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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曹长青:评美国被袭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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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长青:评美国被袭击事件   
所跟贴 曹长青:评美国被袭击事件 -- Anonymous - (214 Byte) 2001-11-22 周四, 上午2:38 (64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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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曹长青:言论自由有没有底线 (279 reads)      时间: 2001-11-22 周四, 上午2:4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言论自由有没有底线──评美国遭袭击事件之五



曹长青



  911事件后,美国有的报纸和电台由于评论失当而受到了惩罚,它是否

意味著在目前强烈的悲愤和爱国情绪中,美国式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

到了威胁?



  在全球191个国家中,美国应该说是言论和新闻最自由的国家,它主要

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私营体制。美国媒体除了像“美国之音”等非常特殊的电台之

外,其他基本都是民营的。例如美国现有的1509家日报,都不被政府拥有

,而是属于不同的私人报业集团。传播业的共识是:私营才可能独立,独

立才可能客观。最近布什政府撤销了“美国之音”台长的职务(因为该台

是由政府提供资金、其台长位置──像中央情报局长和联邦调查局长一样

──是属于由总统内阁任命的职务),但布什政府没有权力撤销任何一个

私营媒体的发行人和编辑记者的职务。美国媒体的私营性质,为新闻和言

论自由提供了体制上的条件。



  第二,宪法保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主要条款就是“国会不得立法

限制言论、新闻自由。”这条法案使国会无法通过任何损害言论和新闻自

由的法律。中国俗语说“无法无天”,没有“法”,就是没边的自由,最

大的自由。美国宪法极具权威性和稳定性,美国建国225年来,除了增加一

些修正案,宪法正文从没改动过。而修改宪法,需要联邦的参众两院和50

个州各自的参众两院四分之三多数议员通过,而这种要求是极为困难达到

的。(在过去的50年里,中国大陆的宪法改了7次;台湾的宪法从90年代以

来改了6次)。



  第三,判例法保护。由于媒体是私营的,所以政府无法用行政命令来

干预报导或评论,而只有像个人一样通过告到法院的方式来限制、或制裁

媒体。最通常的是告媒体泄密,或诽谤。但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泄密案

”和“诽谤案”时确立的判案原则,都有利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不同,它主要不是靠“成文法”,而是“案例法”

,即用判案时确立的原则作为以后同类案子的审理标准。



  对于政府来说,它最容易告媒体的是“泄密”。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

年裁决“美国国防部告《纽约时报》泄密”案中,确定了三原则:原告必

须提出,媒体报导给国家安全带来了“1,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

回的危险。”这个判决意味著,媒体获得国家机密,并把它发表,并不构

成泄密罪,而是要造成那三条后果,才可以定罪。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媒体对于所谓国家秘密的报导都很难被证明带来上述三种后果。因此,当

