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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陈纳德极其飞虎队充其量就相当于华尔的洋枪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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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纳德极其飞虎队充其量就相当于华尔的洋枪队而已   
所跟贴 看来美军确是招鸡,但曹秀英冤 -- Anonymous - (10534 Byte) 2002-10-21 周一, 上午7:04 (20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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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来一篇 (159 reads)      时间: 2002-10-21 周一, 上午7:0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汉口景明大楼事件真相



武文士



曾经轰动全国、举世皆谅的汉口景明大楼事件,是武汉解放

前,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欺辱中华民族的一页历史罪证。事情虽

己过去30多年;而武汉人民每 提及,无不疾首痛心。但对当时

的事实真相,则未知其详。现就搜集和采访的部分资料综合整理

如下。



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悬



中国人民经历了八年浴血奋战,赢来了民族抗日战争的伟大

胜利。备受战祸摧残的各族人民,无不企望从此过一段和平宁静

的日子,休养生息,里建家园。可是,前门驱狼,后门进虎,美

帝国主义的侵略鹰爪代替了日本帝国主义的铁骑。一场由美帝出

钱出枪、蒋介石出入当炮灰的、大规模的反人民内战,又于1946

年夏天全面地开始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他的地

位,并未改变。表面上,各大城市的外国租界撤销了,而实际上

的租界却更为扩大。在武汉,历来没有美国租界。可是,在武汉

的美国人在有租界期间.他们可以不受租界界限限制,任意地在

英租界、法租界甚至“华界”开银行、设洋行、办教堂、立学校

……而毫无顾忌。特别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美国势力汹涌而来,

中国不仅成了美国剩余物资的倾销市场,美国生活方式更是泛滥
成灾。武汉街头,美国军人酗酒闹事,美国吉普车祸伤入等光怪

陆离的现象,层出不穷。美军掳辱中国妇女的罪行,亦时有所闻。

就是以所谓侨民身份出现的美国商人、传教师或外交官员,也在

“正人君子”的面纱下,和美国军人一道,进行种种卑鄙无耻的罪

恶勾当。



1948年,正是国民党反动政权面临崩溃、极力企求美援,疯

狂挣扎的垂死阶段。这一年里,首先是,1月间北平发生了美军强

奸北京大学女学生沈崇事件,在国民党当局屈辱媚外的政治压力

下,不了了之。可是一波未乎,一波又起:8月7日,汉口又发生

了美国人集体强奸、轮奸中国妇女的“景明大楼事件”。



景明大楼当时是个什么场所



景明大楼在汉口都阳街49号(今为53号),原来是英商景明

洋行,在租界时期,有英国巡捕守门,除了买办之流的中国人, ’

