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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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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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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267 reads)      时间: 2003-1-15 周三, 下午10:1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应网友邀请,本贴为本蟀就呼吁书的几个帖子综合修改而成。 本蟀事先声明,对发起及签署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网友表示敬佩和道义支持。这个法律规定的确需要改。但是,对于是否应当在海外发起呼吁书吁请中国人大修改该法的问题,恕本蟀有不同意见,综合写出供忘忧参考。本蟀的出发点是:如果批评国内没有法制的海外人士本身对法律不甚了解,写出的东西是没有说服力的—-- 不管有多少人签字。既然呼吁书的发起人要把事情做得有理有据,寻求“法律的合理性”,那么让我们钻一钻法律的牛角尖子,看看完全从法律上、惯例上讲应当如何进行。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有无法律效力?



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法律依据,呼吁人大修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这个观点似乎与公认的法制观念不一致。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做法,一项国际公约只有在一国签署、并由该国立法机关批准之后,才对该国生效。中国在1997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2001年3月21日人大批准该公约,从此它对中国生效。然而,虽然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根据本蟀查询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9日),该公约还没有得到中国人大的批准。所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仅仅以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要求中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使之与该公约第十九条相一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这个要求有一定的道义力量。



另外,即便中国人大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也有权对该公约相关条款作出保留。凡有保留者,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其实,要寻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依据,不必跑那么远去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等自由)、至多再限定第51的限制就可以了。



二、外籍华人干涉中国立法是否妥当?



呼吁人大代表对中国法律进行修改无疑是参与中国政治。如果签名者是中国公民,当然有这个权利(但见下文必须在国内长期居住的条件限制)。但是对于已经加入美国、加拿大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来说,再呼吁书上签字就是以外国公民的身份来干涉中国立法,在法律上和国际惯例上都讲不通。试想,如果《纽约时报》出现这样一条新闻, 说“北京市海淀区一万名中国公民上书美国新泽西州国会议员呼吁提议修改美国宪法”,大家一定会以为这是搞笑吧?当年苏联以及东欧国家实行极权统治时,西方国家政府、人民、非政府组织等也向这些国家呼吁宽待受迫害者。如果本蟀没有记错,其呼吁都是对这些国家的行政首脑或部门(例如国家主席、总理、司法部长等),绝少对其立法机关直接呼吁修改本国法律的(例如呼吁苏联最高苏维埃修改苏联宪法允许多党制?)。



关于干涉立法和吁请行政司法赦免的区别, 本蟀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是根据其宪法规定、公民意愿(在中国至少是理论上如此)通过复杂程序而进行的,有其特别的严肃性,外界干涉影响的余地很小。而一个国家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运作有一个酌情处理权(discretionary power)。美国也是一样:州长可以赦免死囚,司法部长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起诉。向某国政府呼吁,依据的是道义力量,恳求他们行使酌情处理权(例如对苏联,当时的信息是“我们不要求你们改变苏联宪法允许多党制,只求你们放了萨哈洛夫”)。通俗地说,就是请长官行个好,而不是依据法律力量。网上就不锈钢老鼠事件向中国政府领导人发出的公开信就是后一种情况,从道义上说是有理有据的。



三、收信人为人大代表是否妥当?



先问一个傻问题:住在纽约州的美国公民会向德克萨斯州的国会议员请愿吗?



美国的国会议员是由各州按地理分布选出的,对本选区选民负责。其选区内的公民如果有什么事情需要在国会讨论,就会找其选区的议员。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是按地理概念推选出来的。虽然法律上可能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做法是人大代表对本选区内的选民负责,至少是对本省、市、自治区的选民负责,在开人大会议时,尤为如此。记得当年在北京教书时,大学只有一条简易公路和市区连接,一有风雨,行人苦不堪言。后来,学校以及附近居民区的人们联名给本校一位北京市人大代表上书,他身负选民重托去交涉,北京市政府居然就花钱修好了这条路。



由此想到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收信人的问题。记得一开始是写给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后来,不知怎么的就改成写给人大代表了。如果本蟀上面所说的做法在国内的确存在,那么就产生这样两个问题:签字人的选区何在?假设签名者是中国公民,如果要请人大代表呼吁的话,也应当找自己选区的人大代表。相信已经或准备签字的网友们大都是在美国,离开自己在国内的选区有不少年头,恐怕连自己选区里谁是人大代表都不知道了吧?如果按选区找自己原来选区的人大代表请愿,这封呼吁书可能要分开好多份,例如甲某来自北京,乙某来自天津,丙某来自上海,丁某来自广州,就可能要分别签署四份不同的呼吁书,分别递交给各自选区----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黄埔区?)、广州市(天河区?)的人大代表。大家想想,再国内听说过江苏南通市公民吁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修改江苏省某项法规的事情吗?如果在海外光签署一份呼吁书,递给哪位人大代表呢?哪位人大代表又接受呢?接受了又怎么提出议案呢?提出议案后又怎么向签字人汇报呢?



所以,本蟀认为签署呼吁书吁请人大代表修改中国法律的行动只有对那些仍在国内的中国公民适用。在国外的海外华人(无论是否已经加入外籍)这样吁请人大改法可能不妥。最好直接就具体事件(如释放某人)向中国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呼吁。



顺便向非文人、随便、不争论、xx、Novell等网友就本蟀帖子的评论表示感谢。拙文若有谬误之处,还望网友不吝指出。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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