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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淮夷之邀,写下我在美国当大陪审员的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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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月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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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大家都知道“绿卡持有者”与“美国公民”有一个重要区别:后者有选举权,
前者没有。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区别:公民有充任陪审员的义务。凡年满18岁,无犯
罪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当陪审员。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
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
没跑。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从罚款到被起诉不等。
由于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pool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
我的同事们便将被抽中当陪审员戏称为“中彩”。今年春天,我就“中彩”了。
“中”的还是“大彩”:充任大陪审团(Grand Jury)的陪审员。
收到区(county)最高法院的通知后,我仔细读了一遍,发现可以推迟一次。推迟方
法很简单,也无需提出推迟的理由,只需拨指定的电话号码,然后按照录音的指示,
将自己可以参加陪审团的日期由电话键盘输入就行了。于是,我将服务的日期推迟
至7月。7月中旬,法院通知寄到。这回可别想再赖了。在指定的那天,我一大早就
赶到区最高法院报到。
对于“大陪审团”我是一无所知。以前从报纸上看到一些轰动案件审判前检方组成
“大陪审团”听证云云,还以为大陪审团是专为这类大案组织的。 又记得O. J.
Simpson案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花了好长时间,以为大陪审团也是如此办理。 有趣的
是, 原来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Trial Jury)低, 我的同事们--全
是土生土长的老美--居然没有一个当过大陪审员。他们对它的了解跟我一样,一无所知。
几天前,同事们还纷纷给我出各种“馊主意”,传授给我一大堆如何“落选”的经
验,从“假装不懂英语”到”声称自己不可能做到100%客观”等等。到了“报到”
那天才知道,这些全不管用。法警把我们上百口子男女老少带进一间气象恢弘的大厅,
也就是法庭审判厅,陪审团召集人--法庭书记官(Court Clerk)把每个人轮流叫到他面前,
只问一句话:你当大陪审员的四周内雇主付不付工资?回答YES者当场“中选”,回答
NO者当场打发回家。退休人士和失业者每天由政府付$40。 幸亏我没听同事的“馊主意”:
声称不懂英语者必须当着全体候选陪审员的面接受法官提问。 要是发现有诈,罚洋$1,000,
外加一个犯罪记录!
“中选”之后,法官宣读有关大陪审员的法律条文,纪律等等, 大家宣誓服从。然
后,法官宣布陪审团的正副Foreperson三。 这也是电脑随机抽的,不想当的可以当场说
明。接着,我们就由法警带到各自的陪审团室,当天就开始听案子了。我们这个地
区大概是“犯罪高发区”吧,每月有一期大陪审团,每期3组。每组有一位法警负责
日常的行政安排,记录每人每天是否到场等等。
原来,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
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
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
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Forepersons和两位自愿担任的secretary. 听证时
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indicted, 但
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
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一个犯
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
审团这道程序。
我觉得陪审团成员的组成还是挺公平的。我们这组年龄从28岁到70多岁;职业有警
察,政府公务员,工程师,家庭主妇,清洁工,会计师,教师,退休人士等。种族方面,
白人是绝对的“少数民族”,23人里只有3位白人,其中还有一位是第一代爱尔兰移民。其
他包括亚裔,西裔,非洲裔,加勒比海地区等。总之,大家都属“芸芸众生”中极
普通的人。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正规的法律训练,换句话说,大家全是“法盲”。
一个月内,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范围很广,包括贩毒,拥有毒品,家庭暴力,盗
窃,抢劫,贩卖盗版CD/DVD,企图谋杀(Attempted murder),攻击等。 有些案子,我们
不得不看被害人受伤后血淋淋的照片,或者可怕的伤疤(设想一下:一道伤疤从头顶
到下巴, 把受害者的脸划成了两半, 够不够可怕?),让人心里直哆嗦。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
1。整个听证过程中对程序的一丝不苟,严格得几乎到了“宗教”程度。从检察官
进入陪审团室,开口说话之后,整个听证过程的每句话,包括陪审员提出的问题,都
由速记员记录下来,经整理成正式记录后送交法官审查。如有不符合程序之处,
即使陪审团已经通过的案子也将被自动撤销。同一个案子撤销之后,依法不能再起诉。
因此,每个案子,除了检察官对证人的提问内容不同外,程序是一模一样的。有时,
不够老练的检察官忘了问出纯属程序上的问题,后来想起来了,赶紧把证人再叫进
来补上。有位年轻的检察官把一个倒霉的证人叫进来3次。一周后,我们也老练了,检察官
要是忘了问某些程序上必须问的问题,连我们这些外行陪审员也能听出来, 直替他
/她干着急。
每个案子的听证都是如此这般:
检察官进来,先把写者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纸条交给Secretaries和forepersons,
