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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共党腐败大揭秘 之上海高校腐败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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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共党腐败大揭秘 之上海高校腐败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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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共党腐败大揭秘 之上海高校腐败黑幕 (357 reads)      时间: 2002-8-17 周六, 上午11:0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如此美丽的中共高校——中共高校腐败揭秘

按:

本案凸现中国治下司法、教育、新闻乃至人的灵魂无所不包的腐败。同胞们,起来推翻反动专治,人民才有活路啊。



1。该案原告为司某(1999年4月进海关学校任教,2001年7月起下岗,2002年6月案件终结后最终解除劳动关系,现客居美国),被告为于某(海关专科学校1986年毕业,1987年为该校党委成员,现为海关学校校长,本案诉讼中,由副厅级晋升为正厅级)



中共对腐败官僚向来是不惜民脂,保护彻底。



2。该案是国内首例因著作权而状告高校校长的事件。



共党官僚本来面目啊。



3。该案判决依据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简直可笑之极。



共党治下,无奇不有。



4。中共舆论机器在履行喉舌职能方面如此到位,甚至不惜动员青年学生重操文革旧业,批判揪斗老师。



师道之不存也久矣。可悲啊,受毒害的中国青年。



[中国人权论坛]

大陆高校腐败揭秘上海是中共自称的国际都市,外表繁华,但实质很腐败,尤其是司法。我的一个朋友曾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任法律教师。这个学校直属中国海关总署,或许是一所行业职业技术学院。



我的朋友司君,硕士毕业后进入这个学校担任教师。两年前见到我时意气风发。他告诉我,学校的校长于某如何年轻有为,对他如何照应,并且两人正在合作进行学术研究。其时我心下便有些诧异。我总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共官员。尤其是当我得知这位年仅40就擢任高干行列的太子党于某背景时,不由得多次劝说我的朋友“谨防车距”。后来,我去了广东,这事也渐渐淡忘。2000年末,我收到司君寄来的著作《中国海关法论纲(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记得司君曾提及希望能够籍海关法的研究改进中国法制的状况。我颇有些不然,中共的贪官污吏层出不穷,杀头的也不在少数,中共自己不管,何需百姓操心。但无论如何,我还是替他高兴,毕竟年方20许,就能完成其时大陆唯一海关法律研究的专业著作。灯下闲阅,也不觉佩服校长于某的风节,能够容忍我的朋友为作者,而自己仅屈尊为顾问。然而时隔两月,接到司君电话,还没等我向他道贺,他已坦言遇到麻烦。



原来司君和校长于某的蜜月彻底终结。导火索恰恰就是这部著作。没有个人专著的于某为了能拿到教授头衔,将司君的著作以自己为第一作者作为项目上报给上海市高教委。司君坦言自己不愿看到校长一字未写,却分享学术成果。因此不但自行撤回了申报,而且自己联系出版了该书。现下,被羞辱了的校长对他展开了行动。我简直要大骂他糊涂。中共官员谁不想戴一顶学术纱帽,尤其是中专(或者大专)毕业的这位校长。既然知道人家重视,何必较真。司君言辞气愤,言下并抱怨自己替于某撰写了不少论文,供他攻读厦门大学博士用,这次征其同意后将其列为著作顾问,是人都该知足云云。我当时在一新闻机构任职,司君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问我能不能帮他。我知道他捅了马蜂窝,麻烦不小,并且案件涉及到中共的厅级干部,按照规定,没有中共自己组织部门的定性,是不能报道的。我只好告诉他现在应该为自己的进退打算了。



然而,司君竟然将校长以侵犯著作权告上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后来听说中国海关总署也干预了此案。再后来,见到司君已是2001年底,神情疲惫的他已失去了往日光彩,但仍然掩不住对未来的憧憬。我能够理解国人的睚眦必报和落井下石,我无话可说。



http://61.129.65.88:8080/was40



新民晚报2002.7.12头版以《他把校长“送”上了被告席》。该文的撰写人即特约通讯员王海文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一学生。据司君言,他曾教授该生两年课程。其文盛赞于某美丽心灵、高尚人格,而司君纯属栽赃陷害云云。



