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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蟹不如一蟹: 评《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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蟋蟀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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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蟹不如一蟹: 评《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公开信》
蟋蟀
读了《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由国内网友发动:致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公开信》之后,觉得有关网友还没有忘记刘荻同学,还在继续为她争取公正,这是十分可贵的。然而,从该公开信(下面简称为“第二封公开信”)的实质内容和相关程序上来,这第二封公开信还不如网友们2003年1月20日的第一封公开信。其中理由,容本蟀在此慢慢道来。
一、 实质内容
1、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什么?
第二封公开信是写给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不过,文中却向其他国家机关部门呼吁,例如:“我们呼吁政府依法办案,公开办案”;“我们同时敦促检察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让收信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感到莫名其妙:你们呼吁政府依法办案,为什么不给国务院总理写信?你们敦促检察机关依法办事,为什么不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信?如果本蟀是人大代表的话,可能看完整个公开信之后还不知道公开信作者想让人大代表干什么。作者的要求是在信的结尾:
“我们在此诚恳的要求你们(我们认为我们有权利这样要求),希望您们能行使手中的权力,担负起由每张选票而来的责任,体现出比一个22岁的女孩更大的勇气,为身陷囹圉的孩子振臂一呼,并积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以法律的名义,早日还刘荻及同案的青年学生李毅兵一个公正,还法治精神一个清白。”
从文中的“振臂一呼”来看,公开信作者已经断定刘荻同学是无罪被监禁的了。可是,在该信的前面,公开信作者还假设了刘荻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刘荻的确涉嫌犯罪”)。在没有确定刘荻是否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人大代表是否可以“积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似乎不行。从程序上来说,既然刘荻已经被捕在押,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现在去“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是马后炮,根本于事无补。
如果公开信作者上述“相关执法部门”的说法是笔误,那么可否吁请人大“积极督促相关司法部门”来使得刘荻得到公正?也不行,因为这实质上是鼓动人大干涉司法。“督促”者,监督催促也(《现代汉语词典》)。首先,执法部门是公安部门(包括国家安全部门)。看看中国《宪法》,也看不出人大代表可以在刘荻事件上做出什么有效的行动来。综观《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宪法》规定人大的职权中没有一条授权人大或人大代表干涉司法。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要忘记,《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能网友还记得,今年1月本蟀对网友向人大代表发出《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时,没有对人大的相应职权提出异议,因为《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授权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还要说一句,第二封公开信把政协委员同人大代表一起称为民意代表,“人民把他们手中的共和国的无上权力交给了你们,就等于将他们的财产和性命交给了你们,将每个选民及其亲人们的安全交给了你们。你们肩负着维护宪法权威的使命,肩负着监督行政执法的责任。”这个说法是不妥的。上面关于“权力”、“使命”、“责任”的说法仅仅适用于人大代表。至于政协委员,由于政协不是什么国家权力机构,其作用是提供政治协商场所,政协委员们是没有什么“权力”、“使命”、“责任”的。
2、没有完全披露事实
关于刘荻同学被捕原因,第二封公开信说:“从目前刘荻亲属朋友提供的情况,我们仅仅知道刘荻曾以“不锈钢老鼠”的网名在网络上发表了10余篇立意追求民主的文章,并参加了一个民间读书社团。”不知这里是作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还是患了选择性失忆。从刘荻事件一开始,就有她涉嫌参加海外政治组织活动的披露。然而,这些披露在第二封公开信和《刘荻网站》中都没有披露。这里,摘录本蟀2003年1月22日文章《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中的段落:
《从外地出差回来,看到《关注刘荻公开信》时,已经是尾声阶段。加上公务繁忙,没有时间对其评论,加上本蟀对签名这类群众运动不感兴趣,就没有再看相关帖子。等该信最后定稿、发出之后, 却成了网上大新闻,本蟀方有空查了查资料,发现疑点不少。其中最主要的是刘荻的被捕原因。本蟀提及自由亚洲电台记者2002年12月8日的一则报道,称“据海外的人权团体中国劳工观察星期六透露,这名大学生叫刘荻,今年二十二岁,她是在十一月七日中共十六大召开的前一天被当局拘捕的。刘荻八十岁的祖母表示,警方曾经告诉刘荻的老师说,刘荻因为参加了非法组织而受到当局的秘密调查。”详细报道: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嘉远,华盛顿报道:[。。。] 向外界透露刘荻被关押消息的是纽约的《中国劳工观察》。该组织发布的新闻稿说,刘荻是因为在网上发表不同于政府观点的文章被当局关押的。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刘荻被抓还有其他原因。刘荻的一位网友向记者透露,刘荻除了在互联网上张贴一些不被当局认可的文章外,还接触过东北地区的工运人士。不过,这位匿名网友表示,刘荻与工运人士并无过多来往,因此,警察抓刘荻是一场误会:(录音) 发布消息的纽约《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表示,不便谈论刘荻与东北工运人士见面一事,但他认为,刘荻被抓一事说明中国政府正在加紧对互联网的控制:(录音) 李强还表示,刘荻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中国政府抓捕有独立见解的进步青年,对国家的前途没有好处。 》
既然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刘荻寻求公正,却又不把事实完全向他们披露,这不是诚心坑人家吗?如果某个人大代表傻呼呼地去找国安部或者检察院谈这个案子,人家一句“你知不知道她涉嫌参加海外政治组织活动”就可以把他顶回去了。
还有网上谬传的“秘密逮捕”的说法,在第二封公开信中又有出现。这也是违反事实的。据报道,刘荻是2002年11月7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内被中国公安人员带走的。众目睽睽之下,哪有秘密逮捕之说?
