是提供消息的来源。



但是,新华社的内参是否真正属於国家机密,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内,还是

仅根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就成为国家机密,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还有,如果境外组织利用郑提供的属於“保密”材料抨击中国政府,郑则在

申辩中很难说清。因为结果是他把握不了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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