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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文人先生的《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说几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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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钉子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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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非文人先生的《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说几句
不锈钉子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法条其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是两宗罪,即: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说说“煽动国家政权罪”吧,这也与老非提出的修改有关。
煽动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此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推翻社会主义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无中生有,制造、散布乱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谣言,混淆公众视听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它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之外的方式,如:邮寄宣传品、匿名信,散发、张贴传单,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煽动的具体形式很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产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即遂。
蟋蟀先生指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很有道理,此条约只能参考不能做为修改的法理依据。
关于法律程序的修改,刑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只有全国人大代表会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人大代表联名,才可以向全国人大会提出议案。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会议期间接受来至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大常委委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当然,呼吁信不是议案可以随时写。
最后说几句网友们讨论法律问题时,请注意一个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性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国的宪法中的“人民”与“公民”不是等同的意义。“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含。
它们的区别是:第一、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第二、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要广泛一些。公民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所以,有人把自已说成是人民中的一员是错误的表述。
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不仅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在平等原则上的含义也有所不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因此,我国宪法中的立法不包括立法平等,它只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立法上,广大人民对敌对分子是不能讲平等的。我国宪法中的“公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在肯定了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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