般中国人是不易进去的。1927年,中国收回了英租界,将英租界

改称“汉口市第三特别区”(借称“特三区”)。在行政体系上,属

国民政府外交部和汉口市政府双重领导。另由一部分英国侨民和

中国买办、巨商出面,组织了一个董事会,实际是与国民党特三

区待派员勾结一气、仰承英国领事鼻息、助封为虐的英国帮凶集

团。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景明大楼成了一座公寓,住在里面的有

英国人、美国人、犹太人,而以美国人居多。美国空军有个临时

招待所就设在这里。因此,这里的美军吉普往来不断,每到夜间,

附近居民经常看到美军挟着中国妇女进进出出的种种丑态,无不

义愤垣鹰。但是尽人皆知,美国人当时是国民党的太上皇,得罪

不起,也只好看在眼里,恨在心上罢了。





事件发生前的预谋活动



在事件发生前半个月  1948年7月22日,住在景明大楼

五楼的美半公司汉口分公司大班(即副经理)利富伙同美国空军

军官乔治·林肯,把先后曾在天星歌厅和江汉歌厅搞乐队的菲律

宾人赛拉芬(又名西来宾)找去,经过密商,决定由赛拉芬负责,

在利富住处组织一场舞会,除乐队伴奏外,并要他代邀中国妇女

参加,一是伴舞,二是伴宿,不许中国男人参加。他们还告诉赛

拉芬,组织舞会的名义是为即将离职离汉的利富饯行。所以准备

用西餐和最好的酒烟招待,还有汽车接送。但对邀约的妇女,只

说是为某中国富商做寿,跳舞庆祝。利富当即给了赛拉芬一笔筹

备费和几十张印好的粉红色纸画(横折的):正中绘有裸体女人的

妖冶形象,画旁两行英文,一是“酒与女人”,一是“快乐”,作

为邀约到会妇女的请柬。



赛拉芬是当时汉口菲律宾侨民的头领。因为菲律宾长期是美

国的殖民地,虽然菲律宾已经独立,但利富与赛拉芬的关系仍很

密切,加上又有利可图,赛拉芬就唯命是从了。



在这之前,武汉国民党政府已经宣布禁舞,只允许歌厅活动。

可是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地下舞厅,却非常活跃。赛拉芬抓住这个

时机,曾于7月4日以庆祝菲律宾独立节为名,在汉口胜利街德

朗饭店组织过一次舞会。几天后,又在江汉歌厅搞了一场,吸引

了大量舞迷,获利不少。因而包办舞会也成了赛拉芬的生财之道。



承包舞会,特别是邀约中国妇女伴舞.仅凭赛拉芬自己是办

不到的。他有一个班底,这里面的主要组织者是与赛拉芬同事的

菲箔乐师克劳兹和他的中国饼妇章月明。这次,赛拉芬从他领得

的筹备费中拿出15美元交给章月明,作为邀约户国妇女的活动费

用。章月明一面自己出马,一面交给江汉歌厅茶房领班场玉腮5元

银元和1500万元法币,请杨代约女伴。并告以利富的要求:伴舞

的越多越好;凡是参加的女伴,还另有报酬。于是杨五放大肆活

动起来,先找到江汉歌厅歌女熊洁、莎莉、现欲,除她们本人外,

并要她们去广泛发动,后又倍同江汉歌厅茶房刘宝山,到处找人。



当时,有个名叫曹秀英的舞女,年纪较大,姿色也差,长期

处于生意清淡的落泊状态,加以禁舞之后,生活相当困难。当杨

玉赖、刘宝山请她代约舞伴时,首先给她4元银元;因而曹秀英

欣然应命,不仅邀集了他同屋(汉口三教街巴公房子)的家庭妇

女张大太(谭佳英)、杨太大、黄如意;而且又与赛拉芬的中国饼

妇谭碧珍一道,还有她自己的女儿曹志兰等十多人参加。在当天

到会的30多名中国妇女中,年龄最大的是曹秀英,32岁。年龄最

小的是曹志兰,才15岁。其他妇女大都是20岁上下。她们有的

是应邀去的,也有的是随被邀者同去“赶场合”、“过舞蒲”的。这

是当时的一种社会风气。尤其这次舞会打的幌子是为某巨商举行

祝寿舞会,似乎名正言顺,因而陷入这场骗奸圈套的妇女,比组

织者原来邀约的更多,更符合预谋犯“越多越好”的意图了。



8月7日这天是星期六,正是西方生活方式的所谓“周末”。景

明大楼事件的主谋者按照预定部署.先将集合在一元路坤厚里18

号菲籍乐师克劳兹家里的乐队人员接走;天黑后,再派汽车把预

先约定的一部分中国妇女,从三教街美宜踌西餐馆接到景明大楼。



参加舞会的“女宾”陆续到达景明大楼时,美军人员和所谓

旅汉外侨,已有20多人在场。其中,多数是美军,其余是所谓美

籍和英籍侨民,美籍的有美罕公司汉口分公司副大班利富,美手

分公司职员陆惠人、佛兰克、史塔司博,传教师何佛鲁,基督教

青年会干事狄尔顿,以及李斑、卡尔顿、格鲁、卡来尔等;英籍

