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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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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所跟贴 我对RE与版主14之争的裁决 -- Anonymous - (2582 Byte) 2002-10-12 周六, 上午8:50 (45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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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寒女士且慢,你的裁决理由是自相矛盾的,请看: (237 reads)      时间: 2002-10-12 周六, 上午11:1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针对被告的提出的两条坛规根据,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

2、揭网人其他隐私;



你首先使用了被告有关“网人”是芦笛为“假设”不能成立的原则否定了第二条理由,而不再讨论是否“揭隐私”的问题。但却不用否定“假设”的原则同样衡量第一条理由,而去讨论是否使用了“任何攻击性语言”的问题。



即使两条坛规在结构上是一样的,每条都是由两个必要(而非充要)条件组成,即一个为“犯规种类”--“任何攻击性语言”或“揭隐私”,第二个为施加对象--网人。如果认定“网人”条件对第一条理由不成立,同理也对第二条理由不成立。如果认定“网人”条件对第二条理由不是必要条件,那么它对第一条理由也不应该成为必要条件。可见寒女士对两条理由的判断根据是自相矛盾的。



因此本席建议寒女士重新考虑自己的裁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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