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
 |
云儿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
|
|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云儿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赞成老芦开虚拟法庭的提议。既然老芦自任检察官当公诉
人,辩护人的位置,如果封先生没有时间不能干,我就报
名来当一回辩护人吧 看这个虚拟法庭能不能开起来 :-)
我认为,大检察官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杀人罪”
(现在更严密的提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上不
能成立。
考各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过失杀人罪”一般必须包括两大要件:
(1)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
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
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
(2) 主观上,行为人虽没有杀人故意,却有过失。这包括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被害人因之死
亡。
我将要说明,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不能满足上述
要件(1),因而其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一点,且让我先举两个例子,试作说明。
例一:张某住某公寓楼17层,楼下是一条人行道。1995年
8月10日中午,张某做饭时随手将一菜根从窗户扔下,砸
在人行道上正行走的儿童孙某头上,致孙当场死亡。
例二:已知某城治安不靖,劫匪猖獗。1997年12月23日夜,
同在车间上夜班的王某(28岁),向李某(26岁,精神正常)
借钱。李某表示要回家取钱,但顾虑安全不敢走夜路。王
某再三鼓动,并表示愿意陪同前往,李某方才答应。结果
二人在路上遇到劫匪,李某被劫匪杀死,王某重伤住院。
在例一中,显然被害人是张某所发出的行为直接致死的,
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应无疑义。
在例二中,王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道义责任,这显然也是
没有疑义的。问题是,王某是否犯有过失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然而被害人却不是
他杀的。王某并没有发出任何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显
然不满足“过失杀人”的客观要件。于是依法理,“过失
杀人”的罪名,完全不能安到他头上去。
考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真实与否不论,即使全部
真实,柴玲在大军压城时仍然率领跟随者滞留广场的行为,
不过类似于上述例二。我发现所有被害人都是被大检察官
所称的“兽军”或别的什么人所杀,没有一例是被柴玲杀
死的;而且“兽军”等等杀人者,都是有独立意志的行为
主体,并非由柴玲豢养、监护、管理的畜生或宠物,其杀
人也,不能归结为柴玲对他们监护不严或管理失当。
结论:柴玲之行为,不能满足法律上“过失杀人”之客观
要件。因此大检察官关于柴玲“过失杀人罪”的指控,应
予推翻。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