的,有传教师袁光明,江汉关水上视察赫达生,汉口协和医院救

护员汤普生等。在美国军人中,有个名叫乔治-林肯的,是个空

军少将,常在景明大楼,当时是以“主人”姿态出现的。无疑是

这次事件的主犯之一。



舞会开始之前,组织者给每个女宾胸前挂上一小块木质花牌,

大家不知何物,仔细一看,是一张两性报亵彩色淫画。谁也没有

吭声,只是吃西餐。



9时半,利富的仆役刘忠泉将电梯上锁,舞会旋即开姑,在阵

阵加紧的乐曲声中,人多舞急,加上酒气缭绕,烟雾弥漫,洋人

们丑态逐渐显露,有的强吻女伴,有的掐腰摸身,因此有的妇女

借口上厕所溜走,有的不辞而别。负责邀约舞伴的章月明亦于此

时俏悄离去;但洋人兽性更为猖撅,一名美军军官竞将曹秀英当

众搂起,随即按倒在地,将曹的内衣、短裤扯破。此时突然电灯

熄灭,乐队人员溜走,妇女纷纷寻路逃跑,呼叫之声不绝。曹秀

英拼命狰扎,才从后楼太平梯跑筋。



关于那时中国妇女惨道帝国主义分子糟蹋、污辱的详细情节,

因受害者当时已陷入神志昏迷状态,不及夯顾。再则羞于珐辱,言

之痛心,不忍重提,所以也勿须尽述。





消息传开舆论哗然



正是兽行疯狂的8月7日深夜12时许,侥幸逃出虎口的巧巧

(歌女)找到未及逃出的莎莉家里,同莎莉的母亲一道,将她经历

的情况告知汉口市保安警察总队分队长方向,由方向转报部阳街

管段的汉口市警察局六分局,再由该局局长苏天纯请示市警察局

局长任建鹏后,派分局巡官马步云带了几名警察前去侦察。



马步云等到达景明大楼,但却遭到洋人阻拦,不准上楼。又

是几次反复请示、联系,侦查人员才上到五楼。这时已是8口凌

晨3时许了,现场上仅剽利富和乔治’林肯,二人强作镇静,始

终不吐实情;只说是一场“送行舞会”已经结束。而他们那幅兽

性刚过的神情以及地上和沙发上的衣裤碎片、遍地烟蒂、画脾等

等也正说明一场混乱刚日0过去,他们还未及收捡整理。警察局的

侦查人员什么也不敢说,只有快快而归。



8月8日,汉口的一家晚报首先把这个事件公开报道出来,全

国各报社驻汉记者也就此向全国各地报道了这条新闻;顿时消息

全面传开。从8月9日起,武汉十多家大小报纸接连不断地发消

息,写评论。武汉的街头巷尾、茶楼酒馆,几乎人人议论,无不

哗然。全国人民群众和广大海外侨胞更是怒火万丈,纷纷发来函

电,一致谴责帝国主义,要求国民党政府当机立断,严惩罪犯,维

护国体。甚至远在北欧荷兰望加锡的华侨小学学生周海利等,还

直接写信给国民党汉口市政府提出抗议,要求惩凶。



有一名叫王桂兰的家庭妇女,在写给《新湖北日报》的一封

抗议信中这样写道:“当我得知……集体奸污被邀约参加的舞伴之

后,全身都被怒火燃烧起来了2……我们不得不提出反侮辱的严

重抗议,要他们知道,中国还是中国,汉口还是中国人的汉口[我

们要求政府当局给予妇女应有的保障,彻底迫查真正的主犯者。必

须给予真正的主犯者以最严厉的处分,来洗雪被侮害者的仇恨。”

痛切陈词,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正义之声。





仆从主愚 自欺欺人



大地怒火滚该,全国舆论翻膀。从事件发生起,接连一个多

月里,报纸上人民呼声蜂起;而国民党政府却一直沉默,生怕事

态扩大.影响了“中美邦交”。一面暗中派人向新闻界疏通,希望

“顾全大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面传讯几个中国从犯和受

害者,应付门面,嫁祸于人。



至于真正的主犯  利富和菲籍乐师赛拉芬,早已在事件揭

露后不久逃往香港。而美军人员和所谓美、英侨民那伙禽兽不如

的强奸犯,则一直坦远法外。甚至重要组织者之一的菲籍乐师克

劳兹,仍然安居武汉,谁也不曾过问。其理由,无非因为他们都

有国民党政府赋与的“特权”而已。



更可恶的是,强奸犯陆惠人(美手公司职员)竞反咬一日,于

8月12日写信给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长任建鹏,说什么;“该项舞

会全系私人性质。惟查自8月9日至8月13日汉口华文报道所载

各节,核与事实不得。是否因到会之舞女与邀请被等参加之乐队

领袖之间,对于付给之舞资发生问题,致使舞女方面因而在外报

告失实耶。”不仅推卸罪责,而且如此大口大气,俨然“太上皇”

下达旨意 般!