年美国国防部的控告失败。这三条原则从此保护了媒体报导不受政府以泄

密理由限制。



  对于个人来说,他们最容易告媒体的是“诽谤”。1964年美国最高法

院裁决阿拉巴马州的警察局长“沙利文(L.B.Sullivan)告《纽约时报》

诽谤”案时,确立了政府公职人员告媒体诽谤可以胜诉的“三原则”:原

告必须同时(!)提供三种“证据”:第一,报道内容失实;第二,当事

人名誉被损害;第三,媒体在报道前有“真实的恶意”和“故意疏忽”,

即媒体在明知报导内容是假的、不实的而故意刊出。当事人即使能拿出前

两个证据,却极为困难拿出第三个──媒体事先就有诽谤诬陷当事人的动

机的证据。在这样的标准下,官员状告媒体诽谤案几乎无法打赢。后来最

高法院又把这三原则延伸到“公众人物”,而且“公众人物”的定义范围

相当大,例如一个小镇上经常参与公益活动的退休警察告媒体“诽谤”,

结果法庭以他的名字上过两次社区小报,确定他为“公众人物”,结果因

他无法提出上述三种证据而败诉。还有一个女歌星的丈夫告“诽谤”败诉

,也因为他由于妻子的缘故上过报纸,被确定为“公众人物”。



  为什么“公众人物”就该遭“诽谤”而无法打赢诽谤官司?因为“公

众人物”本身就拥有对媒体讲话的机会,这是一种权力,对权力人物就必

须有制约。



  近年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南韩、菲律宾、印度、南非等国家

,都开始采用美国审理“诽谤案”的三原则,包括台湾,也历史性地在1999

年审理国民党投资事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泰英告香港《亚洲周刊》和该刊

特约记者陈婉莹诽谤一案时,援引这样的判案原则,裁决诽谤罪名不成立





  美国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保护新闻自由的方法,那就是最高法院提出

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的原则。而这一原则,迄今为止只有美国采用。



  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对于诽谤案来说极为重要。例如前台湾新党总统

候选人李敖告中学时的同学刘泰英“诽谤”,因刘泰英说,李敖上中学时

好花钱,还喜欢追女孩子。按台湾的法律,被告刘泰英必须拿出李敖确实

有过这种行为的证据,这点刘泰英显然很难做到,因中学时代已是近半个

世纪前了,即使有人仍记得,也不见得愿意出来作证,卷到官司里。而按

照美国的判案原则,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也就是说,必须由李敖提出他

中学时没有乱花钱,没有喜欢追女孩子的证据。而李敖提出这样的证据就

更不容易(因为证明做过什么事还有可能,而要证明没做过什么事极为困

难)。因此,如果李敖(作为原告)在美国打这种官司一定会败诉。美国

所以确立这样的判案原则,就是不要让政府官员、名人轻易打赢诽谤官司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



  911事件之后,虽然美国有专栏作家和脱口秀主持人由于言论不当而遭

到惩罚,但上述美国的这三种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基石都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并不存在美国式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受到威胁的问题。那么最近媒体

受惩罚的事件,是属于哪种性质的问题?



  美国三大电视之一ABC晚间脱口秀节目“政治不正确”的主持人比尔 

马哈尔(Bill Maher)在评论911事件时说,劫机撞毁世贸大楼的恐怖份子

不是胆小鬼,而从两千英里外向阿富汗恐怖份子基地扔飞弹的美国才是胆

小鬼。这种评论立即遭到电视观众的抗议,这个节目的主要广告商撤了广

告,转播ABC电视的很多地方电视台决定不再转播这个节目。马哈尔随后几

次公开道歉,表示评论失当,并把道歉声明发表在他节目的网站上。



  《德克萨斯太阳报》(The Texas City Sun)的专栏作家汤姆 卡廷

(Tom Gutting),在评论911事件时说布什总统当时“在美国上空打转,

像个做了恶梦而受惊吓的孩子,在床上寻求妈妈的保护。”该报收到许多

读者来信和电话抗议,广告商撤广告,导致报纸发行人在该报头版发表书

面道歉,并立刻解雇了这名专栏作家。俄勒冈州《每日信使报》(The Daily

Courier)的专栏作家丹 戈士瑞(Dan Guthrie)也由于批评布什总统在

911当天“躲在内布拉斯加”“是令人羞愧的”而遭解雇,该报同样登出了

向读者道歉的声明。



  但同样是严厉批评了布什总统在911当天没有立即返回白宫的《纽约时

报》专栏作家沙费尔(William Safire)和多德(Maureen Dowd)都没有

受到任何惩罚。而且沙费尔连写了两篇,文字远比上述那两位专栏作家的

批评更刻薄。



  《国家评论》(National Review)的女专栏作家安 寇特尔(Ann Coulter

)则由于在专栏里写了“我们应该进攻他们(伊斯兰)的国家,干掉他们

的领导人,把那里的人变成基督徒”而遭解雇。《国家评论》的主编为此

发表了长篇文章,指出这是寇特尔最糟糕的的言论,过了底线,令人厌恶

,简直到了垃圾的地步,这是一个写作者的失败。



  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原则,电视节目主持人和专栏作家当然有权评论

美国和总统,在他们平时的节目和评论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修理美国总

统、各界要人或批评美国的各种政策。在美国媒体的言论中,批评的声音

占了约九成,不仅根本不会因此受到来自政府或法律方面的惩罚,也受到

读者和观(听)众的欢迎。但像寇特尔那种极端言论在正常情况下,在公

开的媒体上几乎是见不到的。



  美国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机制,有一个最大的制约力量,那就是民意─

─通过市场效应来制约媒体,使这个力量最大的第四权也不可以滥用权力

。因为如果由于媒体的报道或评论失当而遭到广告商撤广告,或民众退报

的话,电视节目或报纸就无法办下去;一旦关门,则发出任何声音、行使

任何权力的机会就都没有了。这正是民意对新闻的一种监督方式,或者叫

市场对媒体的制约。



  总社曾在纽约的华文报纸《中报》的倒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89

年时美国的华文报纸主要是两家争雄:现仍出版的《世界日报》,和北京

资助的《中报》。当时《中报》的发行量已超过《世界日报》。但“64”