下面是国内BBS上的部分情况,供大家参详:



该案原告为司某(1999年4月进海关学校任教,2001年7月起下岗,2002年6月案件终结后最终解除劳动关系,现客居美国),被告为于某(海关专科学校1986年毕业,1987年为该校党委成员,现为海关学校校长,本案诉讼中,由副厅级晋升为正厅级)



1.该案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1日立案,2001年7月16日开庭后告知审判终结,等候宣判。2002年1月24日,发给延长审限通知书。审判长由黎淑兰换为姜山,年底,又换为蒋丽珍(上海市办案能手云云)。合议庭组成成员也无故多次变换。2002年5月24日一审宣判。6月10日,原告亲属在外地收到寄发的判决书。疑问:发出延长审限通知书时,已经超出6个月的审限;原告收到判决书时,上诉期已过。案件概况可查询上海第一中院网址http://210.74.247.131/internet_1/index.jsp或拨打中院知产庭电话021-62708853或致电上海市高教委人事处、法规处。



2.上海海关复议应诉科科长陆敏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直至海关总署动用全国性资源“围剿”一个青年教师。中共为了保护其腐败官僚,实在不惜血本,动用民脂民膏。



3.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为了陷害校长,从1999年开始准备(1999年底就以被告名义投稿发表本案系争文章),到2001年6月最终提起诉讼。判决书推断,“系争稿件打印的时间间隔很短,其中三篇稿件页眉显示的时间为1999年9月20日晚上,另一篇显示的时间是次日下午。上述表面特征的相同、相似,绝非是一种偶然巧合,因而可以推定4份稿件的输入打印出自同一人;原告在诉讼中认可其中一份稿件信封是其本人书写,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利用书写的信封投寄稿件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投稿的是原告本人。由于4份稿件显然出自一人之手,其中一份的投稿人可以认定,其他稿件的投稿人据此可以推定。”疑问:以页眉时间推断出打印时间,推断原告投稿并排出被告责任?



4.被告承认原告著作权,因而免除了侵权责任?被告开庭后提交了海关学校纪委出具的证明,称2001年12月29日其已将1年前收领的稿费上缴。被告当庭承认著作权属于原告,因此,于某及其代理人主张争议并不存在。被告称,基于原告利益考虑,他不会提出反诉。



5.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判案依据,斥责原告无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并给被告造成伤害。判决驳回诉讼。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陆 Sent: Friday, April 19, 2002 9:34 AM Subject: Re: 烦转陈院长 请直接与该案主审法官联系,现为知产庭蒋丽珍法官,联系电话为62703353。 一中信访室 ----- Original Message ----- Sent: Tuesday, April 09, 2002 8:20 PM



Subject: Re: 烦转陈院长 尊敬的陈旭院长: 您好! 感谢贵院的来信处理回复函。 但本人近日从贵院网上公告获知,(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92号案件于2月28日开过一次庭并已结案。鉴于本人前次提出撤诉请求并转呈您反映相关情况并申请撤诉后,一直未获得相关案情情况。也没有下发不同意撤诉的裁定书。请您们告知该案具体处理状况。 谢谢! 司X Sent: Friday, February 22, 2002 9:35 AM Subject: Re: 烦转陈院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信处理回复函 司X 同志(单位): 您致 陈旭院长 的email,我院已收悉。现已将您的情况转请 我院知产庭 处理并由其和您进行联系沟通。 特此回复 2002 年2月 22 日 尊敬的陈旭院长:



您好。请原谅我打扰您工作。



我是(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92号案件的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难以相信自己所经历的这起罕见的学术腐败事件竟然发生在当代上海,尤其是担心该事件有可能损害贵院声誉,因此我冒昧给您写信。



