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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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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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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 (365 reads)      时间: 2003-1-22 周三, 下午5: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的要求:评《关注刘荻公开信》六项要求(修改版)



从外地出差回来,看到《关注刘荻公开信》时,已经是尾声阶段。加上公务繁忙,没有时间对其评论,加上本蟀对签名这类群众运动不感兴趣,就没有再看相关帖子。等该信最后定稿、发出之后, 却成了网上大新闻,本蟀方有空查了查资料,发现疑点不少。其中最主要的是刘荻的被捕原因。本蟀提及自由亚洲电台记者2002年12月8日的一则报道,称“据海外的人权团体中国劳工观察星期六透露,这名大学生叫刘荻,今年二十二岁,她是在十一月七日中共十六大召开的前一天被当局拘捕的。刘荻八十岁的祖母表示,警方曾经告诉刘荻的老师说,刘荻因为参加了非法组织而受到当局的秘密调查。”



(http://www.rfa.org/service/article.html?service=man&encoding=6&id=94473)



详细报道: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嘉远,华盛顿报道:[。。。] 向外界透露刘荻被关押消息的是纽约的《中国劳工观察》。该组织发布的新闻稿说,刘荻是因为在网上发表不同于政府观点的文章被当局关押的。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刘荻被抓还有其他原因。刘荻的一位网友向记者透露,刘荻除了在互联网上张贴一些不被当局认可的文章外,还接触过东北地区的工运人士。不过,这位匿名网友表示,刘荻与工运人士并无过多来往,因此,警察抓刘荻是一场误会:(录音) 发布消息的纽约《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表示,不便谈论刘荻与东北工运人士见面一事,但他认为,刘荻被抓一事说明中国政府正在加紧对互联网的控制:(录音) 李强还表示,刘荻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中国政府抓捕有独立见解的进步青年,对国家的前途没有好处。 》



(http://www.rfa.org/service/article.html?service=man&encoding=6&id=94476)



这里面的信息(刘荻的被捕其他原因和她涉及工运)没有在刘荻不锈钢网站(http://171.64.233.179)里予以披露。该网站仅仅说,“刘在网络上发表过几篇讽刺时政的文章,可能就是她失踪的原因。”本蟀引用上述报道的目的是,至少根据上述记者报道,刘荻被捕的事情可能不仅仅是因为像我等网虫在网上发表几篇文章。她可能涉及有组织行动(《公开信》就提到“刘荻网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网友”)。如果她涉及境外组织的活动,那么至少“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理论上是可能成立的。例如,为什么最先“向外界透露刘荻被关押消息的是纽约的《中国劳工观察》”,而且其负责人也不否认刘荻与东北工运人士见面一事?正如本蟀下面所说,如果刘荻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国内公安部门对其羁押等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无论如何,本蟀对网上近两千人签名的《关注刘荻公开信》发起人、义工和签署者的正义感表示敬佩。然而,本蟀不禁为《公开信》中错误之多而叹息。《关注刘荻公开信》提出了六项要求,最后说:“以上六项请求,归根结底就是很简单的八个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本蟀认为,所谓依法办案,就是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办案。遗憾的是,《公开信》的作者对中国现行法律不了解,恰恰在法律概念、逻辑、常识上充满错误,与其提倡的法制观念相违背。本蟀就《关注刘荻公开信》所提出的六点要求评论如下。



一、家属探监



《立即向刘荻网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网友如李毅斌等人的家属通知其被关押的地点,允许其依法探监》



第一,现行国内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其被关押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其中允许例外的情况之一就是“有碍侦查”。既然我们不了解刘案详情,那么就有可能公安部门认为刘被指控的“危害国家罪”情况严重,不公布羁押处所。第二,所谓“探监”一说在法律概念上是错误的。“探监”指的是“到监狱里看望被囚禁的人”(《现代汉语词典》)。刘荻现在还没有被审判定罪,怎么就被关注她人权的海外网友们关到监狱里了?根据国内刑事程序,至少从理论上说(除非有人证明相反情况),刘荻现在被关押的地方应当是看守所,而不是监狱。看守所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的地方,监狱是对依法判处徒刑等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的地方,两者不可混淆。这第一条要求,不提也罢。



二、律师法律援助



《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诉讼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依照现行国内法律,国内公安部门有无权力设置障碍不让嫌疑人得到律师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请注意,这里法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置障碍。所谓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就是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完全可以属于其中一种;所谓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就是说侦查机关有权就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设置条件;如果条件没有得到律师或嫌疑人遵守,就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的权利。这第二条要求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提也罢。