屠杀发生后,在全球媒体都谴责中共屠夫的时刻,《中报》的社论却是支

持“邓李杨”,结果广告商纷纷撤了广告,读者也拒买这家报纸,导致《

中报》连月严重亏损,最后破产关门。《中报》的倒闭,不是因为美国没

有言论自由,更不是因为美国政府限制新闻自由,而是民意通过市场效应

制约(惩罚)的结果。



  这次上述几家报刊的专栏作家遭解雇、电视主持人频频道歉,都不是

来自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压力,更不是来自法律规定,而完全是来自市

场机制的制约。市场的背后是民意,实际上是民意在制约媒体不得犯规,

要求它在重大事件时,和人类良知、人的基本情感保持在一个轨道上。



  而美国之音代理台长被撤职一事,则是另一类问题。美国之音和其他

美国独立的媒体性质不完全一样,它是美国政府出资支持的电台。按美国

法律规定,美国之音不得在美国国内播放,因为它在对外政策上反映的是

美国政府的观点,如果对内播放,则有政府对民众进行宣传之嫌。虽然在

新闻取舍和新闻价值判断上,美国之音坚持和其他独立媒体一样的原则,

但由于该台是由美国纳税人资助的,所以它的责任是向全世界报道美国人

的声音、美国社会和美国的价值。尤其是它的社论、言论按要求不得和美

国政府的现行对外政策相冲突,例如,布什政府对古巴实行经济制裁政策

,美国之音的社论就不可宣传取消这种制裁。



  在911事件发生后,近6,000平民被谋杀,全美国处于极为悲痛、敏感

的时刻,尤其是在布什总统国会演讲已誓言绝不和塔列班谈判,并准备军

事打击这个支持恐怖份子的邪恶政权之际,美国之音要播出对塔列班政权

头子的采访,从新闻处理上来看应该谨慎。而且国务院得知要播出这个访

问时表示了反对意见,但该台代理台长仍执意播出,这无论从新闻价值判

断上,还是从该台的所属关系上都表现出不明智。英国BBC引述专家评论说

,那个播出的访问,毫无新意,是塔列班政权头子在他控制的阿富汗电台

上每天都说的陈词滥调。昨天《华尔街日报》就此发表社论指出,布什政

府决定撤销美国之音代理台长的职务,正是为了让美国之音真正发出美国

的声音,同时批评这个由美国纳税人资助的电台,911后多次播出对恐怖组

织头子的采访,而不对这些恐怖份子做背景介绍,使美国之音近乎成了恐

怖份子的传声筒。这会给阿拉伯世界的听众造成困惑,到底美国的意图是

什么?



  那么按照这种逻辑,中国政府对它下属的新闻媒体的管制不也是理所

当然的吗?没错,中国政府的确有权管制它出资的媒体,但它根本性的错

误不是它管理自己属下的媒体,而是它完全禁止任何其他人办私营的媒体

,垄断了中国的全部新闻业,这就和美国政府完全不同了。美国政府不仅

完全不干预任何公民自由办报、办电台,而且美国政府的声音在法律的严

格限制下,不允许在美国播出,以免影响美国民众的思维。而中国政府和

阿拉伯世界的独裁政权一样,在不允许任何其他私营媒体存在、自由发出

声音的情况下,用完全在政府控制下的整个媒体机器向国人宣传政府的旨

意,这就性质完全不同了。



  美国媒体有非常清晰的左、右翼之分,但遇到新闻自由被限制的事情

,左、右翼总是打破理念分歧,团结一致,捍卫新闻自由。在台湾审理刘

泰英告《亚洲周刊》和陈婉莹诽谤一案中,美国左派的《纽约时报》和右

翼的《华尔街日报》等十多家著名报业公司及“保护记者协会”还组成“

法庭之友”,并连署了“答辩书”,为亚裔记者仗义执言。但这次对美国

之音代理台长被撤职、ABC晚间脱口秀节目被广告商杯葛、几个专栏作家被

解雇等事件,除了有报导和评论以外,尚没有任何一家美国媒体出面正式

抗议。而且一向最强烈支持新闻自由的美国“保护记者协会”主席对此发

表看法说,“这不是开玩笑的时候。”它说明,言论和新闻自由并不是完

全没有底线的,当越过道德底线和人类情感的承受能力时,就会制约和惩

罚的机制。



(10月4日于纽约)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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