在紧锣密鼓的社会压力之下,国民党汉口市参议会,也只是

出面走一番过场,于8月25日,以“为景明大楼跳舞强奸案请彻

查严办并禁止假借任何名义举行舞会由”给汉口市政府去了一纸

公函;整整过了20天,汉口市政府就将汉口市营察局的一份《侦

察报告》复转参议会,搪塞了事。这就是所谓“民意机关”对这

一事件的关心。



国民党中央对这一事件的态度,最初是置苦阁闻,以后也是

慑于舆论谴责,只得由内政部对汉口市政府下了一个“查复”的

指示。后又由外交部和国民党政府监察院、国防部监察局派人到

武汉作了一次所谓的调查。不少新闻记者为此曾询问监察院监察

委员孙玉琳,孙的答复是“汉口发生之集体强奸事件,目前以F

监察院职权所应过问。”推得一千二净。外交部的官员更是根本不

作答复,



作为主办这一案件的国民党政法权力机关的汉口市警察局局

长任建鹏说:“被害者既不愿出面,本局亦不便捕风捉影,擅传被

告人。”该局刑事科长段天元则说:“无论集体奸淫有其事或无其

事,第一必要被害人出面作证,方可给犯罪有的惩罚,没有被害

人出面,则此案对外籍人不能依刑法予以治罪。”汉口地方法院旨

席检察官郑大伦还这样对新闻记者说:“被害人谭桂英等均不愿告

诉,而加害人究系何人,亦不能指控明白,无从查讯。”如此种种

欺人自欺之谈,正如汉口《正义报》在一则报道中说的:“政府当

局为了伯事情闹僵闹大,妨害邦交,一直就本大事化小、小事化

无的原则在处理这案件。”





敷衍了事 民愤不平



这一喧嚣全国的事件,究竞怎样了结呢?国民党汉口市地方

法院延至1949年4月1日作出了“判决”。如此大事,就此了了。

《判决书》的主文是这样写的;



“章月明、杨玉殿、刘宝山、曹秀英、章继宾等共同意图营利,

引诱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章月明、杨玉赎各处有期徒刑三年,姓

令公权三年;刘宝山、曹秀英、章继宾各处有期徒刑一年,镇夺

公权一手。”



《侦察报告》是“内部文件”,不公开的。《判决书》是官祥文

章,公诸于世。两者作用不同,口径也是两样。因此,就以“报

告”中大大打了折扣的内容,对照《判决书》所列种种,的确破

绽百出,矛盾重重。但“报告”毕竟还有某些真实情节,“判决”

则纯屑欺骗,只是抓住中国人“图利”这一点大做文章,应付一

下舆情而己。



可是这两个各具特点的“文件”,却有三个共同性的“妙用”:

一是用“妨害风化”四宇笼统地概括了骇人听闻的集体强奸轮奸

罪行*:是对所有罪行昭彰的美军和外侨强奸犯 ’概不予追究;三

是把这伙强奸轮奸犯的兽行说成是因为“受此诱惑”,“因语言隔

阂,一时失去理智”所以“促二三妇女入室”等等‘无不是极力

为帝国主义犯罪分子制造遁词,开脱罪责。总之,“报告”也罢,

“判决”也罢,同居一个实质:文过饰非,丧权辱国。



当如此“判决”一旦宣布,顿时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

愤慨,全国舆论纷纷抗议,公开指责。在宣判的第二天,汉口

《新湖北日报》新闻报道的标题是:《洋犯人一定了之,辱国案草

草终场》,并在一则短评中说:“难道洋大人强奸了中国女人,却

让中国男人坐牢是我们的‘国体’吗?如此维护国体’究是维

护的哪一国?法官执法,必有所据,小百姓愚昧,尚盼明教。”可

以说,这就是当时武汉人民对这一重大辱国事件的客观评价。



(写于1980年)





录自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六卷

(社会民俗)》(1999年8月第1版)第369-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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