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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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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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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呼吁信》的综合评论(前帖综合修改版)
--
Anonymous
- (5022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10:15
(268 reads)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为修改的法理依据
(57 reads)
时间:
2003-1-16 周四, 上午1:24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蟋蟀先生指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仍没有被人大批准,不具法律效力,是正确的。但不具法律效力不等于不能做为修改的法理依据。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四年三个月,虽然人大仍没有批准通过,但是中国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已经承认其公约的合理性。人大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应就国内法与公约相抵触的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国内法,或提出保留条款。做了这样的调整之后,才能批准此公约。其原因是,如果在人大先批准公约,然后才依据公约提修改案,则在批准公约和国内法修改案得到通过之前的这段时期,出现两个法的矛盾。这种矛盾是立法时间选择不对造成,作为立法机构,这样的低级错误是不该发生的。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调整修改国内法的正确时间是在政府签署后人大批准前。因此,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呼吁修改国内法也合乎法理。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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