3、国内人士还是海外人士?
高寒先生的贴子标题称:“关注刘荻案件签名活动第二波由国内网友发动”。已经有网友指出该信发起人里海外人士居多。本蟀寡闻陋见,不认识发起人的大名,但是光从公开信的行文上就可以看出,这封信是海外人士写的,可能经过一个进口后再出国内销的过程。露出马脚的是下面一段文摘:
《民主是我国的立国理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不绝于耳的执政目标。[。。。] 中共的“十六大”把加快政治文明建设确定为新世纪初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胡锦涛先生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如果将公民行使言论和结社等宪法权利、积极追求和探索民主道路的行为上纲上线,则是对这一方向的背离。使公众怀疑中共加快政治文明进程的决心,怀疑中共领袖讲话的诚意,不利于树立中共第四代领导集体在国内国际复杂政治现实当中的政治威望,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更不利于保护每个公民的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
前面刚刚说“我国”,后面就说“中共”,还把胡锦涛称为“先生”。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国内人士在行文中不会把中国共产党称为“中共”的,也不会把胡锦涛“同志”称为“先生”的(除非你是七老八十的什么花瓶委员民主人士)。其实,就算是海外人士发起这封信,只要目的高尚、内容正确,为什么不正大光明地说是海外人士发起的呢?又是蒙人。又是诚信缺乏。
4、言不由衷
第二封公开信里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最后一段第一句话:“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各位全国政协委员,你们是全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请问,在发起人和签字者中,有多少人可以宣誓自己相信这句话的?人大代表果真“全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吗?人大代表果真“在宪政的秩序中代表了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人大代表”吗?说真的,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话,那么中国就基本实现宪政了,还犯的上各位去呼吁这敦促那的吗?在发起人和签名者中,不少流亡海外的政治异见人士不就是因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政、人大代表不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吗?他们不正是为此而奋斗吗?如果中国实现了宪政、人大代表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话,他们还呆在海外干什么,干脆回国参加竞选人大代表得了!
其实大家知道,那些流亡海外的政治异见人士并不相信人大代表是真正民主选举出来的、因而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相信的话还言不由衷地说出来,莫非其中有诈?
二、程序问题
1、不可修改
第一封公开信好象有个草稿,让网友有发表意见修改的机会。这第二封公开信,起草和发起是秘密进行,突然发个定稿,不给网友有发表意见修改的机会,就让网友们签字。这似乎不符合民主运作的原则。
2、为何签名者必须具备中国国藉
本蟀在1月份发出的《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一文中,提出了“外籍华人干涉中国立法是否妥当”这一问题,不知第二封公开信对于这一条的要求是否考虑到本蟀当时的批评。其实,这里本来没有必要规定这一条,因为情况不一样。《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是请中国人大修改中国法律,对于已经加入美国、加拿大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来说,再呼吁书上签字就是以外国公民的身份来干涉中国立法,在法律上和国际惯例上都讲不通。但是如果是呼吁人大代表就某项案子依法伸展公正(当然蟀前面说了人大代表在这个案子上难有作为),不存在赶上立法问题,似乎不应当将签名者限制到中国国籍者。
如果说以中国国籍限制是为了让中国公民可以向自己的“议员”呼吁,这对于目前居住在国内的人士来说是勉强说的过去(因为有一个选区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表),但是对于流亡海外、但是仍然保留中国国籍的政治异见人士来说,这就比较滑稽了。首先,谁是他们的“议员”?相信这些海外流亡人士离开自己在国内的选区有不少年头,这些年来没有进行选民登记、没有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恐怕连自己选区里谁是人大代表都不知道了吧?其次,即便抛开这个问题来说,国内现在又有哪位人大代表承认(或敢于公开承认)他也代表流亡海外、但是仍然保留中国国籍的政治异见人士的意见或利益?
3、为何签名者必须具备热爱中国
如果说签名者必须拥有中国国籍这个条件毕竟还有明确的可界定性,那么规定签名者必须“热爱中国”就有些莫名其妙了。如何判断某人热爱中国?爱到什么程度才算“热爱”?有哪些具体标准?是以某人的主观判断为准、还是以他人的判断为准?哪个法律中规定了这样的标准?如果以某人主观判断为准,那么有哪个签名者会傻得说自己“不热爱中国”?这样的条件,说了等于没有说。至于“主观上敌视祖国的人士”,大概这只是指流亡海外的藏独疆独人士了?不过如果那些藏独疆独人士认为“祖国”是西藏或新疆(或东什么斯坦)(“祖国”即自己的国家),而碰巧又有中国国籍,那他们也可以署名了?
各位网友记得,第一封公开信是致中国国家主席、中国国家副主席、中国人大委员长和中国国务院总理的。发表之前征求过网友意见。尽管该信中有不少逻辑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作为一封呼吁书来说,是颇有感召力的。最起码地说,第一封公开信对相关中国政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开放给所有关心人士签字,从程序和实质内容上还是有可取之处的。而第二封公开信,从程序到实质内容上都不及第一封公开信。本蟀预言,尽管发起人和签署人可能有良好的愿望,这次签名活动将是虎头蛇尾的,且不说人数上不及第一封公开信,其效果就会更差。
真是一蟹不如一蟹!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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