三、诉讼期限



《严格遵守各诉讼阶段的法定结案时限。若证据不足,则依法立即放人》



第一,刘案中到底有哪些法定结案时限?迄今为止到底有哪些时限被违反了?下面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124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可以长达三个月。根据 第126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即最长五个月)。根据第127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从上述三条规定来看,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最长可以羁押七个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可在最长为一个半月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提请公诉之后,人民法院可在最长为两个半月内宣判。据《公开信》称,刘荻于2002年11月7日遭羁押,12月15日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捕。那么从正式被捕到《公开信》寄出之日的2003年1 月20日,还不到两个月,公安部门完全有权在此期间深入仔细侦查,到2003年2 月15日之前终结侦查(且不说他们有权依法将刘羁押到2003年6月15日)、尔后是检察院、法院程序,现在还早的很。从现有资料来看,羁押程序上唯一缺陷是2002年11月7 日拘留到2002年12 月15日正式通知逮捕期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经非法拘留、或者打算拖延程序。第二,释放刘荻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法院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公开信》光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依法立即放人”,作为替刘荻伸张公道的《公开信》来说,是令人奇怪的。在法律上,如果说某人因为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判决的,通常意指嫌疑人的确是有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技术原因拿不出足够证据而导致案子不能成立。最为著名的例子就是1995年美国审判 O.J.辛普森一案,他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尽管民意显示90%的民众认定他是杀人犯。而《公开信》认为刘荻没有触犯法律,那么按道理应当是要求依法认定无罪,怎么只是要求技术性无罪判决?这第三条要求莫名其妙,不提也罢。



四、公开审理



《严格执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有关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倘若此案确有合乎法定“国家秘密”而不得公开审理者,那也必须依法宣布其充足理由,并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利不受侵害》



这条提的对。不过,这条也假设刘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上文第二条要求不得就律师会见设置障碍的要求就失去了法理依据。



五、人道待遇



《保障刘荻网友及其同案当事人在狱中依法享有刑事嫌疑人应有的尊严和人道待遇》



“狱中”? 所谓“监狱”的说法在法律概念上是错误的。上面说了,刘荻现在还没有被审判定罪,所以至少理论上没有关到监狱里。至于“保障尊严和人道待遇”,目前并没有听到刘荻在看守所里被虐待的情况。这第五条要求无的放矢,不提也罢。



六、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



《依据刘荻网友的身体虚弱状况,依法考虑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一类人道处理方案》



第一,所谓刘荻身体虚弱状况,是未经证实的传言。刘荻网站说,“据说刘体弱多病。”(其依据是一位网友说她患有心脏病)。但是据网站报道,她是“在学校被北京市警方带走”,显然被捕当时身体状况良好得可以上学。第二,由于第一点不可靠性,造成第二点(要求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不适当。关于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如果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刘荻是否属于“患有严重疾病”?从上面来分析,看来不像。关于保外就医,现在就要求对刘荻“保外就医”的要求,是令人哭笑不得的。“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上面说了,刘荻现在还没有审判定罪,还没有进监狱服刑,怎么就要求保外就医了?是不是《公开信》已经把她内定为囚犯了?这第六条要求没有事实根据,不提也罢。



最后再说一下《公开信》的模糊立场。刘荻网站上说,“我们的观点是:拘捕刘是违法的。”按道理,既然认为拘捕是非法的,那么就应该要求释放,就像大赦国际去年为释放刘荻而呼吁的那样。可是《公开信》却是要求“依法办案,公正审理”,也就是说,抓刘荻错不错不管,只要公正审理就行了。



据说《公开信》起初由一位不愿露面的网友起草。现在看来,如果本蟀起草了这样充满错误的文章,本蟀也不愿露面。今天又看见几个帖子,一个称把写给中国政府和人大的《公开信》寄到最高人民法院了,另外一个帖子说把致国家副主席胡先生的那份《公开信》寄到中南海中共中央办公厅了。这一切显的那样杂乱无章,但与《公开信》本身在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却是相辅相成的。本蟀以前说过,如果批评国内没有法制的海外人士本身对法律不甚了解,法制观念、逻辑非常模糊甚至错误,写出的东西是没有说服力的—-- 不管有多少人签字。遗憾的是,《公开信》恰恰是一个这样绝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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