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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援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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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援引问题。
law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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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关于案例援引问题。
(165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11:5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援引案例判决只是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才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并不采用。海洋、大陆法系是目前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主要两大法律系统。两法系各有其利弊。海洋法系国家,法律条文没有大陆法系国家订的细,法官的解释权及援引案例判决占有非常重要位置。而大陆法系国家不采用援引案例判决,仅严格按法律条文去衡量。
显然,海洋法系中援引案例判决,对法官的要求就非常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避免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党同伐异。并且案例判决要有多重的上诉法庭,这样保证不至于一案判错,一串案全错。
大陆法系严格按法律条文判案,不援引案例,不会出现上述一串错案的现象。但是,对一些法律条文不易确定的案例,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可能出现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情况。
关于此次虚拟法庭,鉴于大家都是业余出庭或执法,并不具有海洋法系中法官水准,也不能保证前述案例判决没有党同伐异成份,因此,不适合采用海洋法系的援引案例判决法,而应以大陆法系方式,仅参照法律条文(坛规)去断案。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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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阁下的道理没法用于奸坛陪审团制的实际,除非阁下只想把它当摆设。
--
古迷
- (398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7:12
(61 reads)
不存在援引案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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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乐吼
- (188 Byte) 2003-10-24 周五, 下午10:51
(56 reads)
真正的高手来了。忘法官、陪审员三思。
--
说说看
- (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下午7:35
(47 reads)
所言极是!下次本人吃官司,一定聘请先生作本人辩护律师:)
--
不锈钢安魂曲
- (22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下午6:01
(6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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