然后转身 面对我们:“大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早上/下午好。我是副检察官
(Assistant District Anttoney) 某某某某. 今天我向你们提交一个新案件,题
目是‘某某州的人民对某某某,大陪审团号码是。。。现在,你们将听取证人某某某的证词。”
然后,检查官开门,招证人入内。证人(原告方面)进入证人席,面向foreperson, 宣誓。
顺便说一句,誓词共有7种之多,其中“标准誓词”有两种,一种最后有So help you God
愿上帝帮助你), 另一种则取消了这句,无神论者或者佛教徒可以要求以这条誓词宣誓。
副检察官开始提问。问题非常简短,回答必须简短,明白,具体,不可以转述第三者的话
(hear-say),也不可以猜想(spequlation). 还得“就事论事”, 不可东拉西扯与
事发之时无关的, 过去的事件。 比方说,当丈夫的暴打妻子, 然后企图说出过去
他们“曾有多少次争吵, 每次都是她挑起”之类,检察官就会立刻打断他的话, 叫他只谈
事发时的情况。检察官觉得证人的陈诉已经清楚了,便宣布不再提问,然后问我
们是否有问题。有的案子简单, 大家也就不问了。有的挺糊涂,大家就举手提问。
题问者必须走到副检察官和速记员旁边小声发问,由副检察官决定这个问题是否应该由证人回
答。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回答的话,就会对证人提出。有时候,副检察官还会问得更深入。
证人回答后, 副检察官要问提问者对证人的回答是否满意。
被告也可以要求向陪审团陈述。但是,被告陈述时必须由他的律师陪同。同时,被告作
证也就意味着放弃Right of Immunity, 他的证词可以被检方利用。因此,被告必须
宣誓两次,第一次是宣誓放弃Right of Immunity, 第二次才是“标准誓词”。被告
陈诉时,他的律师不得发言,只能小声给被告建议。有一个案子,被告被检察官逼问得
“体无完肤”,他的律师连叫"抗议!", 副检察官不理不睬,那律师也无可奈何。
所有证词听完后,ADA向我们宣布起诉罪名。宣读法律条文之前还得先宣读我们的判
断标准。 到这会儿,我才知道为什么美国法律条文为何如此之多。
且不说50个州的法律都不同, 首先,每项罪状都有不同程度/等级。 比方说,攻击
罪从一级到四级,每级程度不同,惩罚的程度当然也不同。
其次,每个关键性的词都得给出定义。比方说,攻击罪,先是“攻击罪”本身的定
义。然后,定义里的主要词如“攻击性武器”,“伤害”等又另有定义。比如,
“企图攻击罪”这“企图”一词就是一大段定义;每个不同的等级又是一大段定义。这些定
义每次都得读出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得耳朵快起茧了。这些定义都留了一定的“伸
缩性”,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情景解释。
各项罪名的定义宣布完了以后,副检察官问我们对这些条文是否有疑问。没有问题的话,
副检察官与速记员退出,隔音很好的门关紧,我们开始投票。
当然,投票之前我们通常要吵上一阵子。有的人某个细节没听清,有的人对整个事
情觉得不明不白。。。,有时整个吵成一锅粥,要劳foreman敲着桌子让大家静下来,
举手投票。 如果通过,秘书 用红笔在起诉的各项罪名上打上一个钩,那哥儿
们就算被indicted 了。投票之后,foreman按铃,副检察官进来拿走那张纸头,一个案子
就算听完了。
最麻烦的案子是,很明显两方都没说真话,又没有实在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而
我们得决定哪方的证词可信度较高。被告当然使尽浑身解数来影响我们的看法,我
们呢,有时真的不知该信哪方。到这时我们就真是吵得天翻地复。最后,当然影响
我们决定的因素每个人都不同,大家只能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决定了。 我个人觉
得,原告不说真话是不明智的,理由是,当我们无法决定哪方的可信度较高时,好象
不知不觉会偏向被告。因为,一旦被我们投票indicted,那家伙就只有两个选择:认
罪以换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认罪接受审判。怎么着他都算倒了大楣。不过,要被
大陪审团投票否决并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证据实在不足,或者原告和被告的证词相
差太大,原告的可信度受到怀疑,绝大多数案子都能通过。我们听了30多个案子,
才否决了3个。
2。辩方证人最好还是说真话。一上了证人席, 面对训练有素的检查官,谎言很难
滑过去。辩方证人说谎被检查官抽丝剥茧一般盘问出破绽--他若有“前科”的话也
得给抖落出来,那他想维护的被告就“死”定了。是否听取辩方证人的证词,检察官
不能决定,必须由我们投票决定。因此,辩方证人前来法庭并不一定就能帮上忙,
极有可能白跑一趟。要是陪审员们决定听取他们的证词,他们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
也罢了,如果非要编个不同版本的故事出来,往往适得其反。有一个案子,我们给
“卡”住了,没有确实的证据,只有警方和原告的证词。被告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
版本,我们无法决定,便决定听辩方证人的证词。谁知那辩方证人又拿出一个不同的版
本。检察官慢条斯理,不慌不忙地反复问他,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问上好几次;
有时还把同样问题在不同的上下文中重复问上几遍。那证人完全给绕晕了,自相矛
盾得让我们直乐。结果,被告被我们indicted 。事后大家一致同意,辩方证人大大帮了
个倒忙。当然,如果审判的话,被告不一定就能被定罪,可他也得破上一笔财请律师,
出庭得误工,还搭上不知多少脑细胞.
3。陪审员与证人或副检察官如果认识,哪怕有过一面之交,或与其亲属认识,都得回避。
有一天午饭期间,我坐在外边的长椅上看书,有个中国人跟我搭话,请我帮他读一
份英文文件。我接过来一看, 是一位副检察官给他的信,要他于当日出庭。午饭后开始
听证,恰好那人就是我们听的那个案子的被告。我立刻向副检察官说明我与此人的谈话,
她马上宣布我必须回避。我们全部的讨论只限于陪审团室内,讨论时绝对不得有任
何“外人”在场, 连法警都不得进入。出了陪审团室,绝不允许谈论案件。这点大家全有共识,
出了门就不提案子了。回来上班后,同事们也绝不问我听的是什么案子。
最后,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原来“窝里斗”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
理”。我们听的这些案子,全是“窝里斗”:白人揍白人,华人劫华人,西裔抢西
裔,黑人砍黑人,只有一个专偷名牌货的“蒙面大盗”是“种族平等”的 。 从此,
我可不再认为“窝里斗”是中国人的专利了, 原来那是人类共同的“劣根性”。在这点上
咱也不见得就比别的族裔更劣。:)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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