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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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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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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505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7:1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云儿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赞成老芦开虚拟法庭的提议。既然老芦自任检察官当公诉

人,辩护人的位置,如果封先生没有时间不能干,我就报

名来当一回辩护人吧Smile 看这个虚拟法庭能不能开起来 :-)



我认为,大检察官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杀人罪”

(现在更严密的提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上不

能成立。



考各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过失杀人罪”一般必须包括两大要件:



(1)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

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

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



(2) 主观上,行为人虽没有杀人故意,却有过失。这包括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被害人因之死

亡。



我将要说明,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不能满足上述

要件(1),因而其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一点,且让我先举两个例子,试作说明。



例一:张某住某公寓楼17层,楼下是一条人行道。1995年

8月10日中午,张某做饭时随手将一菜根从窗户扔下,砸

在人行道上正行走的儿童孙某头上,致孙当场死亡。



例二:已知某城治安不靖,劫匪猖獗。1997年12月23日夜,

同在车间上夜班的王某(28岁),向李某(26岁,精神正常)

借钱。李某表示要回家取钱,但顾虑安全不敢走夜路。王

某再三鼓动,并表示愿意陪同前往,李某方才答应。结果

二人在路上遇到劫匪,李某被劫匪杀死,王某重伤住院。



在例一中,显然被害人是张某所发出的行为直接致死的,

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应无疑义。



在例二中,王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道义责任,这显然也是

没有疑义的。问题是,王某是否犯有过失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然而被害人却不是

他杀的。王某并没有发出任何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显

然不满足“过失杀人”的客观要件。于是依法理,“过失

杀人”的罪名,完全不能安到他头上去。



考芦笛大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真实与否不论,即使全部

真实,柴玲在大军压城时仍然率领跟随者滞留广场的行为,

不过类似于上述例二。我发现所有被害人都是被大检察官

所称的“兽军”或别的什么人所杀,没有一例是被柴玲杀

死的;而且“兽军”等等杀人者,都是有独立意志的行为

主体,并非由柴玲豢养、监护、管理的畜生或宠物,其杀

人也,不能归结为柴玲对他们监护不严或管理失当。



结论:柴玲之行为,不能满足法律上“过失杀人”之客观

要件。因此大检察官关于柴玲“过失杀人罪”的指控,应

予推翻。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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