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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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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所跟贴 (提上来)跟随老芦趟浑水,自荐当辩护人 -- Anonymous - (2304 Byte) 2003-4-02 周三, 上午7:14 (507 reads)
须弥山主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1865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我又该吊销你的律师执照了,这样分析问题把客户全丢了。。。。。。 (148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8:06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是你的原话: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



******评:王某从哪里来的过失?什么是过失?法律的过失意义是什么,看来你都不明白!

你的叙述在下面,你说一说王某的哪句话或者哪个动作属于过失?千万别告诉我是“再三鼓

动”,不过有些庸俗的律师会这样认为,难道云儿也这样认为?那可要掉销你的律师执照了。。。

嘿嘿!******





>例一:张某住某公寓楼17层,楼下是一条人行道。1995年

>8月10日中午,张某做饭时随手将一菜根从窗户扔下,砸

>在人行道上正行走的儿童孙某头上,致孙当场死亡。



>例二:已知某城治安不靖,劫匪猖獗。1997年12月23日夜,

>同在车间上夜班的王某(28岁),向李某(26岁,精神正常)

>借钱。李某表示要回家取钱,但顾虑安全不敢走夜路。王

>某再三鼓动,并表示愿意陪同前往,李某方才答应。结果

>二人在路上遇到劫匪,李某被劫匪杀死,王某重伤住院。



>在例一中,显然被害人是张某所发出的行为直接致死的,

>他犯有过失杀人罪,应无疑义。



>在例二中,王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道义责任,这显然也是

>没有疑义的。问题是,王某是否犯有过失杀人罪?



>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王某虽有过失,然而被害人却不是

>他杀的。他并没有发出任何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显然

>不能满足“过失杀人”的客观要件。于是依法理,“过失

>杀人”的罪名,完全不能安到他头上去。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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