我深信我们国家已经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一中院是上海有着良好声誉的法院。我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但令我震惊的是被告于申在此案中的能量。他能够利用上海关校乃至上海海关的国家资源来打击报复我这个弱小的普通教师。被告希望在此事上,将自己的私事与整个学校乃至海关联系在一起。上海是举世瞩目的国际化都市,一中院素有廉明声誉,我恳请您关注这起事件,不要由于被告于申个人的原因,尤其是由于被告私利的考虑,在此次迫害我的事件中,使得上海一中院的声誉受到任何的伤害,更不要造成国家资产的浪费。我只是一个普通下岗高校教师,没有必要动用上海海关复议应诉科的科长乃至众多科员来对付我,更没有任何的必要,而允许于申被告拿整个关校的资源来对付我这么一个小人物。我一个人的事情不要紧,但国家资产不能无谓损失,一中院的良好声誉不能因之受到损害。同时,我也恳请院长您不要让被告于申拿整个海关学校的国有资产来作赌注,更不要让被告再继续滥用职权迫害我这样的一个普通公民。



我诉被告于申(上海海关高专校长)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于2001年6月1日由一中院立案受理,这样一起极其简单的案件竟然延长了6个月的审限,并数次更换了审判长(由黎淑兰换为姜山,没有任何回避事由)。在这段时间内,被告利用权势,对我的打击迫害进一步升级,我被处以下岗的报复,生活困难,并且旧伤复发,被迫住院治疗。



鉴于身体和精神遭受多重伤害,而司法诉讼又一再拖延,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无法承受进一步的诉累(目前在老家养病)。迫于无奈,也是按照主审法官姜山的意见,我向法院表述了撤诉的意见(姜山法官对本人代理人声称,大意是现在撤诉,可以拿到被告退缴的稿费。而继续诉讼,却很难有结果,并且他们能够向被告要回稿费转交给我)。但却被告知“要继续审理下去”。我深感自己受到愚弄。不仅基本诉讼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而实体权利及人生安全也将受到非法侵害。 下面,我谨将自己所经历的这起事件中有关司法公正受到个人权力干涉的部分情况向您反映如下:



1.法院没有保障原告的平等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我对被告声称工作忙,刻意不到庭的情况提出疑义,法庭称,这是对方的诉讼权利。而当我贫病交加,身在外地,无法到沪时,法庭却下发多张传票,要求我必须到庭候审。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海关复议应诉科的科长。一起公民间的著作权纠纷却由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对这一显然利用权势干扰公正司法的情形,法庭没有制止。事实上,法庭在调查乃至庭审过程中,都明显偏袒被告,助长了被告盗窃学术成果并打击报复的气焰;法官们甚至建议被告在结束诉讼前不能允许我解除合同,离开被告控制的学校;被告甚至将我的个人档案作为其证据交给法庭(而没有人事档案的我,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都面临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一切也使作为弱方当事人的原告在身体、精神已遭受多重打击迫害的情况下,更加心力憔悴,无法继续诉讼。



2. 司法人员有受被告左右的趋势。 作为一名寻求法律保护的普通群众,尽管感受到权势与法律的较量,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却没有改变。因此,在伤病住院期间,我一直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002年1月24日,被告通知我校人事部门找我谈话,说现在可以处理本人辞职请求(提起诉讼后,本人一直下岗)。可实际到场者确是被告及其代理人以及合议庭两法官。对这一被告预知并蓄意设定的场合,我提出了疑问。法官们拒绝解释并对我作了询问笔录。法院的所为不仅是对我权利和尊严的侵害,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的严重违反。整个谈话过程,我个人感觉是被告策划、法庭实施的对我民事权利的侵犯和人格的侮辱。被告更是扬言,法官们他可以“随叫随到”,事实上,被告方也数次向原告方转达过法庭意见。同时据学校教师反映,法官们最近一段时间频繁会见被告方,至少有两次吃请有多人目睹。



3.原告基本诉讼权利包括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权利得不到保证。 一起事实清楚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法院认为事实不清,需要延期审理,并劝告我可以并且应该撤诉。当我实在无法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下岗待业、身在外地、身体伤病)并申请撤诉时,法院又告知不同意撤诉,这岂非咄咄怪事。(本案没有反诉,按照法官的说法,还需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多项程序) 种种情况表明,这起目前在上海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腐败案件,有引发司法腐败的危险。我恳请您能及时干预这起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维护上海司法系统的声誉,保障一名教师的基本权利。我深信在举世瞩目的上海,素有廉明声誉的一中院不会允许事态进一步恶化。 此致 敬礼



普通群众:司X 时 间:2002年2月4日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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