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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胡安平先生几个“赖昌星之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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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胡安平先生几个“赖昌星之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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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胡安平先生几个“赖昌星之争”的问题
(426 reads)
时间:
2002-9-23 周一, 上午1:0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古过去就说过对“赖昌星问题”不感兴趣,因此也只注意收集一些与民运史相关的论争资料。大郎突然提出要老古就此表态作答,老古也只好恶补,临时贩些资料对付。有意思的是,老古倒因此查到一些与胡安宁先生相关的文字,其中有一篇章雨文章〈对“赖昌星问题”争论的初步看法──《对远华案赖昌星问题的几点声明》质疑〉尤为有趣。
据老古所收集的民运资料,这位章先生曾担任过“民阵”的理、监事,想来也与大郎有过来往。据他声称:“此文的初稿和改定稿曾分别直接传给《声明》的两位签署人,希望能就笔者的意见私下交流讨论,他们的回函以及其他人就《声明》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至今都没有回答此文中提出的疑问,一位签署人表示‘你们如认为需要,也可公开发表。因时间太忙,难以一一回答,有些问题可能在一些文章中解释。 ’ ”老古对此说有点难以理解,因此就此向大郎请教几个问题:
1.阁下也是《声明》的签署人,不知是否也在章先生曾想私下交流讨论的两人之中?
2.老古计算了一下,章先生的质疑一共有12个问题,阁下等5位都是民运中的辩论高手,照说不应“难以一一回答”,即使时间太忙,平均每人也不到两个半问题。老古有点怀疑其真实性,不知事实如何?
此外,无论阁下等是否回答过章先生的问题,老古没能查到,也有兴趣知道答案。现将12个问题摘录如下:
1.众所周知的是,“中国反对派”在任何问题上都是众说纷纭,哪怕是经常使人“误视”,也不存在以“一个声音”作为“整体立场和态度”的问题,“赖昌星问题”又怎么可能例外呢?
2.《声明》以“不能只有一个声音”“被误视为中国反对派的整体立场和态度”为由,是否可归为“无视事实,毫无根据”呢?
3.此案已被处死的几名同案犯,无疑是赖昌星罪嫌的重大甚至关键人证,现在当局有意造成死无对证,难道就不是怀疑此案中会出现“冤假错”的事实和根据?
4.对当局办案采取如此不容置疑的态度,怎么倒成了“反对派”的“原则立场”呢?
5.《声明》推测赖昌星“是触犯中华民国和香港法律的间谍嫌犯”,未免画蛇添足,既无任何当局刑事追究,何“嫌”何“犯”之有?
6.民运反对派是否有必要顺应当局对“反贪”个案的舆论宣传,并认同其“窃珠者贼,窃国者侯”的“反贪”立场和标准呢?
7.根据当局有关报导,赖昌星无非是涉嫌走私香烟等消费品和贿赂专制当局各级官员等经济犯罪而已,并没有犯下什么伤天害理、谋财害命一类大罪,《声明》凭什么断言他属于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以至“痛恨”之列呢?
8.赖昌星涉嫌作为“远华案”主犯的个人腐败行为,比起专制当局各级官员的“制度性腐败”责任,实在难以相提并论,“中国民主运动”怎么能以对赖昌星个案的态度来划分是否“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的立场问题呢?
9.《声明》将“其他任何人”与“中共当局”在“包庇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企图”方面相提并论,难道是“中国民主运动”应有的“原则立场”吗?
10.《声明》又有什么根据暗示“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属于这种“其他任何人”呢?
11.但最令人奇怪的是,《声明》所反对的“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的认识和态度”,又如何能归结为在道义上“无视全体受迫害异议人士的感情,企图为那些助纣为虐的人及其罪行辩白,向其伸出援手,是直接伤害整个中国反对运动的行为”的动机和立场问题呢?
12.其中的“全体”和“整个”,是否太过夸张,才真可归为“无视事实,毫无根据”呢?
