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芦笛认栽吧!你那点逻辑和法律知识不行。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芦笛认栽吧!你那点逻辑和法律知识不行。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芦笛认栽吧!你那点逻辑和法律知识不行。 (783 reads)      时间: 2005-10-01 周六, 下午10:35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认栽吧!你那点逻辑和法律知识不行。

马悲鸣


一、芦笛的推导方式与马悲鸣的不同

我问芦笛是否我应该向他道歉时,让他自主选择∶如果我“造谣”说他冲进女厕所不算数的话,那么我说他“芦笛文才,网上第一”也是“造谣”,也不能算数。反之亦然。

芦笛的反驳非常无力。他讲∶“我说:马悲鸣是人。这话当然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不是?于是我便因为说出了真理而成了口含天宪的圣人,这圣人又接着说:马悲鸣是强奸犯。那当然也是天宪不是? 现在请你从这里头挑选一个。如果你要我否认第二个表述,那我当然可以,不过,第一个也不能算数,对伐? 请问,我这推导方式,和你的究竟有何不同阿(啊)? ”

现在就给芦笛指出这个「不同」。

首先,「人」是个集合,「强奸犯」也是一个集合,而且是集合「人」的子集合。在「强奸犯」这个子集合之外的「人」集合就是「强奸犯」集合的「非」,即「非强奸犯」集合。

一个人,比如马悲鸣,如果不是「强奸犯」的话,他还可以是「非强奸犯」的「人」。这里并无矛盾。因为「人」的集合与「强奸犯」的集合之边界确定,也即定义,是有客观标准的。不由芦笛的金口玉言而改变。

“芦笛文才,网上第一”和“芦笛冲进了女厕所”看似两个互不相关的事件。这里存在着四种组合∶

一、“芦笛文才,网上第一”并且“芦笛冲进了女厕所”
二、“芦笛文才,网上第一”并且“芦笛没有冲进女厕所”
三、“芦笛文才,不是网上第一”并且“芦笛冲进了女厕所”
四、“芦笛文才,不是网上第一”并且“芦笛没有冲进女厕所”

之所以选择了第一种,而不是其他三种,尤其是第三种,是且仅是来自马悲鸣的金口独断。不象「人」和「强奸犯」那样是有客观标准的。

如果马悲鸣不是金口,所有的论断都和“芦笛冲进了女厕所”一样,是完全错误的话,那么自然“芦笛文才,网上第一”也是错的。故应该取第四种选择。

证毕。

我知道芦笛心里极喜欢第二种选择。但,既然两个判断全得自我一个人的主观判断,那为什么不能是第三种选择呢?


二、 从援例高瞻案看师涛案

芦笛曾不止一次夸我,说我在和他的辩论中自知理亏认输,便转向其他话题,不再和他争论了。

当然芦笛有权“自我感觉良好”。而其实大多数(不是全部,也不是绝大多数)情况是他的逻辑破绽在我看来已经败露无遗,故懒得再跟他争了。为了给师兄留点面子,“懒得再跟他争了”这句话我是从来不曾说出口的。让旁观者自己体会去。知者自知,不知者自不知。我又何必点破呢。

如今芦笛在反驳我对师涛案的推理时居然用了这样的句子∶“高瞻的事就懒得说了,任你自己出丑吧。我把话说这么明白你还至死不悟,当真是让我绝望了:世上哪有你这种“推理”的,难道高和师是同案犯,要么全有罪,要么全无罪?”

芦笛自认对美国法律通盘了解。但他恰恰忘了美国法尽管订立得严谨,仍是以援判例为重要推理方式。

师涛案当然不是高瞻案。但两者之间完全可以援例。高瞻在中国犯的事和师涛一模一样,偷运注明了保密级别的文件。所不同的仅是细节上。高瞻的偷运被拦截住了,而师涛的偷运成功了,所以师涛理应比高瞻量刑更重。但中国政府仍是宽大为怀,判了师涛与高瞻一样的刑期。

高瞻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发现的偷运486芯片的行为与她在中国偷运注有保密级别文件的行为完全一样,都是偷运了法定禁运的东西而被判罪,并不因该禁运的东西是否已经技术上过时,或“是人都知道”而免罪。

师涛所犯之罪和高瞻在中国所犯之罪是一样的,自然可以援例。芦笛为师涛辩解的办法就是用美国法来往在中国犯事的师涛头上套。既然芦笛可以这么套,那么咱们也可以援例这么套。用美国判处高瞻偷运案有罪来套师涛偷运同样有罪。

顺便说一句。宋永毅准备偷运的注明保密级别的文件是至少十年以前的。高瞻准备偷运的注明保密级别的文件是几年以前的。师涛偷运成功的注明保密级别的文件是当下的。这里面确实存在着轻重缓急的差别。

芦笛在网上给发表了师涛偷运的保密文件而致其被处罪的洪哲胜喊话∶“老洪,对不住拉。我还以为咱们是在扯民主通讯呢?我说的那文字是发表在民主通讯上的,不是民主论坛上的。难道师涛犯事不是因为你办的民主通讯发表了他的文章并给了稿酬?我要稿费事小,你应该澄清一下此事,因为这关系到人家的案情。请你专门写个帖子广撒一切论坛,说明师涛并未因在民主通讯上发表了那篇文字而获得稿酬,行不行?”

这里芦笛又犯了同样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师涛偷运最新鲜的保密文件是其致罪的原因,而不管是否洪哲胜给了他稿酬。如果师涛拿了稿酬,说明他不是仅为了理想,还为了钱。如果他没拿稿酬,则说明师涛是个更加纯粹的特务。他偷运保密文件的目的纯粹是为了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

芦笛认栽吧!你那点逻辑和法律知识不行。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马悲鸣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发送电子邮件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102116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