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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非文人先生的《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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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非文人先生的《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说几句   
所跟贴 就非文人先生的《给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说几句 -- Anonymous - (2628 Byte) 2003-1-13 周一, 下午7:50 (26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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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蟋蟀法律观点错误,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更违反法律的基本定义,并请法律人士澄清 (56 reads)      时间: 2003-1-14 周二, 上午2:3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文中你提到:蟋蟀先生指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此说法错误,按照国际法观点,国际条约和规则高于国家法律.国家代表人民签定国际条约就需要遵守,否则就没有必要签定国际条约.国际法的约束力高于国家法是国际法律的准则.如果一个国际在签定任何一个国际条约之前有异议,均可以提出保留条款,而没有提出保留条款签定的国际条约都要遵守.



中国一直以国家法律高于国际法为借口,这是一种藐视国际法,没有法治观念的无赖态度.也是对国际会的极大不尊重.是国家违背诚信的做法.



任何未著名保留条款而公然违背国际条约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国家诚信的丧失.



国家宪法与国际法有冲突是该国自己的问题,因为自己本身的问题不能用以作为损害别人利益的借口.在签定国际条约之前,签约国应该充分了解本国的法律,并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签定或保留部分条款.但一旦签定国际条约,就应视为认同国际条约的内容,并受该条约的制约.



举个简单的事务性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定某合同,当出现纠纷时,A公司不能因为本公司内部规定不允许而违反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否认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实践上,A公司的司法诉讼都不可能以本公司内部问题而拒绝执行与B公司签定的合约.



中国签定的WTO协议,也正是这个问题,目前大陆否认WTO协议有约束力,这是无赖的做法,也是国家诚信丧失的表现.



上文提到的"蟋蟀先生的观点"是极为错误,是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歪曲,甚至是无知.



本人并非法律专家,但本人表述的观点是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准则,也是美国中学生教育课中的最基本教育..蟋蟀先生身为律师,或美国执业律师而出现这样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不是无知或欺骗,就是恶意的误导和歪曲.所以在此,我人为非常有必要请本坛有关法律界的人士进行进一步的澄清.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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