还望大郎能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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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雨评伍凡:魏京生等“海外民运”介入赖昌星案的严重后果
[博讯论坛] 完全是文不对题。文中引了几个人的论点进行批判,即使都能上纲上线,却未涉及魏京生的丝毫言行,与魏何关?按照这种逻辑,把标题上的“魏京生”改成任何一个自己想毁谤的人名,也可以照登不误了。
而且,伍凡注明是一年多以前的文章,怎么也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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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赖昌星问题”争论的初步看法──《对远华案赖昌星问题的几点声明》质疑
【博讯9月21日消息】 对“远华案”嫌犯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政治庇护,海外的中国反对派人士有不同的认识和态度,本来是很正常的;是否应该和如何利用这一个案来与中共专制当局作斗争,本来属于政治策略问题,也应该有很大的讨论余地。刘青、胡平、胡安宁、唐伯桥、徐水良五人联名发表的《对远华案赖昌星问题的几点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却以“原则立场”为由,小题大作,上纲上线,对“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随意诛心,恐属不智之举。这里先就《声明》的行文质疑如下:
一、《声明》称:“有中国反对派人士支持帮助赖昌星的申请,引起强烈反应和纷纷议论。显然,那只是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的认识和态度。对于这一是非清楚明确的问题,不能只有一个声音,使这个声音被误视为中国反对派的整体立场和态度。”
此说很含糊,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是,“中国反对派”在任何问题上都是众说纷纭,哪怕是经常使人“误视”,也不存在以“一个声音”作为“整体立场和态度”的问题,“赖昌星问题”又怎么可能例外呢?事实上,对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是“只有一个声音”,当过此案证人的魏京生、阮铭等人的“声音”本来就不一致,而《声明》签署人中的唐伯桥、胡平等也早已多次公开发出不同“声音”。《声明》以“不能只有一个声音”“被误视为中国反对派的整体立场和态度”为由,是否可归为“无视事实,毫无根据”呢? (博讯boxun.com)
二、《声明》称:“1、远华案是中共专制腐败有代表性的大案。无论从已经揭发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还是赖昌星本人的辩解,这是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确凿无疑,而且赖昌星是此案的重大嫌犯。同时,如果赖昌星自述属实,他还是触犯中华民国和香港法律的间谍嫌犯。冤假错案的说法,无视事实,毫无根据。”
“远华案”同样也是中共专制当局一手操办的“大案”。中共当局没有司法公正的信誉,在各个领域里一直都不断制造“冤假错案”。即使“赖昌星是此案的重大嫌犯”“确凿无疑”,也难以断言“冤假错案的说法,无视事实,毫无根据”。例如,此案已被处死的几名同案犯,无疑是赖昌星罪嫌的重大甚至关键人证,现在当局有意造成死无对证,难道就不是怀疑此案中会出现“冤假错”的事实和根据?对当局办案采取如此不容置疑的态度,怎么倒成了“反对派”的“原则立场”呢?此外,《声明》推测赖昌星“是触犯中华民国和香港法律的间谍嫌犯”,未免画蛇添足,既无任何当局刑事追究,何“嫌”何“犯”之有?
三、《声明》称:“2、中国民主运动以实现民主政治为目标,以反对专制腐败为己任。贪污、行贿和受贿,为任何时代,任何体制,任何国家所不容,更为当前深受其害的中国人民所痛恨。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揭露和反对专制腐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反对中共当局和其他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包庇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企图。”
“中国民主运动以实现民主政治为目标”,重在揭露和反对专制当局的“制度性腐败”尤其是政治腐败,而不在制裁腐败的个人。这也是民主运动与专制当局“反贪”立场的根本差别。制裁各种罪犯尤其经济犯个案,是司法当局的事;民运反对派或异议人士──尤其是自己也被当局视为非法或犯法的人,根本没有必要去公开声明支持专制当局的任何做法,或表明与采取不同策略的反对派人士划清界限的立场。专制体制下的“贪污、行贿和受贿”,当然也危害专制当局,也为其所不容,也为受其宣传影响的人民所痛恨,但是,民运反对派是否有必要顺应当局对“反贪”个案的舆论宣传,并认同其“窃珠者贼,窃国者侯”的“反贪”立场和标准呢?根据当局有关报导,赖昌星无非是涉嫌走私香烟等消费品和贿赂专制当局各级官员等经济犯罪而已,并没有犯下什么伤天害理、谋财害命一类大罪,《声明》凭什么断言他属于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以至“痛恨”之列呢?赖昌星涉嫌作为“远华案”主犯的个人腐败行为,比起专制当局各级官员的“制度性腐败”责任,实在难以相提并论,“中国民主运动”怎么能以对赖昌星个案的态度来划分是否“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的立场问题呢?《声明》将“其他任何人”与“中共当局”在“包庇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企图”方面相提并论,难道是“中国民主运动”应有的“原则立场”吗?《声明》又有什么根据暗示“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属于这种“其他任何人”呢?
四、《声明》称:“4、中国民主运动长期遭到中共专制当局的严厉打压,无数民主志士遭当局迫害。而打压与迫害民运与民主志士的直接执行者,是国安公安等特情机构。因此,那些被国安公安收买、为他们破坏自由民主事业,包括破坏台湾和香港自由民主事业的人,理应遭到唾弃。未来民主中国建立后,理应对他们的专制及腐败罪行进行法律追诉。无视全体受迫害异议人士的感情,企图为那些助纣为虐的人及其罪行辩白,向其伸出援手,是直接伤害整个中国反对运动的行为。”
赖昌星是否属于“破坏自由民主事业,包括破坏台湾和香港自由民主事业的人”,是否罪不容恕,是否有必要借中共当局之手去惩罚,《声明》的证据和理由何在?本来倒不难就事论事地探讨清楚。但最令人奇怪的是,《声明》所反对的“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的认识和态度”,又如何能归结为在道义上“无视全体受迫害异议人士的感情,企图为那些助纣为虐的人及其罪行辩白,向其伸出援手,是直接伤害整个中国反对运动的行为”的动机和立场问题呢?其中的“全体”和“整个”,是否太过夸张,才真可归为“无视事实,毫无根据”呢?
在笔者看来,那些在主观或客观上“支持帮助赖昌星”的“中国反对派人士”,或有不同的认识或策略问题,但基本上都不属于“立场问题”,在此案上甚至更集中矛头揭露和反对中共专制当局。就事论事地对有关认识或策略提出质疑和批评,本来也都是正常的。实际上,笔者最初也更倾向于认同《声明》签署人中的唐伯桥、胡平等过去对此案发表的一些基本观点;笔者还认为,就政治策略而言,“反对派人士”利用此案的工作难度较大,可能得不偿失,容易被政治对手钻孔子,令受专制道德和法律标准影响的一般民众难以理解,更容易在被挑拨和煽动下失去许多民意支持。但是,知难而行也不一定就是策略错误,更不意味著就因此丧失了立场。
许多政治反对派人士重视民意取向,一般都避免过问那些不得人心的嫌犯或罪犯的人权和司法公正问题;而人权工作者和自由知识分子则不必顾忌这类政治策略上的利害关系。这本来就是两种不同的角色定位。尽管海外的多数“中国反对派人士”有从事政治反对运动的自觉,但实际力量和行动方式却更接近后一种角色,使一些人在思想方法和行动策略上往往角色不清。有些自我定位更倾向于政治活动的“中国反对派人士”,在此案中或许也有混淆这两种角色定位的问题,或许还有其它错误判断的问题。但是,《声明》这种几近“无限上纲”到动机和立场的文字,实在令人难以苟同,其影响与效果恐怕是更负面得多。(2001年8月7日初稿,8月17日改定)
附记:
此文的初稿和改定稿曾分别直接传给《声明》的两位签署人,希望能就笔者的意见私下交流讨论,他们的回函以及其他人就《声明》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至今都没有回答此文中提出的疑问,一位签署人表示“你们如认为需要,也可公开发表。因时间太忙,难以一一回答,有些问题可能在一些文章中解释。 ”笔者也就只好公开发表,以求其他有心人的解疑了。以下是笔者给那位签署人的回信。
×先生:
谢谢回信。这里附上一位朋友的建议,也可供您参考。
“我同意你的主要论点,并作如下建议:一、加强民运内部的沟通、讨论,力求在最多的方面达成共识,提出民运的共同主张。民运的内部份歧,力求在民运内部先行沟通、讨论。二、民运各组织、各成员对于所有的事项未必有、也未必需要“统一”的看法与立场。这种多元的认知,不是民运的“债务”,而是民运的“资产”。强求一致,完全没有需要。过份地上纲上线地揣测其它民运成员的动机,并以之攻击他们,有害民运的整体力量。健康的讨论应该以对手之行为、方案所会造成的社会后果作为讨论的课题。三、不得不公开攻击对手时,多少证据说多少话。”
其实,以上三条的基本精神早已被许多民运朋友视为起码的常识,您们公开声明的基本错失正是违背了这些常识,实在令人遗憾。至于有关赖案的细节或如何对待赖案问题,并不是主要问题所在,至少我一直是不大感兴趣的。
您在信中提到“你们”,也不知您以为还包括谁?我只是个人,也不认为我的文字可以代表其他人或“我们”。在此顺便附上我过去的一篇批评民运“内斗”的稿子,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章雨 _(博讯:自由发稿人) (博讯boxun.com)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209210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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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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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老是把二胡的名字混在一起,应为“胡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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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迷
- (0 Byte) 2002-9-23 周一, 上午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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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迷先生,古不谜教你(刘三姐儿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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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姐儿
- (1280 Byte) 2002-9-26 周四, 上午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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